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打击*私走**犯罪事关国家安全和营造高水平开放环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试点院,集中管辖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的*私走**犯罪案件。八年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按照北京市委、最高检、北京市检察院工作部署,全面履行检察职责,办理了一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广泛关注、重大疑难复杂的*私走**犯罪案件,有力维护了首都国门安全。2023年3月31日,北京市检察院举办的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打击*私走**犯罪暨《*私走**犯罪检察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市检四分院在发布会上发布了打击*私走**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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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案例为什么典型?
京检君第一时间带您了解。
案例一:北京美某公司等*私走**普通货物案
案例二:洪某甲等十二人*私走**普通货物案
案例三:陶某某等五人*私走**珍贵动物制品案
案例四:北京纵某国际贸易公司、北京纵某国际物流公司*私走**普通货物案
案例五:陈某*私走**普通货物案
案例六:张某*私走**普通物品案
案例七:迪某公司*私走**珍贵动物制品立案监督案
案例一:北京美某公司等*私走**普通货物案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单位北京美某公司作为代理商向国外某公司采购香水等产品,并将货物运至中国香港。经被告人张某决定,被告单位北京美某公司、北京亚某公司利用香港某公司名义,由被告人史某按照张某的要求组织实施进口行为,并安排被告人张某乙调低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制作虚假发票、合同、箱单等报关材料向海关申报进口入境。经计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700余万元。
2017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对北京美某公司等*私走**普通货物一案提起公诉。2018年6月4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北京美某公司犯*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亿元;北京亚某公司犯*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万元;张某等人犯*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三年不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透过现象看本质。本案的*私走**方式俗称“洗单”,即*私走**分子与境外不法中转商勾结,在货物转口进境时,由中转商隐匿原始单证,以中转商的名义开具虚假单证提供给*私走**分子在国内报关时使用,这样就把高价值的商品“洗”成低价商品,把数量大的商品“洗”成数量小的商品,把税率高的商品“洗”成税率低的商品,把贸易管制的商品“洗”成非贸易管制的商品,从而致使国家税款流失、贸易失控。针对这种*私走**方式在认定过程中要透过表象看清行为的本质。本案北京亚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之间的贸易看似正常合理、如实向海关申报,但北京亚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均由张某实际控制,货物的真正买家是张某的北京美某公司与外商,与上述两个公司没有关系。因而,向海关申报的货物成交价格应该是北京美某公司与外商的成交价格,而非北京亚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之间的价格。只有理清了深层次的关系才能准确认定行为方式。
(二)对海关专业术语的理解和把握要回归案件。定价是海关事务中专业性极强的一项工作,其中涉及诸多海关专业术语,如关联交易、转移定价、倒扣定价等,这些术语在海关民商事案件中经常提及,但*私走**刑事案件中少有涉及。对*私走**刑事案件的审查者而言,若案件中出现上述专业术语,在理解其含义的基础上还要回归到具体的案情中理解。本案中,辩护人均提到了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无罪的辩护意见,但在理清了各个公司之间关系的前提下,很容易看出北京亚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之间所谓买卖交易是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分工配合,并非海关法意义上的关联交易,不适用关税条例中关于以转移定价的方式确定关联交易成交价格的规定。
(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被告单位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款,压低货物成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价格优势和市场竞争地位。法院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6亿元,保障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竞争关系,有力维护了进口化妆品销售行业的市场秩序。
案例二:洪某甲等十二人*私走**普通货物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洪某甲等人在进口冻白虾等水产品过程中,通过王某某等人,以化整为零、更换包装等方式,将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水产品近500个货柜通过边民互市贸易的渠道进口,逃避海关监管。经计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000余万元。
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之间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洪某甲主要负责整体组织指挥;洪某乙主要负责采购进口;张某甲主要负责销售、财务;张某乙主要负责协助洪某乙采购进口;田某乙主要负责档口管理、销售;田某甲主要负责财务;谢某某主要负责销售;洪某丙主要参与销售、联系付汇;王某某主要负责组织边民过货;吴某某协助王某某并主要负责财务;薛某某主要负责安排境内运输;柯某某帮助向国外账户支付*私走**货款。
2021年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对洪某甲等*私走**普通货物一案提起公诉。2021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洪某甲等人犯*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三年不等,并处罚金。洪某甲等人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强化监督追诉漏犯,实现全链条打击。本案既起诉了货主,也起诉了过货人员、运输人员和付汇人员,该案三名主犯均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犯罪嫌疑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追缴税款加上判处罚金将近1亿元,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也让洪氏团伙付出了巨大的经济代价,实现了对边贸*私走**的全链条打击,有力震慑了犯罪,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
(二)分层完善证据锁链,运用认罪认罚分化瓦解。一方面夯实证据基础,紧紧围绕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分层对全案证据进行了梳理,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另一方面运用认罪认罚分化瓦解犯罪嫌疑人间的攻守同盟,强化指控基础。
(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守护首都菜篮子安全。通过*私走**方式入境的海鲜产品来源不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打击此类犯罪,对于保护民众“舌尖上”的安全非常重要。通过依法打击以边贸为掩护的*私走**犯罪行为,该案将持续影响北京的水产品市场,通过引导商家合法经营,守护北京水产品经营秩序和水产品安全,守护首都菜篮子安全。
案例三:陶某某等五人*私走**珍贵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聂某某、陈某某在被告人陶某某的指使下,于2018年11月29日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被告人聂某某将藏匿*禁品违**的四件行李箱推至T3航站楼员工电梯附近,交由事先由被告人陶某某联系好、已经等候在此的被告人王某某手中,后自行通关入境。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在北京首都机场航空安保有限公司工作的被告人郭某某的控制区通行证,刷开员工电梯,绕过入境海关,逃避海关监管,乘坐上述电梯将四件行李箱携带至T3航站楼四层出发层,后被海关关员当场抓获。
2019年9月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对陶某某等五人提起公诉。2019年12月16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陶某某等五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三年不等,并处罚金。聂某某、陈某某提出上诉。2020年8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均未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案件类型、案件轻重程度的限制性规定,本案涉案物品价值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综合考量社会影响及社会危险性,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多措并举,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步骤地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有组织、有规模的*私走**犯罪往往行为方式隐蔽、人员组织复杂,给检察机关指控带来难度。而在重大共同*私走**犯罪案件中,在主犯及部分行为人不认罪的情况下,指控工作尤为困难。有计划、分步骤地达到所有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效果,给日后认罪认罚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
