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一则“少年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的新闻引起了一阵轩然大波。对此判决,网友也是议论纷纷,仅网易新闻客户端上就引发了近30万人的跟帖评论。

这仿真枪,大司兄从小玩到大。按照这个标准,岂不是要牢底坐穿了?当年到底发生了什么?

案情回顾
18岁小伙刘大蔚因网购24支仿真枪被诉犯*私走***器武**罪,经福建泉州中院一审、福建高院二审,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刘大蔚1996年4月生出生在达州市大竹县。2013年8月,刘大蔚开始通过QQ与台湾卖家商谈购买枪支事宜。2014年7月1日前后,他在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里选购了24支仿真枪,并将相应的枪支型号发给了台湾卖家。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30540元。7月22日凌晨,这24支仿真枪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
2015年4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私走***器武**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刘大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当年8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这从网上买了24支“仿真枪”,怎么就构成*私走***器武**罪了?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何为*私走***器武**、*药弹**罪。
*私走***器武**、*药弹**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器武**、*药弹**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最简单通俗的说,就是:*私走**行为+*私走**物为*器武***药弹**
我们先来看刘大蔚购买“仿真枪”的行为,属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私走**”。
*私走***器武**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器武**、*药弹**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而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器武**、*药弹**通过国(边)境。

刘大蔚的通过QQ向台湾卖家购买“仿真枪”,并未向海关申报,且为“秘密”购买,实际上违反了海关法规,逃避了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了*私走**。
但是,*私走**的“仿真枪”属不属于*器武**呢?这点是最重要的一点,也是争议最大的地方。
经过对刘大蔚购买的24支“仿真枪”进行鉴定:24支仿真枪支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1支不能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24支中3支不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仿真枪。

我国对“是否属于枪支”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而刘大蔚购买的仿真枪符合相关的标准。
按照规定,刘大蔚似乎确实构成了“*私走**枪支罪”,我国对*私走***器武**罪是如何量刑的?“无期徒刑”的处罚,又是否合乎标准?
法条速递
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私走***器武**、*药弹**、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大蔚*私走**的枪支数量达到20支之多,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这么看来,按照法律规定一步一步分析,这样判决也没有问题。但是今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依法作出决定,以“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对刘大蔚*私走***器武**一案进行再审。

量刑过重,这个“过重”,可能会重在了哪?
刘大蔚缺乏主观上的故意:*私走***器武**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器武**、*药弹**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刘大蔚仅仅是出于收藏与个人喜好购买这些“仿真枪”,并不知道“仿真枪”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器武**。
刘大蔚购买“仿真枪”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小:*私走***器武**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器武**、*药弹**的禁止进出口制度。而国家之所以禁止进出口*器武**、*药弹**,其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障社会稳定与人民群众的身命健康安全。刘大蔚并非是出于危害社会的目的,仅仅是作为个人喜好收藏。

刘大蔚所购买的枪支,所能造成的危害性极小:按照军事专家分析,1.8焦耳/平方厘米的动能是对裸露人眼造成伤害的最低值,也就是说,这些枪支连皮肤都无法射穿。相比市场上出售的一些弹弓,都不及其*伤杀**力。
根据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
相信福建省高院的再审启动,会做出公正的判决。对此,小伙伴们又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探讨!
文|南海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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