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5.消费者在购买特价商品时,是否有挑选的权利?
热线疑问
居民高某经常在某公园遛弯,认识了新朋友周某。某天高某像往常一样去遛弯的时候,发现周某并未出现在两人约定的地方,便给周某打了电话,周某告诉高某,某超市门口正在促销生活用品,包括牙膏、洗头水、肥皂等,自己正在去的路上,建议高某也过来购买一些。高某一听有便宜东西,便火速赶到了该超市门口,和周某一起排在了长长的队伍后面。原来这里促销的日用品价格只有旁边超市的一半。高某和周某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等待,终于轮到了他们进行选购,却被告知,因为这些日用品是促销价,所以不允许挑选。那么消费者是否有挑选商品的权利?
律师解答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时,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同时亦有对自己选购的商品经行比较、鉴别、挑选的权利。本案中的高某和周某在参与购买某超市的促销日用品过程中,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促销日用品进行挑选,而超市以促销为由,拒绝消费者进行挑选,是违反该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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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6.经营者可否以“消费者已挑选为由”强制交易?
热线疑问
吴某是个影视剧爱好者,业余时间很喜欢看电影、电视剧。某天他路过一个商场门口,看见马路边正好有小贩贩售光盘。小贩身着该商场工作服,对吴某宣称是该商场的工作人员,现在搞特价促销一批影视剧的光盘。吴某询问小贩怎么卖,小贩说:“很便宜,你先挑,挑完给你打折。”吴某在挑选了两部电视剧共计两张光盘后,小贩便说:“一张光盘里面有30集电视剧,一集10块钱,总共60集,一共600块钱。”这个价格着实让吴某吃了一惊,毕竟现在在互联网上都能免费观看影视剧,两张光盘居然要卖600元。所以他便借口说身上没带那么多钱,不买了。更令吴某没有想到的是,此时的小贩凶相毕露,说:“哥们,这些光盘,你挑了半天,都给我翻乱了,现在又说没钱不买了,你这明显是耍我,没带钱不要紧,我可以跟你去取。”吴某害怕地回答:“怎么着,你们商场的人还想强买强卖不成。”小贩冷笑道:“哥们,实话跟你说,我根本就不是这个商场的人,穿上衣服,也只是为了让你们买我的光盘。”就在此时,周边原本是围观看热闹的几个陌生男子也围了上来,恶狠狠地冲着吴某道:“你要是乖乖买了这些光盘,咱就双方都高兴,否则就让你吃不了兜着走。”那么该小贩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支付对价的过程中,有权获得价格合理、质量有保障、计量正确的商品,消费者一旦发现自己所购买的商品,不符合上述标准,即可行使拒绝购买的权利。本案中,吴某在购买光盘时,发现该光盘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在准备拒绝购买的时候,却被小贩以威胁的手段强制交易,小贩的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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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7.消费者购买的手机爆炸,是否有索赔的权利?
热线疑问
近几年,手机的价格是一跌再跌,原来一部少说也得2000块钱左右的手机,现在200块钱就能买到。高某最近由于手机丢失,就来到手机市场准备购买一款便宜点的手机。在手机市场转悠的时候,某手机店的导购向高某推荐了一款价值200元的手机,后经过讨价还价,双方以99元交易成功。可就在高某回家给手机充电的过程中,该手机电池突然爆炸,造成高某的右手受伤,花费医疗费近万元。事后高某在与该手机的经营者协商赔偿事宜时,被经营者拒绝。那么消费者是否有索赔的权利?
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高某在手机充电过程中,因爆炸受到伤害,属于使用商品的过程中受到的损害,理所当然有提出赔偿的权利,经营者拒绝赔偿的做法是明显违法的。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8.消费者可以成立维权组织吗?
热线疑问
某地大型国际连锁超市,接二连三地被曝光所出售的商品存在价格欺诈、质量不合格等方面的问题,但由于该超市具有国外的背景,因此对外并未采取任何道歉措施,相反态度强硬,并公开声称:本超市并不认可媒体未经允许对我超市商品的曝光行为,我们保留追究媒体曝光责任的权利。此公开声明一出,当地的舆论一片哗然,在市消协的指导下,受到此次曝光商品侵害的消费者成立某维权组织,大家准备联合起来,对抗气焰嚣张的经营者。而该超市面对这个新成立的维权组织,更是不屑一顾,极为讽刺地对外宣称,消费者根本无权利成立任何组织,他们不认可这些非法的组织。那么消费者是否有权成立自己的维权组织?
