上海崇明案 (上海崇明警方破获一起非法经营案)

2018年起,被告人姜某甲在没有*草烟**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出售*子烟电**牟利。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姜某乙按照被告人姜某甲的要求,为其打包*子烟电**并寄送快递。2018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在上海某小区和某轿车内,当场查获被告人用于销售的Marlboro、HEETS、Fiit等品牌烟弹共计374条。经估价,上述烟弹价值人民币64743.14元。

11月13日,上海崇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受理的首起涉*子烟电**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11月15日,记者从崇明法院获悉,该院判决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四个月,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千元。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相关规定,非法经营罪的具体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怎么处罚   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上述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是怎么定义?   1、非法经营*草烟**专卖品情节严重情形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草烟**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经营*草烟**专卖品,具备以下情形: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草烟**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草烟**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草烟**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