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金额近20亿元 (涉案2.15亿)

近日,南京海关缉私局新近破获一起*私走**笔记本电脑系列案。经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何某等人自2019年以来,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伪报贸易性质、低报价格等方式,将从境外采购的笔记本电脑,通过邮递渠道*私走**进境,后在国内销售牟利。

南京海关缉私局在江苏镇江、上海等地同步开展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现场查获涉嫌*私走**进境的全新未拆封进口笔记本电脑359台。经初步查证,该案涉嫌*私走**笔记本电脑1万余台,预估案值约2.1亿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来源于海关发布公众号)

从媒体的报道看,本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1、关于涉嫌*私走**犯罪的主体问题

从媒体报道看,涉案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何某某等人,而没有提到犯罪嫌疑单位,这说明海关是以杨某某、何某等个人涉嫌*私走**犯罪立案侦查的。

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私走**普通货物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个人*私走**普通货物定罪量刑标准的2倍。比如,单位*私走**普通货物偷*税逃**款500万元以上的,属于偷*税逃**款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15年;而个人*私走**普通货物偷*税逃**款250万元以上,就属于偷*税逃**款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显然,从辩护的角度看,如果本案能定性为单位犯罪,将有利于相关嫌疑人的量刑。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成立单位*私走**犯罪需要具备三个要件:一是*私走**行为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二是*私走**行为由单位决定,代表单位意志;三是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

因此,作为辩方应当注意收集本案符合单位犯罪的证据材料,如果能收集到相关证据,应尽早提交给办案单位。

2、关于伪报贸易性质的问题

《海关法》将海关监管的对象分为三大类:一是进出境运输工具;二是进出境货物;三是进出境物品。

海关法意义上的货物与物品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货物具有贸易性质,而物品是非贸易性质的。换言之,行为人进口货物的目的是为了销售,而行为人携带、运输、邮寄物品进境的目的是为了自用或者馈赠亲友。对于物品,海关按照“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进行监管,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视为货物。

本案中,涉案笔记本电脑系用于销售而非自用,因此其属于贸易性质的货物,而不是非贸易性质的物品。嫌疑人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的货物伪报成个人物品邮寄进境,伪报了贸易性质,逃避了海关的监管。

3、关于低报价格的问题

对于进口货物,海关适用《进出口税则》征收关税、增值税,对于消费品还要征收消费税。而对于个人进境自用物品,海关适用《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的税率予以征税。

但是,根据《进出口税则》,笔记本电脑的关税税率为0,进口增值税税率13%,而根据《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笔记本电脑的税率也是13%,所以嫌疑人伪报贸易方式,对于偷*税逃**款数额并没有本质上的影响,决定偷*税逃**款数额的关键因素在于低报价格的幅度。

涉案笔记本电脑的进口税率是确定的,所以本案计核嫌疑人偷*税逃**款的数额是否准确无误,关键在于认定嫌疑人境外购买电脑的价格是否准确可靠。

自2019年到案发,本案的*私走**时间跨度比较长,而且涉案电脑又多达1万余台,要准确查证涉案电脑购买价格非常难,所以站在辩方的角度,一定要详细审查侦查机关证明涉案电脑价格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当然,本案还涉及很多其他的法律问题,鉴于案件尚在侦查中,笔者在此就不逐一分析说明了。

作者:渠双平,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关法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