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国诸多行业带来较大冲击,而大量资本迅速涌入的大健康产业,无疑成为本次疫情的最大亮点。而从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出台至今,互联网医疗为大健康产业注入了新的发展活力,而这项国家的大力支持全新产业,尚未有明确成熟的运作模式,且因业务多元化、方向国际化,纯法律方面的业务需求越来越难以满足市场需要,也为律师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兰迪律师紧跟市场趋势,从大健康产业的行业细分入手,解读互联网医疗领域中频出的政策给广大企业及投资者带来的机遇,供相关企业参考。

第一部分 走进风口“全民大健康时代”
根据相关行业数据,2019年中国创投市场各行业中,医疗健康的融资规模达到77.32亿美元,仅次于互联网,位居第二。而春节期间因新冠疫情的爆发,2020年春节期间,互联网医疗在线问诊领域独立APP日活最高峰达到671.2万人,最大涨幅接近160万人,涨幅31.28%,许多APP更是第一时间开通了网上问诊专区,制定线上预防机制,从而判定疑似病例,告知应对举措以及预防隔离措施,为本次疫情防控起到了巨大作用。
春江水暖鸭先知,互联网与大健康产业的强强联合,让不少投资机构闻风而动,蒸蒸日上的大健康产业,似乎终于迎来了引爆点。而普通人谈起大健康,似乎因“大”而晦涩难懂,因过度强调“健康”、“医疗”的超前概念、鱼龙混杂的市场而让中小企业望而却步;或因仅看到点,未能全面洞悉产业发展而陷入迷津,或因市场庞杂制度混乱而被“割韭菜”。
早在2019年4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健康产业统计分类(2019)》,明确了大健康产业的范围,将健康产业范围确定为“医疗卫生服务,健康事务、健康环境管理与科研技术服务,健康人才教育与健康知识普及,健康促进服务,健康保障与金融服务,智慧健康技术服务,药品及其他健康产品流通服务,其他与健康相关服务,医药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健康用品、器材与智能设备制造,医疗卫生机构设施建设,中药材种植、养殖和采集等”13个大类。若从产业模块的角度横向来看,笔者认为可将大健康产业分为医药行业、医疗服务产业、保健品行业、健康管理行业、健康护理及健康相关的其他行业(如养老、健康保险等等);而从纵向维度来看,即分为:促进健康、维持健康和修护健康三层级,实现“防-治-养”一体化。

(大健康产业分类图表)
互联网作为企业实现轻资产运营的手段,始终贯穿大健康产业。近年来,互联网在医疗生态系统实现了明显的重构和优化。无论是“阿里健康大药房”“叮当快药”等互联网药品销售商、“好大夫在线”“平安好医生”等在线求医问诊的“轻医疗”服务还是更早出现的医院互联网化,都让看似远在庙堂之高的大健康产业迅速落地变现。而政策方面,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出台,提出了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各个地方政府也频出利好政策,都为互联网医疗企业提供了政策与经济依托。
第二部分 一表穿透——互联网+医疗
自2014年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健委”)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并实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首次明确远程医疗服务的定义和服务范围;到2018年,互联网医疗迎来政策上的确定性,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而到目前,我国互联网+医疗健康政策体系已基本建立,到2019年10月份全国已有269家互联网医院。而2019年6月,国务院发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首次明确互联网医疗可以纳入医保支付。由此可见,频繁出台的国家支持政策和逐渐开放、自由的地方政策让互联网医疗的参与者更加多元化、产业生态更加完整。

(互联网医疗产业模块)
乱花渐欲迷人眼,众多新规应接不暇,在这里我们将互联网医疗主要模块的重点法规进行了初步梳理和总结,详情请见下表:

