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5月,居住在天津的金某因欠巨额外债,且其无固定工作及固定的经济来源偿还高额债务,后其通过网络了解到福建省某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推出"融资租赁"以租代购汽车的活动,金某遂想通过支付小部分租金骗租到车辆后再将车辆变卖赚取差价来偿还欠下的债务。随后金某从天津到该公司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的门店,并与该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骗租了一部大众速腾轿车,在缴纳第一期租金后,金某便将该车开回天津,随后金某便将该车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男子。后期,被告人金震就再也没有支付过该车辆的租金,并失去联系。经价格鉴定,涉案被骗大众牌速腾小轿车一辆价值7万5千元人民币。案发后,车辆已追回发还福建某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价值7万5千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长
按
关
注
解锁更多精彩内幕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微信号:fzjaf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