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陈文飞 原题:朴素正义的回归
近几年来,我国的刑事司法发展较快,公正司法、保障*权人**深入人心,完善诉讼程序、阳光办案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使得所有司法案件都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切切实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每个案件中的公平正义。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务中,不少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公众舆论的强烈反响,如陆勇为白血病友代购印度药案、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收购粮食案、天津“气枪大妈”案、重庆“彭水诗”案、河南农民采挖“兰草”案、福州赵宇见义勇为致伤案、河北涞源“反杀”案等,司法机关对上述案件的最初刑事处理引起了广大民众的不少争议,公众纷纷质疑司法的公正性,其后在上级相关部门的督促指导下予以纠正,使这些案件得到了公正处理。
问题是司法机关对这些案件的最初刑事处置,为什么会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响。作为非专业法律人士的普通群众,他们都认为上述这些行为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司法机关却都当成了犯罪来处理,导致了案件出错。
普通群众对这些案件的认识,不是基于法律分析,而是凭借社会良知和正义感进行判断的。换句话说,民众的判断是基于内心的“朴素正义”来判断的。像王力军从村民手中收购粮食,福州赵宇见义勇为致不法侵害人受伤,陆勇为白血病友代购廉价印度药都是有利于他人的行为,并没有危及社会,而是行善举措;河北涞源反杀案则是在自身和家人受到严重*力暴**侵害时的自卫行为。
作为上述案件中的办案人员,都是受过法律培训的专业人员,一开始为什么都认为是犯罪呢?这是值得反思的问题。
我们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原因是司法人员的执法偏离了正确的轨道,过于机械地、教条式执法,没有充分考虑司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执法偏离了民众的朴素正义观。
实务中,类似上述案件的情形时有发生,主要有以下各种表现:
1、机械执法,僵化适用法律条文。
虽然刑法总则规定了各类犯罪定罪量刑的规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一昧依照刑法分则及其相关司法规定的定罪标准来执行,忽略总则方面的要求,如主观恶性、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犯罪成因、谦抑要求等。
像涉枪案件,不管是玩具枪还是仿真枪,不管有否危害社会,也不管出于何种主观目的,只要是以压缩空气为动力的、动能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就属真枪,构成涉枪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只要这种药没有卫生部门批准文号的就是假药,即使这种药能医治疾病,也被追究刑事责任;农民上山挖兰草,经鉴定这种兰草属国家保护植物,农民就被定罪。
类似的情形还很多,这种机械执法、背离定罪原则、背离民众朴素正义的案件,引发了不少错案。
2、认识偏差,执法偏离公正。
特别是对一些法律规定掌握不透,引发案件执法不公。
如近期发生的昆山反杀案、河北涞源反杀案等,都是都将正当防卫行为当成犯罪行为来处理;
四川“彭水诗”案,将针砭时事的诗词当成*谤诽**地方领导的行为;
实务中将民事欺诈行为当成诈骗罪行为;
将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不合格、举证失实等都当成虚假诉讼来处理等等。
3、重打击犯罪、轻保护*权人**,过于强调国家利益维护。
这种缺乏以人为本、产权平等保护的的司法理念,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一直没有根除。如“两高”报告中公布的近五年平反的冤假错案,大多都是在这种片面强调打击犯罪的司法理念下,不惜违法取证,以口供定罪,酿成冤错案。像*文中张**案、江西涂景新案的平反,预示着以往那种片面保护国家利益,忽视民企产权保护的案子得以全面纠正。
4、对公正执法、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实不到位。
最近司法界流行一句话“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他人的人生”。随着办案时间的增长、办案数量的增多,办案是否也会因此而麻木,演变成机械地走流程。
像广东许霆盗窃案、福建刘大蔚*私走***器武**案一审判决按照盗窃数额和枪支数量判处无期徒刑,当公众质疑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时,才引起重视,依照规定减轻量刑,层报最高法核准。
而此前一审法院完全按数量要求来判,忽视了案件产生的原因、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以及社会危害大小,或者即使认为量刑过重,但减轻处罚要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而怕麻烦,以至判决偏离了公正,偏离了民众的朴素情感。
可见,公正执法、司法为民不能成为一句口号,应该成为司法人员所追求的价值观,进而落实到每个案件中。
5、对犯罪新类型、新情况掌握不深,研究不透。
近几年新型犯罪不多增多,如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等,对其认定与传统犯罪区别较大,这就要求司法人员要善于研究分析新的犯罪形态,准确适用法律。司法人员不能以不懂专业技术为由,忽视案情民情,造成差错。如快播传播淫秽物品案,涉及很多计算机、网络技术,完全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传播方式,导致了社会各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产生较大争议。
6、司法考核不合理。
实践中,司法部门的各种绩效考核名目繁多,如立案数、破案率、起诉率、无罪率、结案数、执行率等等,考核是指挥棒,一些办案人员围绕着考核办案,导致案件在考核上的要求胜过了司法公正。
有的为了完成考核指标,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时有发生。
如命案必破的考核,导致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手段来破案;
无罪率的考核,导致公诉案件即使证据有问题也被判有罪;
还有的专项打击行动,如打击*品毒**犯罪,不惜引诱他人吸毒贩毒;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将街头卖光碟的小贩抓起来凑数等。
