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的王先生在网购平台参加相机品牌闪购活动后,去线下的相机专营店下单了两套专业相机套装,并按照品牌闪购活动价支付了3万元。王先生下单之后商家却以“该商品抢售一空”为由未向王先生发货。但是,王先生看到商家在网店上架的商品中,仍然包括单独在售的相机。因此,王先生请求商家先提供单独在售的相机,剩余的一套可以等有货时再发货,但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了王先生。
无奈之下,王先生只能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该网络购物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3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庭上,商家辩称,商品确实没有货,王先生并没有任何损失,拒绝向王先生赔偿相应的差额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在付款后,已与商家达成网络购物合同。双方是自愿通过该网购平台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应当认定有效。王先生向商家付款后,商家并未向王先生交付商品,故王先生要求商家返还所收取的商品价款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商家在参与“品牌闪购”活动时,未向消费者透露商品库存,因此难以排除商家虚假宣传吸引消费者,从而达到吸引消费者消费的目的。
因此,综合考虑电子商品价位的市场波动情况,以及商家在参与“品牌闪购”活动中存在不诚信虚假宣传的情况,法院判决归还王先生3万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综上,双方已经订立了网络合同,平台故意不履行交付义务构成违约,应当向王先生退款。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律师提示:
所谓“超卖”就是卖家超出库存货物量接受订单导致后续无法供货的这种现象。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费者都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好不容易正逢打折抢购到心仪的产品,却被卖家告知“该货品超卖,无法发货”。实践中,遇到商家以“超卖”为由不发货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网店就违约行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