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间,被告人侯某强、王某浩经共谋后多次通过微信聊天群从香港供货商处购买手表,由“水客”团伙*私走**入境并销售牟利。2020年11月,被告人侯某强加入微信聊天群,同月月底将被告人王某浩拉入该群,二人在该群中分别订购手表,支付货款,所购手表由“水客”团伙*私走**入境后邮寄至指定地址。侯某强销售手表由其本人获得全部利润,王某浩销售手表的利润由二人平分。经计核,被告人侯某强*私走**手表共27块,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0.41万元,王某浩*私走**手表共21块,偷逃应缴税款69.34万元。
2021年3月25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侯某强和王某浩的工作地点找到二人进行调查时,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主动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供查。案发后,被告人侯某强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王某浩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现均予以扣押。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强、王某浩共同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境外采购手表并由“水客”携带入境后销售牟利,其中,被告人侯某强偷逃应缴税额90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浩偷逃应缴税额69万余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侯某强、王某浩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强、王某浩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庭前缴纳部分罚金,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侯某强、王某浩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为维护国家对普通货物的进出口监管及税收征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私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强犯*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罚金三十三万六千元,剩余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浩犯*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私走**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私走**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私走**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私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私走**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多次*私走**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私走**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禁品违**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私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私走**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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