我们认为,作为司法人员,有着非常高的素质要求,既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素养,又要有审慎的法律判断力和严格的办案作风,还要有公正严明的法律操守和以人为本的人文情怀。在执法时不仅要考虑法律规定,更要考虑法律适用的范围、尺度、情节、社会道义、民众情感等因素进行综合衡量,而不能成为执法机器,要赋予法律“人的温度”,因为“人类设立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为了保障生命和财产。如果死跟条文,忘记了法律是以人为本,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它原本的意义。”① 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办案时,在正确运用法律规定的同时,要综合考虑社会公众的“朴素正义”。
虽然我国社会已进入法治社会,人们的一切行为都以法律规定为准则,法无明文皆可为。法律体现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进而形成国家意志,国家意志产生了法则正义。因此,法律也代表着正义,但是法律所代表的法则正义,并不能涵盖一切社会正义。这是由于法律规则作为正义的载体,拘泥于文字表述所产生的歧意、不周延性、滞后性,以及刚性过强谦抑不足等因素,在实践中容易造成适用不当、或无所适从、或调整不平衡等现象,进而导致案件的错误处理。
如一些刑法条文中“其他行为”的规定,在认识和适用上争议较大,经常被实务部门当成定罪处罚的“口袋”来装。像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非法经营行为”,不少判决将无证经营、违规经营都做了刑事处罚,严重影响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又如针对一些失实控告和批评不当事件,司法机关动辄以*谤诽**罪追究刑事责任,严重损害了刑法的威慑力。
因此,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在执行法则正义的同时,要充分考虑法则正义的最原始渊源---朴素正义。
所谓朴素正义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基本伦理和生活准则,是人们追求正义和维护社会良知过程中形成的共识,也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依据。这种不同于法律规则的善良正义,虽然没有以特定的方式公之于众,但随着人们潜移默化,逐渐演变成一种生活的传统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着法的功能,或弥补法的不足。
一般认为,朴素正义包含道德良知、民众感情和经验法则三个方面的要素。②
1、道德良知是人们对事物是非善恶的主观反映和伦理认知,通过善良内心的判断,实施相应的行为,实现道德的自我控制。
加强执法良知建设,树立人民利益至上的理念,全面理解朴素正义的内涵,使执法行为始终处于自己的良知支配之下。像*疆新**石河子驻监所检察官张标,长期不懈地帮助劳改对象张氏叔侄的申诉,即便多年申诉毫无进展,也不放弃自己的良知和对司法正义追求,最终使张氏叔侄案得以平反。
2、民众情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直觉正义”和“天经地义”,是对*善美真**的肯定和崇尚,对假、丑、恶的否定和愤恨,是一种朴素的民众感觉。
如果我们执法时忽视民众情感,民众对执法的需求无法满足,其最直接影响就是民众纠纷的解决从公力救济转向私力救济,会导致各种*力暴**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大量发生,不仅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维护,法律的权威就会被严重削弱。
比如,浙江某县发生一场火灾,一家两口人被烧死,火灾起因是隔壁家使用电炉忘记拔掉引发的,隔壁家当时有一对男女朋友,查不清楚到底是谁插上电炉的。按照现在的刑法理论,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不能要求两人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而要认定单独失火罪,又无法查明是谁干的,最后两人做了疑罪从无处理。
但这样的结论难以服众,烧死两人却无人承担责任,这样的处理结果偏离了民众的朴素感情,让人难以接受。
3、经验法则是人们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等事理形成的总结,多表现为人们生活的常识、常理、常情。
经验法则不同于民众感情,是理性的,已经过前人的无数次认证而无需关注逻辑推理的过程;它也不同于证据规则,是具体的、直接表现为对某个事实真或假的判断;它也不同于道德良知,是公共的、更强调人类的集体智慧。
司法实践中,刑法中很多问题都需要考虑生活常识,特别是期待可能性、因果关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推定的承诺、自救等出罪事由的认定,都不能偏离经验法则和生活常识。在于欢“辱母”案中,当于欢被对方十余人控制人身自由,母亲遭受严重*辱侮**,报警未果时,只能拿起刀进行自卫,这是由当时的环境所决定的,符合常情、常理。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显然偏离了社会常情,偏离了朴素正义。
当然,朴素正义观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而发展的,如杀人偿命,是旧时同态复仇的司法理念,到了今天,已被现代司法文明所摒弃,对杀人罪的处罚也就不一定“偿命”了。
前不久陕西发生的张扣扣“复仇”杀人案,这种复仇观念在我国古代根深蒂固,“君子*仇报**,十年不晚”,不少影视文学作品也推崇这种复仇文化,但这种复仇理念在当今社会显然是十分有害的,摒弃冤冤相报,消除仇恨,宽恕、包容已成为当今民众的朴素正义观。同时,朴素正义也不是舆论干预,或者一部分人的主张,实践中有的人利用舆论炒作,或者利用“网络水军”,干预司法办案,这些情况都不属社会的朴素正义,我们要善于区分。
总之,朴素正义作为广大民众的共识和社会伦理,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是一脉相承的,反映出民众的共同意志。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时,除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外,必须要结合民众的朴素正义观,才能公正执法。这也要求司法人员不仅要学好书本上的法律知识,更要深入基层,深入社会,向群众学习,向社会学习,了解民众朴素的法律感情,体察社情*意民**,只有这样才能熟悉民众的朴素正义,并将朴素正义回归到司法办案中,确保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无辜者不受刑事追诉,确保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使每个案件的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与民众的朴素正义观相一致,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使每一个案件的判决都能成为人们生活实践的指南。
注释:
①熊红文:《刑法:回归常识之路》,《人民检察》2017年第11 期。
②张雪樵:《科学执法的本源:朴素正义》,《检察日报》2009 年6 月18 日第00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