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境外贩卖武器 (两男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被判刑)

被告人娄某系山东某外语培训学校负责人,平时对枪支较感兴趣。2014年初,娄某通过网上相关视频介绍进入一个叫“掌世界pcp真品群”的qq聊天群,该聊天群为网名叫“掌世界”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另案处理)所建,主要为群中的枪支爱好者介绍并联系从台湾“老陈”等处购买气枪及*药弹**。2014年2月,娄某在qq上向李某某订购了1支瓦尔特1250气枪,包括消音器费用及运费共23100元人民币,同时,李某某答应送其2盒*弹铅**。同年4月,娄某又以每盒3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李某某订购了5盒*弹铅**。上述购买枪支、*弹铅**的款项均由娄某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转账给李某某指定的台湾“老陈”的妻子萧某某在大陆的工商银行账户。之后,台湾“老陈”再通过快递方式将娄某订购的气枪(拆分成配件)、*弹铅**分批次从台湾发运给娄某。

2014年4月19日,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持报关单向深圳机场海关申报由台湾进口的kj快件一批,其中1票分运单货物申报为铁螺丝样4.7千克,收件人为娄某。经机场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疑为气枪*弹子**7盒共3500粒。经海关缉私局刑事技术处鉴定,上述疑似气枪*弹子**物品均为气枪*弹铅**。2014年4月29日,民警通过控制下交付方式在山东省某市广润大厦楼下将收货人娄某抓获,并在其住所查获已经从台湾*私走**入境的瓦尔特1250气枪1支及疑似枪弹测速仪1台、望远装置1台等。经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查获的瓦尔特1250气枪为枪支。

法院认为,上诉人娄某逃避海关监管,在网上向他人订购枪支*药弹**,接收他人从境外以快递方式向其发送的枪支*药弹**,其行为已构成*私走***器武**、*药弹**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娄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娄某犯*私走***器武**、*药弹**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查获的*私走**枪支、*药弹**由海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私走***器武**、*药弹**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器武**、*药弹**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器武**及*药弹**,是指各种具有直接*伤杀**力、破坏力的器械、装置或其他物品。既包括各种*用军***器武**、*药弹**和爆炸物,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常规*器武**,核*器武**、化学*器武**、细菌*器武**等现代化*器武**,枪弹、炮弹、*弹炸**、地雷、*榴弹手**等*药弹**;又包括各种类似*用军***器武**的枪支、*药弹**和爆炸物,如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猎用的*弹散**枪及其*弹子**等。

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器武**、*药弹**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器武**、*药弹**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器武**、*药弹**进出国(边)境等。这些行为都是*私走***器武**、*药弹**的典型行为,此外,*私走***器武**、*药弹**还有一些非典型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直接向*私走**人非法收购*器武**、*药弹**的;(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器武**、*药弹**的;(3)与*私走***器武**、*药弹**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款贷**、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器武**、*药弹**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器武**、*药弹**,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私走***器武**、*药弹**罪】【*私走**核材料罪】【*私走***币假**罪】*私走***器武**、*药弹**、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