案例四:北京纵某国际贸易公司、北京纵某国际物流公司*私走**普通货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至8月,北京纵某国际贸易公司、北京纵某国际物流公司及工作人员高某(另案处理)为拉拢客户,在明知北京鸿某公司任某(另案处理)为降低成本偷*税逃**款的情况下,仍同意并协助任某将可解脱弹簧圈的申报税号进行更改,以逃避海关监管。经计核,偷*税逃**款人民币110余万元。
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涉案企业存在管理漏洞,经走访了解到涉案企业有合规整改意愿后,要求企业提交整改计划。检察机关于2022年12月28日向涉案企业发出检察建议书,后收到涉案企业整改回函。检察机关于2023年1月19日组织公开听证,对北京纵某国际贸易公司、北京纵某国际物流公司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2023年2月2日,检察机关对企业进行回访考察,企业已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并积极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典型意义】
(一)积极推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为企业长久健康发展提供法治支撑。在案件精准定性的基础上,依法全面审查,积极稳妥开展企业合规必要性审查,通过组织座谈、查阅企业年报、调取历史报关记录、听取北京海关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多角度审查涉案企业的制度漏洞、发展前景、社会贡献及合规意愿,确保后续开展的企业合规工作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将企业行为和员工行为进行切割,保全企业,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助力营造更优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在推动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同时,扩大办案效果,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在积极推动企业合规建设的同时,对涉案企业提出了更高期待,建议企业发挥在行业中的龙头作用,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加强内部审核监督制约力度,引领报关行业依法、依规高质量发展,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落实新发展理念、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履职担当。
案例五:陈某*私走**普通货物案
【基本案情】
陈某系国际导游,经常带团出国旅游。2018年7月,在一次带团出国旅游的过程中,陈某受他人委托,先后在国外购买了爱彼牌手表一块、香奈儿包一个、古驰包七个,并将这些商品携带回国,从中赚取代购费。作为常年带团出国的导游,陈某明知海关管理的相关规定,但是出于侥幸心理,陈某在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被海关关员现场查获。经鉴定及计核,陈某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2万余元。经审查,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典型意义】
(一)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适用相对不起诉。对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能够起到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的核心价值。在认罪认罚案件审查中,检察机关要综合考量案件事实、情节及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合理运用不起诉裁量权,对于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从而节约司法资源,从程序上实现效率价值,切实体现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从宽”。
(二)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搭建平台。将“自愿接受行政处罚”作为具结内容写入认罪认罚具结书,一方面能够考察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另一方面以此种方式可解决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案件中“认罚”的协商空间问题。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后,能够保证后续行政处罚的执行效果,解决相对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被不起诉人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刑事程序回转问题,便于对被不起诉人反悔情形进行处置。
案例六:张某*私走**普通物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明知吴某(另案处理)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方式携带手表入境,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和10月20日委托吴某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携带两块劳力士品牌手表和一块百达翡丽品牌手表入境。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上述三块手表偷*税逃**款人民币64万余元。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变更羁押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8月2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对张某*私走**普通物品一案提起公诉。2021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某犯*私走**普通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张某认罪服判。
【典型意义】
(一)刑事诉讼程序中,逮捕强制措施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和证据调取完备情况适时调整。特别是在捕诉一体的大背景下,审查逮捕阶段作出的逮捕决定到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证据情况及量刑预判作出改变,此举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作出了错误的批捕决定,而是审时度势、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必然选择。
(二)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是贯彻落实少捕慎押慎诉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在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强制措施的重要意义,即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在这种认识的主导下无论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都可以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进程的情况下变更羁押性强制措施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不再简单地“一捕了之”,有效减少被告人的抵触心理,促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例七:迪某公司*私走**珍贵动物制品立案监督案
【基本案情】
迪某公司实际经营人为赵某。迪某公司受国外某公司委托加工一批皮衣,皮衣的领口、袖口原料由国外公司提供,2015年3月14日委托联邦快递有限公司从国外申报进口普通货物一票,申报品名与初检品名不符。2016年7月1日,北京海关缉私局对本案立案侦查。直至2018年10月,本案仍未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作出其他处理。2018年11月27日,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经侦查机关审查,于12月11日向检察机关回复《撤销案件决定书》,对本案作出撤案处理。
【典型意义】
(一)发挥检察监督在保护民营企业中的作用。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多次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对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检察机关以开展“挂案”清理专项监督工作为契机,开展刑事立案监督集中审查工作,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产权保护、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护航新时代首都经济发展。
(二)实现与侦查机关的共赢。在刑事“挂案”监督工作前期的调查核实、案件办理中期的座谈交流以及案件办理后期要求说明理由,都离不开侦查机关的支持与配合,通过公、检双方共同梳理认定犯罪标准以及案件证据情况,达成刑事“挂案”监督工作的基本共识,共同形成产权保护合力,促进提升案件办理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