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日前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将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在赤峰人的朋友圈
已经不是从前简单的晒美照、唠鸡汤、展现自己的地方了
里面充斥了大量的各种信息
有做买卖的、搞慈善的、传媒的、求租求售的
代购、求助、直播、吐槽的
在从前,这些怎么说都行
不能作为人们行为判断的参考
但是!现在不同了

小编先表个态
一直都觉得朋友圈是个神圣的地方
在里面我们都是圣洁的人
不会乱说话的呢

由于规章太长
小编总结下重点给各位友友学习下
普法时间到!
为什么要出台这样一个规定呢
当然是为了更好的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
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
总体来说:是好事!
也就是意味着
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这些都可以当做证据!
哈哈哈
朋友圈里面的那些胡嘞嘞的
都要小心了!!

电子数据是什么?
具体 包括但不限于
网页、博客、微博客
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以及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规定了相关调查单位有权收取这些数据作为证据
如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电子数据怎么展示?
向法庭提交的电子数据需要展示的
可根据电子数据的类型,借助多媒体设备出示、播放、演示。
对网页、文档、图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打印件
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的,应当随案移送打印件。
不能作为证据的数据有那些呢?
(一)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案例:
一、骗病假去度假 朋友圈成证据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成都一家外企的员工卢女士给公司请了病假后,转身开始自己的度假旅程。让人啼笑皆非的是,卢女士同时将度假照片晒到了微信朋友圈中,朋友圈作为证据,公司最终解聘了涉嫌骗假的员工。

二、朋友圈内购物,留个心眼维权
微信朋友圈买卖即“微商”越来越多,很多微信用户每天甚至能收到上百条“微商”推送的商品售卖信息。提醒消费者,微信朋友圈买卖带来的“维权难”非常普遍,要谨慎对待一些“微商”的新型营销手段。如果发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微商”,应及时留个心眼,保留聊天、交易记录等证据。

三、QQ翻出出轨记录,丈夫收集证据诉离婚
安徽女子晓月和丈夫小叶夫妻生活六年来,感情尚可。近日,发现晓月的言谈举止可疑,小叶趁晓月不在时,偷偷打开了她的手机QQ聊天空间,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晓月和他人暧昧通奸的事实就展现在眼前,小叶忍无可忍,在保存好相关证据后,提出离婚,经劝说和好无望,调解双方离婚。最终,在晓月放弃分割婚后的全部共同财产并给付女儿抚养费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

四、朋友圈小视频成关键证据证明一司机被打获赔偿
近日,派出所接到报警:附近有人被打。值班民警赶到现场时,见一30多岁男子坐靠在一辆轿车前头,拉住一骑坐在自己大腿上的50多岁男子不撒手。30岁男子姓吴,是那辆轿车司机,当天中午,50多岁的男子王某乘坐吴某的车到附近,下车时两人因车费起了争执。吴某被王某推倒在车前,并被狂扇了一顿嘴巴。吴某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时,王某虽仍骑坐在吴某腿上,但已停手,并拒绝承认自己打人。二人被带至派出所后,吴某突然发现自己微信朋友圈里出现一个小视频,正是自己被王某扇嘴巴的经过。
原来,当时有路人录下了这个小视频上传朋友圈,有人认出被打的吴某,便直接将这段小视频传给了吴某。证据面前,王某无从抵赖,赔偿了吴某2000元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