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货物运输的规定 (民法典货物运输赔偿标准)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合同编 | 风险转移

网友提问

小张家是棉花大户,正有一批优质棉花在运往浙江的途中,小王听说后有意购买,就与小张签订了该批优质棉花的买卖合同并支付了价款。此后,运输棉花的车辆突发自燃,导致该批优质棉花全部被烧毁,小王认为该批优质棉花没有到达约定的地点,因此棉花被烧毁的损失应当由小张承担,但是小张却认为棉花已经属于在途货物,被烧毁的损失应当由小王承担,那么该批优质棉花被烧毁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该批优质棉花被烧毁的损失应该由小王承担。

本案中,小张运送的优质棉花是在途货物,在运输的途中,小王和小张签订了该批优质棉花的买卖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买卖合同成立,但是该批优质棉花却因为运输车辆被烧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因此,小王作为买受人,在买卖合同成立后,理应负担该批优质棉花毁损、灭失的风险。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是对在途货物风险负担的规定。所谓在途买卖,是指标的物已经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主,出卖在途中的标的物。这种在途交易,在成立买卖合同时,交易的标的物已经在运输途中,在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往往将所有权凭证以及其他权属凭证一起交付给买受人,此时认定出卖人已经完成指示交付,买受人已经享有交易标的的所有权。因此,交易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然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有一个例外情况是,交易标的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在途货物交易,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交付的时间与地点往往是不确定的;

2、订立合同时,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合同双方无法对货物的质量、数量、是否发生毁坏等情况进行检验,即使事后发现货物确有减损,也难以确定货物减损何时发生;

3、在途货物买卖中,一般在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即将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交付于买受人,货物原则上在买受人的控制之下;

4、出卖人将货物交付运输时,通常会对货物进行投保,有关在途货物的单据及保险单会一并转移给买受人,发生货物的毁损、灭失,买受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最后,在这里提醒大家,在途货物交易中,一般建议卖方对运输货物进行投保,并在买卖完成后将保险单一并转移给买方,以防发生货物运输中产生毁损灭失情况后,在买卖双方损失承担方面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