律师解答
单独的消费者个人,在消费侵权中,尤其是面对像本案中的大型国际连锁超市,往往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很有必要成立相关的消费者维权组织,让受到侵害的消费者联合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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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9.消费者购买平板电脑时被蒙骗,他们该如何防止被“忽悠”?
热线疑问
平板电脑的出现,改变了人们使用电脑的传统习惯,通过触摸可以很方便地将原本需要利用鼠标或者键盘完成的任务轻易完成。中学生杨某就很想要一款平板电脑,通过对比后,他准备购买一款某品牌具有外接键盘且具有独立显卡功能的平板电脑。在来到电脑卖场后,导购很热情地接待了杨某,得知了杨某想买的电脑品牌后,便大肆贬低该款电脑:“外接键盘的功能根本属于多余、独立显卡只能造成平板电脑发热量高,并且你所说的这款笔记本最近负面新闻非常多,谁买谁后悔。”杨某被该导购的一通“狂轰滥炸”之后,也开始怀疑其最初选定的那款平板电脑。该导购见杨某已经被动摇,便又向杨某极力推荐另外一款平板电脑,夸张地说:“这款平板电脑在国外获得很多奖项,外观设计、硬件性能都没的说,我们这里每天都能卖出上百台,我建议你就买这款,这款平板电脑马上就卖到断货了,再不买就买不到了。”最后,杨某便购买了该导购极力推荐的这款电脑,虽说价格贵了一千块,但也很欢天喜地的将它抱回了家。可等杨某到家上网查询该款平板电脑的价格时,才发现自己被该导购给“忽悠”了,原来这款平板电脑,是一款两年前生产的淘汰型产品,硬件和外观都已经相当落后了,网上报价还要比他买到的价格便宜近一千元。原本想买中意型号平板电脑的杨某,最终却买到了一款落后淘汰型号的平板电脑,面对杨某这种容易被导购忽悠的消费者,该如何提高自己的防忽悠技巧?
律师解答
如今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摆在人们面前的商品种类也越来越多,但是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中间,掺杂了一些落后的、淘汰的、甚至是滥竽充数的冒牌货。这就需要我们消费者擦亮眼睛,对自己不熟悉的商品,在购买前,要增加此方面的知识,通过学习学会辨别真伪,防止被不法经营者欺诈。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鼓励消费者增强这方面的知识,该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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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0.消费者是否享有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热线疑问
某小区是当地上世纪70年代建成的老旧小区,由于规划落后,并未配备商场等相关设施,所以导致当地聚集了很多“游商散贩”。他们经常向居民兜售一些无论是价格上还是品质上都具有瑕疵的商品。为此,当地的居民没少向当地的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反映,但得到的答复都是等待上级指示。为此曾被这些“游商散贩”坑过的消费者就提出,既然这些部门不管解决,就找他们的领导说道说道去。那么消费者是否享有对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律师解答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消费领域也是一样,当人民群众遇到困难,求助于政府机关时,相关的政府部门理应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因此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在本案中,当地的消费者面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不作为,当然享有监督和批评建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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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1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人格尊严是否应当得到尊重?
热线疑问
李某原本是当地某公司的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受了伤,永久残疾。虽然按照国家规定,获得了应有的工伤赔偿,但脸上的伤痕却无法被抚平。不愿出去见人的李某,平时都是把自己锁在家里看书,寄情于书本之中。李某楼下有书店,不愿外出的李某,就成了书店的常客。但李某每次来到书店,非但没有得到书店老板的同情,还被冷眼相待。最令李某生气的是,最近一次去该书店购买图书的时候,却被老板告知:“以后别再来我店里面买图书了,你脸上的疤痕太恐怖,很影响我的生意。”那么书店老板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在我国,每个公民都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图书等商品的同时,亦理应受到尊重,不应当因为贫穷或者富贵、长相丑陋还是漂亮等而在人格方面受到区别对待,甚至是*辱侮**。本案中,李某在工伤事故中受伤本应获得周围人的理解和同情,在购物时受到与他人同等的尊重,而楼下书店老板为了眼前的利益,贬低李某的人格尊严,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被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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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