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税务稽查检查人员小霍、小高在对某大型集团企业M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于“营改增”前买卖某银行A股股票,因未能按规定正确计算“买入价”,在取得转让收益时少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今天,就让我们一起跟随这个案例了解一下企业涉及以上业务,该如何处理。
案例回顾
2010年7月,M集团出资8000万元自二级市场购入某银行A股股票3000万股,从购入至首次减持的持有期间取得现金分红收益为2000万元。2015年3月,M集团将所持股票全部转让,取得收入为11000万元。(暂不考虑其他税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根据上述政策,我们不难发现,计算股票转让营业额的关键是确定买入价和卖出价,而买入价可不是简单的“股票购入价”,还需要考虑持有期间收益具体计算。
由于M集团购入股票后,只取得持有期间的现金分红收益且没有再购入新的股票,同时又是在一个月内转让完毕,因此,本案中股票买入价为:
=(股票购入总金额 - 持有期间总收益)/ 总股数
=(8000万元 – 2000万元) / 3000万股
=2元/股
每次转让股票的应交税额为:
=〔(每次转让价 - 2)* 转让股数〕*5%

结合本案情况,M集团应税营业额为5000万元,应缴营业税250万元,由于M集团未考虑持有期间收益,仅缴纳了150万元税款,造成少缴营业税100万元。

税务稽查部门提示:
M集团的业务相对简单,我们可以较为清晰地看到企业转让金融商品计算应缴营业税的方法和过程,但是如果遇到较为复杂的操作,可就没那么简单咯。
多次买进分红要加权
如企业转让金融商品前,有一次以上的购入或分红,在计算金融商品买入价时,要使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重新对金融商品的买入价进行调整。
同一纳税期金融商品盈亏可相抵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的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例如:2015年M集团转让债券所得为负,亏损金额可抵减其某行A股股票转让所得,总营业额就会减少。
营改增后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买入价,可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供稿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