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湛江海关开展打击海南离岛免税“套代购”*私走**第五轮集中收网行动。在湛江、广州、深圳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打掉3个“套代购”*私走**团伙,该案案值约5000万元。
行动共分成12个行动小组,现场查扣涉嫌*私走**的iPhone手机72部,海蓝之谜、肌肤之钥等品牌化妆品113件、欧珑香水13瓶、洋酒56瓶,查获有关物证书证以及电子证据一批。
经查,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彭某某、许某某为首的*私走**团伙,利用海南离岛免税政策,组织社会人员“套代购”*私走**海南离岛免税品,并使用相关银行卡高频大额支付,通过琼州海峡轮渡方式经徐闻港离岛后先集货,再邮寄至珠三角地区销售牟利。(来源于“海关发布”公众号)
2020年4月1日,海南省《海南省反*私走**暂行条例》开始施行,随后海关开展了打击利用他人离岛免税购物额度套购免税品的专项行动。我代理的一起套购离岛免税品*私走**案件,海关是2020年4月29日立案的,应该是套购离岛免税品刑事立案比较早的案件。
关于套购离岛免税品*私走**案件,我先后写过两篇小文:海南免税店扫货内地销售,小心*私走**,套购离岛免税品案件海关是如何计核税偷*税逃**款的
今天,再说说套购离岛免税品*私走**案件的辩护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套购离岛免税品*私走**行为的认定问题
1、区分“套购”与“代购”
所谓“套购”,是指行为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组织利用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分散购买免税商品后再次销售牟利的行为。“套购”属于一种经营行为,行为人实际是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报成免税品进口,通过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偷逃进口货物应缴税款。
所谓“代购”,是指行为人用自己的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帮别人购买免税品的行为。“代购”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以转售牟利为目的,只是利用自己的免税额度为亲友代购免税品,或者本人购买免税品后赠送亲友;二是为人以转售牟利为目的,利用本人的免税额度,为他人购买免税品。
第一种行为不存在二次销售的问题,因此并不违法。第二种行为违反了离岛免税购物“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规定,与“套购”行为一样,也属于*私走**行为,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
第二种“代购”行为,虽然也属于*私走**行为,但与组织利用他人离岛免税额度套购免税品的行为相比,其情节和危害后果上都相对较轻。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具体案件中,对于因第二种“代购”行为涉嫌*私走**的,案发后积极配合缉私部门的调查,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不宜不作犯罪处理。
2、区分收购*私走**免税品的用途是否为自用
根据刑法第155条第1项规定,直接向*私走**行为人非法收购*私走**货物、物品的,以*私走**罪论处。所以,如果明知他人利用离岛免税政策*私走**免税商品仍直接向其收购,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
但是,对于普通消费者利用离岛免税政策委托他人代购商品自用的,则应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套购离岛免税品*私走**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
套购离岛免税品案件中,套购行为人首先需要通过亲友、旅游团、招聘兼职等方式大量收集离岛人员信息用于套购免税品;其次,需要很多银行账户,用于收支套购免税品的货款。所以,套购离岛免税品*私走**案件链条中涉及的人员较多,比如购买套购免税品的货主、套购行为的组织者、以及旅游团、招聘等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
上述人员在共同*私走**中的地位和作用,影响相关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具体案件中,应当从犯意的发起、*私走**行为的分工、参与次数以及获利等方面,综合判断相关行为人的是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在共同*私走**行为中的主从犯地位。
一般情况下,对于犯意的发起者,*私走**行为出资者、以及套购行为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应认定为主犯,其他行为人则应当认定为从犯。
三、对海关核定证明书的审查
*私走**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海关核定证明书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其核定的偷*税逃**款数额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罪与非罪,或者量刑档次的高低。因此,具体案件辩护中,一定重视对海关核定证明书的审查。

对于海关核定证明书,要审查其中的计税价格、数量、品名、规格与海关向免税店调取的涉案人员银行账户购买免税品明细中的交易价格、数量、品名、规格是否相符。在我代理的案件中,就审核出多处海关核定证明书中的处计税价格与免税店交易价格不符的情况。所以,一定要仔细审查海关核定证明书中的计核依据是否准确可靠。
四、为当事人认罪认罚把关
套购免税品案件中,绝大多数偷*税逃**款数额都比较小,当事人可以通过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获得从宽处理,甚至是不起诉。
但是,在具体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考量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是否体现了从宽处理,而不能没有原则地附和检察机关的意见。
我代理的套购免税品案件中,在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上,就当事人的量刑与检察官发生了激烈的争辩,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从有期徒刑1年2个月,降到1年,再降到10个月,但我依然坚持除非缓刑,否则我不同意签字。检察院最后绕过我找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给我当事人签署了有期徒刑10个月量刑建议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最后通过法庭上的量刑辩护,法院最终判了我当事人缓刑。详见我写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当事人把好认罪认罚关 一文。
所以,具体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坚守辩护人的职业定位,在适用认罪认罚案件中,为当事人把好自愿认罪认罚关,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渠双平,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关法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