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月,陈海青(化名)让张某帮忙购买上头*子烟电**(即含有ADB-BUTINACA合成*麻大**素*品毒**成份的*子烟电**),张某在帮其购买过程中被查获(查获的*子烟电**共2支8ml)。因朋友关系,张某未赚取任何差价。
2022年6月,张某被以运输*品毒**罪立案侦查。
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品毒**罪呢?
【法理分析】
根据《刑法》规定,运输*品毒**属于*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四种典型*品毒**犯罪行为中的一种。其中第347条规定:“*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可见,无论是*私走**、贩卖、运输还是制造*品毒**,都没有数量限制,只要实施就构成犯罪。运输*品毒**亦同。

传统的运输*品毒**行为指明知是*品毒**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明知既包括对*品毒**心知肚明,也包括虽然不确定是不是*品毒**,但采取隐蔽方式运输(如混杂在茶叶、牙膏等物品中)而视为“明知”。运输者往往受人指使或利用,为了赚取运费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数量多少,都以运输*品毒**罪处罚。
上述案例属于运输代购*品毒**,其中陈海青是托购方,张某是代购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品毒**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规定:“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品毒**,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品毒**等其他犯罪,*品毒**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品毒**罪的共犯论处。”可见,代购、托购行为要认定为运输*品毒**罪有三个条件:一是托购方只是为了吸食,不进行贩卖;二是代购者系无偿代购,未赚取差价(赚取差价则构成贩卖*品毒**罪);三是*品毒**数量达到较大以上。
对于如何认定“数量达到较大以上”?根据《刑法》第347、348条规定,数量较大以*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为标准,超过者即达到了数量较大,没有超过的即未达到。再根据《氟胺酮和7种合成*麻大**素依赖性折算表》,1gADB-BUTINACA相当于0.5克*洛因海**,8mlADB-BUTINACA则折算成*洛因海**为4g。未达到上述标准。

可见,单纯的*品毒**运输行为认定为运输*品毒**罪不需要数量要求,无论多少都构成运输*品毒**罪;运输代购的*品毒**,只有达到数量较大标准(*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才构成运输*品毒**罪。
2022年9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运输*品毒**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结语】
运输*品毒**犯罪,不光存在边境地区的边民、贫民受雇,为了赚取运费而运输的情形,还包括代朋友购买而运输、吸毒者为吸食而运输等情形。对此,法律根据打击*品毒**犯罪的刑事政策,以及扼制*品毒**犯罪的现实需要,规定了不同的入罪门槛和追诉标准,一定要结合案情加以区别,从而有效辩护!
责任编辑:张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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