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楼律师之前做过几个*品毒**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作为辩护人,在合法的范围内为被告人辩护是律师的职责,但是作为一个社会人,九楼律师认为*品毒**作为能够轻易摧毁一个人的东西,社会危害性极大,在看守所会见这些贩毒的被告人(基本都是吸毒人员),他们的身体和生活都被*品毒**摧毁和改变了,*品毒**绝对应当严格禁止。
最近有人问九楼律师,说有人找他亲属替别人买了点*品毒**,现在被抓了,该怎么办?
一般来讲,这个人的行为可能导致三种后果。
1、定性为贩卖*品毒**罪
2、定性为非法持有*品毒**罪
3、无罪
九楼律师一一进行分析。

一、贩卖*品毒**罪
这个很好理解,一般情况下,若是这个代购者帮买了*品毒**转手又卖出去,就是贩毒,不管是0.1克还是1公斤,这个罪名是定下来了,所以,不要觉得帮着买“一个”*毒冰**不算犯罪,虽然可能也就够这个人一天吸食的,但这仍然构成了贩卖*品毒**罪。

二、非法持有*品毒**罪
这就需要看代购者的具体情况了。
1、必须不是有偿转让。若这个代购者替别人买了*品毒**,自己从中扣了点自己吸食,有可能并不构成贩卖*品毒**罪。
(1)代购*品毒**的特定的人员为自己吸食目的而帮忙购买,从结果上并没有进入流通。*品毒**进入流通领域,发生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结果是该罪侵犯的法益,从这一点来看,代购的这个行为不符合贩卖*品毒**罪的构成要件。
(2)《全国法院*品毒**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纪要,2015年5月18日印发)规定“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品毒**,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品毒**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品毒**,以贩卖*品毒**罪定罪处罚。”
从该纪要来看,介绍费、劳务费算不上,若不是“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品毒**作为酬劳”而仅仅自己吸食,并不宜认定为“从中牟利”。
2、构成非法持有*品毒**罪。
当然,一般替别人买*品毒**,肯定也不是一星半点的,若是代购的*品毒**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比如甲基苯丙胺满10克,托购者和代购者构成非法持有*品毒**罪。
若是又持有了又贩卖了,以竞合犯原则处理,择一重罪为准。

三、无罪
根据上面的分析,若是确实没有从中牟利,代购的又很少达不到持有的标准,不宜认定为犯罪。
但是!沾了*品毒**真的会被毁掉的,建议那些吸毒的、贩毒的人员,把毒在自己这里断掉,不要再危害社会就是最好的报答社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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