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费者前往青岛市北区黑龙江路的居然之家A馆4楼北欧E家店铺购买沙发,用户选好沙发预交了定金,在未送货前发现与家里空间尺寸不匹配,于是提出了退货。因为居然之家在用户保障方面推出不少政策,如商品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用户在购买商品验收后一个月内,如果商品无任何损坏且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消费者因个人喜好等原因发生变化,可以享受免费退换货。所以用户觉着自己预定的沙发连发货的行为都没发生,理当享受一个月内无理由退换货。

当用户提出退货后,便遭到了北欧E家店铺人员的拒绝,沟通无果消费者找到了市北居然之家商场方,居然之家工作人员称用户与店铺私签合同,非居然之家正规的《居然之家商品销售合同》,“一个月内无理由退换货”权利成空谈。

消费者是在商家导购人员的引导下签订合同并交费的,难道责任和损失都是消费者吗?商场内商家与客户私签销售合同,商场都没有监管吗?现在北欧E家店铺以合同为理由,拒绝退还定金,作为商场就应该也负有责任。商家违背居然之家规定私下里向消费者收银和签合同是触犯了跟居然之家的合作约定,居然之家理应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遵循居然之家商场面对消费者的承诺。
对此,各位看官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