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如何辨别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的犯罪方式是高度重合的,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初查中如果出现以下23种或类似表现情形,就应该注意并考虑上报金融办:

1、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

2、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3、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11、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2、利用“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13、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14、以加盟补贴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15、以投资经营项目为名吸收公众存款

16、以收取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变相吸收资金

17、以办理预存卡形式吸收公众存款

18、以发展代理商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19、假借销售商品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20、以销售商品房、商铺提供担保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21、为放贷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22、以参与“翡翠戴养”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23、虽不知情但积极为他人介绍吸收资金也构成犯罪

二、这类犯罪通常惯用的典型手段:

(1)线上P2P项目:以P2P平台上的虚假理财项目或融资项目为名,以高收益率、高额利息为诱惑,设立资金池,借新还旧,吸取资金,例如善林金融案件。

(2)虚假交易平台:庞氏*局骗**,借新还旧,新投资人的钱,支付老客户委托日金费和短期回报,例如昆明泛亚有色金属案。

(3)高额返利实体项目融资项目:虚构高额回报的实体项目,进行集资诈骗,例如云联惠案件。

(4)假外汇交易*局骗**:平台伪造交易数据,让投资者误以为在外汇交易市场获得收益,实际投资者的资金并没有流入外汇市场。(注意:国内能够炒外汇的正规机构只有银行)

(5)原始股*局骗**:谎称即将上市的公司正在发售或转让原始股,现在可以内部认购,上市后股票价格将疯狂上涨,投资者资产将翻倍。

(6)投资移民*局骗**:声称外国移民申请人在外国投资,创设有利于该国经济的商业性企业等方式,为该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即可获发条件式移民签证,进而成为永久居民。

三、这类犯罪行为的特点:

(1) 承诺高额回报,初期按时足额兑现承诺,后期卷款潜逃;

(2) 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

(3) 虚假宣传造势;

(4) 大部分*局骗**都是借新还旧,庞氏*局骗**。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汇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公众存款。

五、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特征高度重合。如果除了上述特征,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就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了。

陈育炽个人简介 北京大学刑诉法硕士,广州市律协刑诉专业委委员,任职于广东省市级检察院,刑检公诉人经历近十年,曾获优秀检察官、业务能手等荣誉称号。曾参与珠三角办理多宗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获得不起诉\缓刑等从轻处理。专注作有标准、有温度的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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