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唐伟在日本采购劳力士、浪琴等品牌的手表,通过快递将手表邮寄至香港交给被告人何代耀等人。何代耀在香港收到手表后,由周娟安排“水客"采用人身夹带等方式,将手表运至广东省深圳市。被告人王国亮根据何代耀等人安排,在深圳负责接收手表,并通过快递将手表邮寄给在广东省广州市的被告人唐睿。唐睿以微信等方式发布信息,联系国内买家,在网上销售上述*私走**入境的手表。其中被告人陈某、张某与唐睿联系后,确定手表的品牌、型号、价格,向唐睿购买部分*私走**手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伟、唐睿、何代耀、王国亮逃避海关监管,*私走**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张某直接向*私走**人非法购买*私走**进口的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私走**枪支、*药弹**,淫秽物品,*品毒**等物品之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而*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故意犯罪,成立该罪要求行为人必须要有*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的故意,即要求行为人明知货物、物品是*私走**的。
但根据被告人唐睿辩解,其声称其不知道手表是*私走**物品,其只是单纯地从事手表生意,没有*私走**手表的故意。
因而,本案中存在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就在于,对于被告人*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的故意应当如何认定?
故意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的内容。行为人一般在实行犯罪后都会否认自己有犯罪的故意,从而意图逃避法律责任。因而,对于犯罪故意的认定,不能以行为人的供述为标准,而应当结合案件事实,通过常理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综合予以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声称没有*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的故意,但是根据其他证人及被告人的陈述和供述,其对*私走**手表这一内容是明知的。且被告人销售和购入手表的价格也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此外,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做的供述中都承认其明知手表是*私走**的,业内人士也都知道被告人的手表是*私走**的。因而,被告人翻供其不具有*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的故意不具有现实依据。根据现有证据,应当认定其具有*私走**的故意。
涉税犯罪研究团队

汤建彬,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刑辩律师,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犯罪学研究会会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

郭治国律师,某直辖市税务系统工作近十年,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全国税务领军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