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商标案怎么回事 (乔丹商标到底是什么)

导读:12上午9时,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提到,依法审理“乔丹”商标争议系列案件,彰显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立场和决心。

“乔丹商标案”从起诉到终审,历时近5年,利益牵涉中美两方公司,广受社会关注。接下来,由小编整理了这个案件的始末,可作为一个商标权的典型案例供大家借鉴、学习。

乔丹为什么有商标权,乔丹商标到底是什么

案件背景

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在福建泉州晋江成立,其主要使用的“乔丹”商标在2003年前注册完成。在2012年2月23日被起诉前,乔丹体育已建立了覆盖中国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市场营销网络,2010年公司销售收入更是高达29.3亿元。2011年年底,乔丹体育首发申请获准,2012年即将挂牌上市。

原告迈克尔·乔丹,美国篮球巨星。与迈克尔·乔丹有长期合作关系的耐克公司,曾控告乔丹体育商标侵权,但并未成功。耐克公司败诉后,授意迈克尔•乔丹本人作为原告,针对乔丹体育公司已注册的80个“乔丹”系列商标提起了80起行政诉讼。原告为Michael Jordan,被告为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为乔丹体育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其中的78起。

案件一审

2014年10月,原告方要求撤销乔丹体育公司注册在用的80个‘乔丹’系列商标。迈克尔·乔丹方面提交了大量的证据用以证明迈克尔·乔丹的知名度,以及其作为公众人物应得到的与其社会影响力相对应的权利保护。

被告乔丹体育进行了积极的抗辩:“乔”和“丹”只是常用汉字,存在于公有领域,仅在中国,有记录可查、名字叫“乔丹”的就超过4000人。况且“乔丹”只是“Jordan”的翻译之一,比如在香港地区,“Jordan”被翻译成“佐敦”。

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最终判定,“乔丹”只是常见的美国人姓氏,乔丹体育公司注册、使用“乔丹”系列商标的行为不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或肖像权。

案件二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27日公布了二审判决书:迈克尔乔丹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争议商标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不会被撤销。

案件再审

2015年,迈克尔•乔丹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

2016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法大**官担任。整个庭审持续了4小时之久,但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2016年12月08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

法院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

案件思考

1,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保护公民的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等相关条文,仅仅是指本国境内的本国公民,,“乔丹”为音译,是否构成对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侵犯?

再审申请人是否就“乔丹”享有姓名权、《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否包括外国自然人的姓名权,是庭审和判决中探讨的关键问题。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中认定再审申请人就“乔丹”享有姓名权,姓名权可以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先权利”。

2,品牌之争。这场名义上的跨国名人姓名权法律诉讼,实际上是中外运动品牌之间的一场商战。这场法律诉讼的背后,既反映了中国本土运动品牌的逆势崛起,也体现了国际大牌高超、娴熟的商业战略和竞争谋略。

面对越来越复杂的国际竞争,中国民族品牌务必要树立很强的忧患意识、品牌意识、知识产权战略意识,从公司成立的时候就要规划这个问题,要守法、诚信。通过自己的辛劳,慢慢去做大做强,我们的民族企业才真正有希望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