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购物卡可以抵消税吗 (送给客户购物卡要交税吗)

导语:单位购入了购物卡,谁来使用,税务处理也各不同,特别是个税扣缴义务不履行会怎么样?快来听听今天的每日说税。

购物卡,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并不陌生,现在办理也非常方便,比如京东的E卡,登录京东商城即可办理。这些购物卡的主要用途是员工福利、销售激励、商务馈赠等。但在实务中的税务处理却存在着你忽视的涉税风险。

首先看看取得什么样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不能取来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不涉及进项税的抵扣问题。

发票如何使用及注意事项

办理了购物卡后取得这种发票后,主要会出现以下三种消费方式:

一是本单位采购物品,先以预付的方式支付款项,在后续购入相关实物时,商家不会再开具发票,所以要保存好购物清单,以此作为真实消费的证明,如仅凭一张预付卡发票,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不过,现实中,本单位这种预付款消费方式不多见。

二是将购入卡作为员工福利发放。员工凭购入卡购买所需的物品。由于消费清单不需要附在取得的预付卡的发票后面,这些几乎为生活用品,不符合生产经营需要,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是不可以。因这种方式为员工福利,可凭发票及列明人员清单,记入福利费中,同时也要并入员工工资中,参与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是将购入卡作为商务馈赠,这种消费形式,占购物卡使用的主流,涉税风险是最大的,费用的归集,企业所得税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并不难,但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普遍认为难以操作,而未履行义务。

扣缴义务要履行

将购物卡赠送给外单位人员,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由此可见,接受赠送购物卡的人,要按 “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发放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当出现应扣未扣时,税务机关都会怎么处理呢?请看一个案例:

浙江税务稽查局2018年公布了一个对企业的罚款通知,对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2016年2017年度在“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礼品,属于该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该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两年税款合计51,806.92元。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5,903.46元。

另外,我们关注到上海税务机关稽查局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中,对上海某公司,在2015年12月31日购买消费卡5500元,用于赠送外单位客户个人,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未代扣代缴纳个人所得税1100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缴相应的税款。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款550元。

综上,对于办理购物卡单位,需要区分不同消费对象进行费用归类,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不要由此出现补税、罚款现象,更不能影响我们的纳税信用。

今天每日说税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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