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权利人找你为商品贴标,怕不怕侵权?要怎么做?

外国权利人找你为商品贴标,怕不怕侵权?要怎么做?

让黄小明翻译一下。如果你想在大湾区和老外合作或者做个买卖,按老外的要求,生产加工或者包装老外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生产好以后反交老外,那会不会在我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好的。那么,为什么要怕?因为国内知识产权人另有其人,这就确实可能侵犯国内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怎么说呢?

外国权利人找你为商品贴标,怕不怕侵权?要怎么做?

实际上,我们探讨的就是“涉外定牌加工”的问题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你想想看,委托你加工的人在国内没有商标权,你在国内使用的商标是别人的注册商标,你没有权使用,那不是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吗?

其实,也不一定。所以我这篇文章就是在安慰企业朋友们。为什么说不一定呢,因为是否侵权,还需要考虑使用商标是否是“商标性使用”的问题。

“商标性使用”

外国权利人找你为商品贴标,怕不怕侵权?要怎么做?

所谓“商标性使用”,黄小明在以前的文章里也初略说到过,其实就是将标识作为商标来使用。

具体来说,就是使用商标标识,是用于区分商品、标识商品来源。

如果未经许可使用在商品上,会使得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2004年12月8日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均有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也就是说,在正常贸易渠道中使用才算,单纯为了保留商标权利的使用或者象征性使用均不算,这个美国1989年兰汉姆法中也有规定,是全世界都认可的规则。

而我们这里所说的涉外定牌加工,国内被委托加工者,依据在国外享有商标权的委托人委托,加工商品使用商标标识后,将产品交付国外,不在国内销售,商品不出现在国内市场中,不需要向消费者标识商品来源,亦不会与国内注册商标权利商品混淆,就不是我们说的“商标性使用”,不是侵犯商标权行为。

外国权利人找你为商品贴标,怕不怕侵权?要怎么做?

但是,也不是说因为国内加工好产品后全部返交国外委托者,不直接在进入国内市场流通领域,就一定不侵权。

比如说,一方面,涉外定牌加工的国内企业加工商品后,部分商品滞留国内并很可能会进入国内市场流通领域,或者国外经营者来到中国国内以采购形式将上述商品带至外国市场,这些可能涉及直接侵权。另一方面是国内加工者明知商品会(通过电子商务、代购等途径)返销中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予以帮助加工,这就可能涉及间接侵权。

那么在实践中我们会怎么判断涉外定牌加工

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

外国权利人找你为商品贴标,怕不怕侵权?要怎么做?

有那么几个方面一般是要考虑的:一是国外委托人和国内加工者是否是涉外定牌加工的委托承揽关系;二是是否“商标性使用”;三是国内加工者是否明知国外委托人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予帮助。

同样的,我们国内的企业做这行当生意,如果怕,不妨也考虑下自己与委托方的关系,考虑上述几点。如果不侵权,那赚外国人的钱也是一件好事儿呀。另外,提醒一下我们的加工企业,在与外国经营者签订合同时,约定明确加工货物的流向,尽到自己应尽能尽的注意义务,不将自己置于侵权的风险之中。

外国权利人找你为商品贴标,怕不怕侵权?要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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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秋杰

编辑丨人

图丨网络

<第15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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