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打假的最新法律 (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吗)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王女士在网络购物平台以2598元的价格购买了2瓶某国际知名品牌香水。收货后王女士发现这两瓶香水的味道与之前通过其他渠道购买的同款香水味道不太一样,仔细检查后又发现这两瓶香水没有中文标签,也没有注明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家、进口商品代理商名称等信息。王女士认为自己买到了假货,遂向兰州市西固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络购物平台运营商全额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介绍后续案情之前,先普及一个法律知识: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商品,除非有证据证明商品系卖家从国外免税店代购或是通过海外直邮的方式邮寄到中国的,都应当按照我国相关规定粘贴中文标签,注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和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成分、注意事项等信息,否则属于网络禁限售商品。可见,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奇怪的是,王女士之后却又变更了自己的诉讼请求。

原来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突然发现本案的原告王女士此前曾多次以买到假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的案件高达数十起。除此之外,王女士所购买的假货特征也很明显,都是一些外国知名品牌商品且均没有完整的生产信息。能够在同一个地方“跌倒”这么多次,王女士俨然已经成为了一名“职业打假人”。

办案法官将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原告王女士后,具有多次诉讼经验的她立即明白了法官的意思,于是主动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后经法院调解,被告网购平台仅赔偿原告王女士货款2598元。

“职业打假人”近年来频频成为舆论的焦点。知假买假,维权还是维利?让这一群体饱受争议。虽然“打假”有利于营造更健康、干净的消费环境,但借此“打假”牟利也滋生不少法律问题。那么,“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能否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进行了解答。

记者:什么是“职业打假人”?

姜律师:“职业打假人”特指一种民事行为人。由于假冒伪劣、有毒有害产品横行,普通民众无法识别保护自身权益,一些民众通过自身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法律途径主动打击市场流通的假冒伪劣产品,对市场消费环境起到了净化作用。但近年来,有许多人以“打假”的名义实施恶意投诉,从而进行“恶意索赔”,并从中谋取巨额利益。

记者:“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吗?

姜律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以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法律保护。与普通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目的不同,“职业打假人”是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购买商品只是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这种情况要分具体情况分别对待:1.根据《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职业打假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可向生产者、销售者索要赔偿,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即“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也可获得赔偿,受法律保护。这就表明,因食品、药品发生纠纷,“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也可获得赔偿,受法律保护。2.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意见》,目前我国考虑在非食品药品领域,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就是说,目前在普通消费品领域,“职业打假人”在主观上不存在受到欺诈;且“职业打假人”更多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取暴利或以此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浪费司法资源。所以,以后“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将不视为消费者维权行为,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不予受理。

姜律师提醒,无论是经营者销售行为还是消费者的购买行为,都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违反了诚信交易的底线,就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