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的邮费优惠为何客户从未享受过?每次寄件显示的陌生寄件人又是谁?近日,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该案中,被告人陈某和胡某二人是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在工作中,二人采用折扣码和虚增重量等方式,将18万余元快递费用“差价”装进自己腰包,法院审理后,对二人均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陌生的寄件人
刘女士在扬州经营着一家毛绒玩具生产公司,随着网络销售业务的增长,产品邮寄量也迅猛增长。
2017年的一天,某物流公司业务员陈某主动找到刘女士,希望寻求合作,“我们是大物流公司,实力强,不仅物流费用低,还能寄大件,对您的公司业务来说,应该是再合适不过了。”
刘女士经营的毛绒玩具公司生产各个尺寸的毛绒玩具,有些毛绒玩具较大,每年花在邮寄上的支出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对比价格与便利性之后,考虑到陈某所在的物流公司也确实比较知名,刘女士欣然同意了合作。
此后,陈某和胡某二人便成为了刘女士公司的对接快递员,一旦需要寄送快递,刘女士就电话联系陈某或者胡某前来拿件,并现场称重扫描收件。寄递费用通常在次月结算,由陈某将对账单发给刘女士,核对无误后,便通过微信、银行卡、现金的方式直接交给陈某。
在第一次结账时,刘女士就发现对账单有些奇怪,因为账单上客户名称显示“李某某”,“这个李某某是谁啊?怎么不是我们公司的名字呢?”
陈某则含糊地表示,这是公司内部结算的编码,以李某某的编码进行结算,对刘女士的业务并没有影响。刘女士核对账单后发现金额确实无误,也便作罢。
就这样,在之后的几个月,刘女士公司始终以“李某某”的名义在陈某供职的物流公司寄件。
被隐瞒的优惠
“李某某”究竟是什么人?确实如陈某所说是内部人员需要在结算时以其名义付款吗?显然不是。李某某的真实身份,其实是陈某的朋友。那么,为何陈某寄件要以李某某的名义而非寄件人的真实信息呢?
对于陈某等快递员来说,在工作中不仅要负责相关站点货物的接送,同时还需要负责客户的发展与维护。陈某所在的站点正好位于扬州毛绒玩具产业最为发达的地区,邮件投递量巨大,为辖区内商户寄递快递以及发展更多新的客户,是陈某提升收入的途径。
为了开拓市场,陈某供职的某物流公司针对不同的客户推出了不同的优惠方案,其中一种是由快递员提供客户信息,估算客户的货量,公司总部根据货量以及产品利润率等测算相应的折扣。以该毛绒玩具站点为例,一般为客户提供7折的优惠折扣。快递员需要利用客户信息申请折扣,之后在每一次投递过程中,只要输入该客户相应的折扣代码,便能够获取优惠。
该方案本是为该物流公司以价格优势吸引客户、让利于客户所推出,却没想到,被陈某给钻了空子。
陈某用自己的妻子、同学、朋友等人的身份信息申请了几个折扣码。在与刘女士等客户谈合作时,便以比市场价格低、比实际折扣稍高的报价确定寄递合作方案。在之后的寄递中,陈某和胡某二人通过输入以他人名义申请的折扣码获取低价折扣,之后,对公司发来的对账单进行修改后发给客户对账,以合作报价向客户收取邮寄费用,又将实际收取的邮费扣减之后上交给公司,成功“赚取差价”。
不仅如此,陈某和胡某二人还虚增货物重量隐瞒“差价”。一般而言,快递公司寄递货物通常会把货物重量的零头进一位收取费用,比如10.4公斤的货物,按照11公斤计算,但是在该物流公司,客户货物重量的零头是按照四舍五入来计算的,比如同样10.4公斤的货物,只按照10公斤计算。不过,陈某和胡某二人仍然向客户隐瞒了这一优惠,而是以进一位计算的方式向客户收取邮寄费用,但是在向公司报账时则按照四舍五入计算费用,如此又赚取一份“差价”。
就这样,二人采用折扣码和虚增重量等方式,累计将超过18万元“差价”据为己有。
因职务侵占被判刑
作为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桥梁,陈某和胡某觉得,利用两边的信息差,这一套“瞒天过海”的法子几乎不可能被戳穿,却没想到,在公司一次例行检查中露出了马脚。
2018年年底,该物流公司财务人员到陈某和胡某工作的站点检查,意外发现了陈某电脑上的对账单,这份对账单与公司系统内的实际账单金额不一,引起检查人员的注意。陈某和胡某二人自以为密不透风的作案手法也被揭穿,就此案发。
案件被移送至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陈某、胡某身为某物流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侵吞、骗取等手段,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金额超过1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经审理后,以职务侵占罪,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罚金2万元。
【检察官说法】
为何该案定性是职务侵占而非诈骗?
“该案中,陈某和胡某二人采用折扣码和虚增重量等方式将18万余元据为己有,对于利用不同种类的折扣码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该物流公司规定货物重量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计算,陈、胡二人擅自以进位的方式称重,多收取了客户的钱,该如何定性呢?”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陈、胡二人代表公司收钱,其收钱应交给公司,客户如果知道被欺骗会向公司索赔,其二人是实施侵吞、骗取等一系列交替行为,且交替行为是针对同一顾客,无法区分,因此需要以主行为职务侵占来认定。同时,陈、胡向客户收钱时是以月结的形式,擅自在公司电脑内修改账单发给客户,也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故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比较适宜。”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员工钻企业制度空子‘捞油水’‘赚差价’‘薅羊毛’等情况,当他们还在自以为是为寻得‘商机’沾沾自喜时,却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而且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耍小聪明“薅羊毛”不一定能够“致富”,甚至还得不偿失,可能带来一生的遗憾,“我们也提醒广大企业,要善于发现并及时堵塞管理漏洞,筑牢企业安全防火墙,防止被有心之人利用,造成损失。”
通讯员 周颖
记者 林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