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南江县市场监管局牢记“三个务必”宗旨遵循,把握“五项原则”思想论断,在履职尽责过程中深植*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思想引领,深耕细化知识产权目标任务,累计查处并共公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5件次,罚没金额超7.5万。以案为鉴,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切实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竞争有序市场环境。
(一)南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巴州区某某食品厂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销售侵犯“剑南春”商标注册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国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75000.00元;2、没收当事人经营侵犯“剑南春”商标注册专用权的白酒14箱(84瓶);3、没收当事人自购饮用的侵犯注册商标白酒。
【典型意义】该案涉及金额数量大、就餐群众较多,社会影响力较广。案件办理时间跨度长难度大,涉及县外地域,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与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联合调查。属于跨区域联合执法,为以后办大案要案提供了经验。
(二)南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南江县集州街道某某母婴店假冒“婴幼儿营养配方”专利案
当事人于2022年2月25日从重庆一家公司购进蘇嫲嫲有机BB苏小米产品,包装上印制有“配方专利号:201710991954.7。该发明专利被宣告无效后,仍使用印有专利号(201710991954.7)的包装和产品说明书进行销售,该行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的决定。
【典型意义】此案属于典型的假冒专利案,违法涉及婴幼儿营养配方,社会关注度大,群众反应强烈。案件隐藏深,涉及货值小,不容易发现。为今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三)南江县东榆镇某某电器销售店假冒“燃气热水器一氧化碳报警装置”专利案
当事人销售由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种用于燃气热水器的一氧化碳报警装置样机,专利号:ZL200920001258.8。经知识产权官网查询,其法律状态已失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此案属于典型的假冒专利案,销售店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给予责令改正、停止销售免除罚款的决定,体现了市场监管执法的合理性与人性化。也给销售此类产品行为的实体店敲响了警钟,为以后合法经营奠定了基础。
(四)南江县市场监管局受理“华新”注册商标维权援助案
四川南江某某公司注册的“华新”商标在“霞石粉”商品上使用。广东有家公司对“华新”商标很有兴趣,在2021年与四川南江某某公司取得联系,欲购买“华新”,未达成共识。2022年3月18日,湖北有家商标事务所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四川南江某某公司注册的“华新”商标。收到通知后,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力量对“华新”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从设计、使用、销售、等方面取得了大量正在使用的佐证。协助企业完善相关资料后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9月,收到不予撤销的决定。
【典型意义】该案属于购买不成反遭诬陷。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企业予以及时、正当、高效的回击,坚决打击其嚣张气焰。为南江地方企业护了航、保了驾,得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净化了市场环境,纠正了不正之风。
(五)南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江县集州街道某某烤火炉专卖店假冒专利产品案
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中山市炉旺牌家用取暖炉,经知识产权官网查询,其法律状态已无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假冒的专利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免除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此案属于典型的假冒专利案,市场监管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责令改正、免除罚款的决定。当事人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达到了提升经营者专利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目的,助推“稳主体激活力”工作取得实效。(宋小明 张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