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可以不停止侵权行为吗?(二)

本文将列举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知识产权“侵权不停止”的十个生效案例,包括适用侵权不停止和不适用侵权不停止的案例。

关于侵权不停止的法律依据和适用程序,可回顾上文: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可以不停止侵权行为吗?(一)

一、有悖社会公共利益

1.正例:“温室大棚”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724号】

最高院认为,“温室大棚作为东北农业生产的常用且重要物资之一,搭建于农业用地上。被诉侵权温室大棚已搭建完毕并投入使用,拆除需重新进行设计、审批、施工等手续,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且原审法院未支持拆除被诉侵权大棚的请求而专利权人未对此提出上诉。在此情况下,若判令停止使用被诉侵权大棚,可能造成大棚甚至农业用地等生产资料的浪费,影响众多土地承包者的正常生产生活,对当地经济和民生产生不良影响,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公共利益受损。并且,某生态公司的损失主要体现为因某合作社的侵权行为使其失去了通过其温室大棚专利获益的机会,判令某合作社停止继续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行为,并就已搭建温室大棚赔偿损失,已足以实现权利人制止侵权的目的并弥补其所受损害。为平衡权利人利益及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利益,本院对某生态公司请求判令某合作社自行拆除已建和在建的涉案日光温室的蓄热保温墙体部分并停止使用的 诉请不予支持,但某合作社应支付合理费用。”

2.正例:“星河湾”小区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3)民提字第102号】

最高院认为,“根据民法关于善意保护之原则,在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与物权等其他财产权发生冲突时,应以其他财产权是否善意作为权利界限和是否容忍的标准,同时应兼顾公共利益之保护。本案中,由于炜赋公司经南通市民政局批准将小区命名为‘炜赋·星河湾’,小区居民已经入住多年,且并无证据证明其购买该房产时知晓小区名称侵犯星河湾公司商标权,如果判令停止使用该小区名称,会导致商标权人与公共利益及小区居民利益的失衡,因此本院不再判令停止使用该小区名称,但炜赋公司在其尚未出售的楼盘和将来拟开发的楼盘上不得使用相关‘星河湾’名称作为其楼盘名称。”

3.正例:“刀靶大捷浮雕”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9)黔民终449号】

贵州高院认为,“山某雕塑公司创作雕塑作品的本意是借作品的传播以获取声誉及经济上的利益。山某雕塑公司的损失主要表现在因中某雕塑公司的侵权行为挤占了其市场份额,失去了从涉案雕塑作品中所获得的利益,但可以通过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得到补偿。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本质上是对权利市场价值的损害,当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如果私人利益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补偿,应当保全公共利益不受侵害。被控侵权雕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安置在三合镇刀靶烈士陵园,与整个陵园形成一体,若将其予以拆除必将造成社会资源的较大浪费。作为大型现代雕塑作品,其载体本身具有较高的价值,从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和有效利用公共资源的效益角度出发,被控侵权雕塑不宜判决拆除。且三合镇刀靶烈士陵园是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场所,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应当鼓励和支持当地政府发挥红色资源优势,开展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的作品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本案中,业主方三合镇政府明确表示不愿意拆除被控侵权雕塑,将继续使用该雕塑用作展览参观,进行红色革命教育。秉承公平公正、尊重历史、保护权利、有利传承的原则,本院对山某雕塑公司要求拆除被控侵权雕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4.反例:“肝素钠封管注射液”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8)鲁民终870号】

山东高院认为,“1.涉案专利虽涉及‘肝素钠封管注射液’国家药品标准,但“肝素钠封管注射液”的作用为用于维持静脉注射装置(如留置针、导管)的管腔通畅,可于静脉内放置注射后,每次用药后以及每次采血后使用本品。在‘肝素钠封管注射液’出现之前,医院的医护人员可以通过对肝素钠进行兑液配药后作封管使用,‘肝素钠封管注射液’药品的出现只是解决了之前医护人员的配药麻烦;2.‘肝素钠封管注射液’的作用在于维持静脉注射装置(如留置针、导管)的管腔通畅,并非专用于治疗某种疾病或治疗中必不可少的药物,不使用该药品并不会直接损害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3.根据二审查明事实,目前生产“肝素钠封管注射液”的药企并非只有惠某药业一家,华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常州千某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也均生产‘肝素钠封管注射液’;4.惠某药业与范某、艾某公司之前的合作协议是因惠某药业的违约行为而导致解除,故无法继续使用涉案专利检测方法的后果是惠某药业的违约行为所致,惠某药业主观上具有过错。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惠某药业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方法检测‘肝素钠封管注射液’将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惠某药业使用涉案专利方法进行检测主观上不具过错,缺乏事实依据,未判令惠某药业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对‘肝素钠封管注射液’进行质量检测的行为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同时,包括惠某药业在内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完全可以通过与涉案专利权人平等协商的方式取得实施涉案专利权的合法许可,进而按照涉案国家药品标准进行‘肝素钠封管注射液’药品的生产检测,实现互利共赢。”

二、重大利益失衡

1.正例:“热可擦/乐可擦”文具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21)苏01民终11555号】

南京中院认为,“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一审和二审法院参考了晨某公司使用和市场经营情况等因素。一方面,使用了涉案字体的相关注册商标及包装装潢在消费者中形成了一定的影响,晨某公司涉案使用行为使其获得了一定的市场经济利益。因此,若禁止晨某公司继续使用涉案字体,会给晨某公司涉案相关商品的营销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从赔偿范围看,赔偿数额中考虑并包含了晨某公司经营性收益,超过了张某山销售一份字体字库的价格和收益,已经足以弥补张某山少销售一份字体字库产品的利益损失以及晨某公司涉案侵权行为所可能给张某山造成的损失。综合上述因素,并考虑公平原则,本院认为再行禁止晨某公司继续使用涉案14个汉字字体已无必要,也不公平。故本院虽然认定一审判决停止侵权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但是基于本案具体情况,对张某山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正例:“淮安年鉴”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8)苏民终325号】

江苏高院认为,“关于陶淮华上诉请求召回并销毁涉案《淮安年鉴》的主张,本院认为,《淮安年鉴》刊载陶某华的涉案作品虽侵害其著作权,一审法院考虑该年鉴读本已公开发行出售,追回销毁的成本巨大,为平衡双方利益、节约社会资源,判决市志办、市政府在尚未销售的《2016淮安年鉴》《2015淮安年鉴》书内以添加附页作更正声明的方式消除影响,并无不当,陶某华的该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3.反例:《九层妖塔》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6)京73民终587号】

北京西城区法院一审认为,“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环球公司在获得改编权、摄制权的前提下,为涉案电影的改编摄制投入了巨大的资金和人力,倘若责令停止涉案电影的发行行为会在当事人之间造成较大的利益不平衡,且采取刊登声明以及在后续传播涉案电影中明确署名的方式足以弥补张牧野所受损害,对于张牧野提出的立即停止所有途径对涉案电影的发行、*放播**和传播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环球公司在今后传播涉案电影时应当保障张牧野的署名权。”

但北京知产法院二审认为,“停止侵权责任仍然是侵犯著作权首要和基本的救济方式,侵权人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是一种利益衡量之后的政策选择,属例外情形,应严格把握。是否对权利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加以限制,主要考量的是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只有当停止侵权将过度损害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时,才能加以适度限制。本案中,涉案电影已下映近三年,其院线票房收入已实现,涉案电影的网络*放播**也已持续相当长的期间。本院认为,在此情况下,基于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的过错及侵权程度、损害后果、社会影响,判令其停止发行、*放播**和传播涉案电影,不会导致双方之间利益失衡,故应判令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停止涉案电影的发行、*放播**及传播。”

三、实际上无法执行

1.正例:《来去乡下过日子》木屋影像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再141号】

福建高院认为,“因在本案一审诉讼中,爱奇艺公司已将网站中的涉案摄影作品删除,本案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再判停止侵权已无必要,故卜桂安有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高院予以维持。

2.反例:“排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851号】

最高院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龙某琴行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原审法院判决龙某琴行销毁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并无不当,龙某琴行有关原审判决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无法执行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反例:“鸡尾酒机械站”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1969号】

最高院认为,“由于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武某公司已经停止所有被诉侵权行为,且相关设备能够随时再次启用,未来仍有侵权可能,故原审法院判令武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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