第三部分 律师于互联网医疗行业的价值
医疗健康领域技术创新非常迅速,而药品的研发周期却非常长,技术门槛极高,制药企业的核心技术往往来自海外,常面临核心专利、技术许可到期、新品研发成本高昂,而变幻莫测的市场更让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研发风险不断增加,雪上加霜。
因此,从外部收购比较有前景的技术或正在研发的药物是迅速占领市场的最佳策略。对于一些创新型企业,有着新技术与专利产品,打包出售给大型医药公司实现商业化甚至金融化,不仅能进一步实现自身产融结合,还能打开消费市场,提升国民对于健康产业的认知程度。
除此之外,在本文的第二部分我们已经看到,无论是提供互联网诊疗还是最基础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均需要取得相关资质许可作为开展业务的前提条件,而对于想大力发展互联网医疗的企业来说,更为紧缺的,就是具有相关医药资质的专业人员。面对需求日益增加的市场盘和产业链松散的现状,为实现迅速扩张,占领完整产业链,并购具有发展潜力的初创技术企业,也是迅速提高自身影响力的有效途径。
对于知识库不断更新的互联网医疗行业,纯法律方面的业务需求越来越难以满足市场需要,目前国家对大健康行业开放的政策,也需要律师先于客户看到行业的发展趋势,为客户创造更多价值。
在此,笔者仅结合相关服务经验,就健康领域目前值得特别关注的几点予以初步阐述:
一、关注海外药品专利到期给中国企业带来的巨大机会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1条和42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在生物药领域,美国掌握了59%的专利,欧盟占19%,日本占17%。而中国之前因技术相对落后,受限于国外药企的专利壁垒。自2014年以来,海外药品专利悬崖坠落,给中国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机会,大量价格低廉的仿制药将如潮水一般涌入,品牌药品的价格也将面临“断崖式下跌”。不少中小企业摩拳擦掌翻越专利壁垒,也将进一步改写国际药品市场,刺激发达国家对价格相对低廉的仿制药的需求,甚至将制剂加工业务外包到中国。
二、O2O之后,更关注企业无限生态拓展
回顾2010年健康产业大热至今,互联网医疗成为从二级市到一级市场最令人瞩目的风口之一,得到了不少主流投资机构的青睐,但却依然苦战无果,互联网医疗似乎并未迎来真正的引爆点。最早的春雨医生、平安好医生等纯线上服务企业纷纷转换商业模式,将线上用户向线下自营或合作的医疗机构倒流,但效果仍不理想。这是由医疗需求低频、用户对免费问诊的不信任度等互联网医疗行业的固有困难决定的。1 企业若想突破以上瓶颈,需将眼光投向整个医疗生态,对产业链和现有大环境具有宏观把控。
根据方正证券的研究报告《互联网医疗系列报告之一:享行业盛宴、记四句真经》中提到,互联网医疗独角兽需要具备四个关联产业,即:医疗机构、医药工业企业、医药流通和医疗保险。笔者认为,除了前述外,无限拓展互联网医疗生态也将为企业带来更多机遇,如将基因检测、生命科技、临床研究等尖端科技利用互联网优势实现资源整合和串联,将“康养小镇”、“智能陪护”等与房地产行业连接。这也给服务于互联网医疗行业的律师带来了更多机遇和挑战,除了医疗合规、医疗行业并购等传统的法律服务外,为客户提供商业模式分析与建议、不断迭代自身对行业环境的把控才能在互联网+时代创造更多价值。
三、重点关注相关资质取得情况,将其作为并购交易审查重中之重
健康领域服务分类细致,各个服务模块的准入门槛、的资质不同,在进行并购交易前,应进行相关法律资质妥善、谨慎的尽职调查,并及时与相关监管部门就可能存在的违规情况进行了解、核实。
相关案例:
某医检所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存在受客户委托,从第三方(包括关联方以及其他无关联的第三方)购进医疗器械,并出售予客户之情形。在面对尽职调查律师的访谈中,声称其受相对方委托进行采购,而非销售行为,却并未提供《委托采购协议》或相关文件。同时,其在网站、微信等平台对其产品进行宣传,但未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以及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律师分析:
如该医检所与其相对方的合作模式属于受托采购,则其应当与委托方签署《委托协议》,以明确其行为属于受托采购而非经营行为;如合作模式属于销售/经营而非受托采购,则该医检所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未取得前述许可证的情况下,其可能面临被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甚至被处以5年内不得提出医疗器械许可申请的风险。另外,其在网站、微信平台对其产品进行了宣传、推广,涉及在互联网平台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事项,因此应当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在未取得前述批准/资格的情况下,可能面临被主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应将前述事项合规作为签署拟议投资文件的先决条件。
四、关注跨境医疗给企业带来的“野蛮生长”机会,涉及跨境医疗、境外医疗产业投资,应特别注意境外投资前期合规性
由于我国大健康产业的商业模式比较单一和落后,大健康产业链在各个环节上都显得比较分散,而国外技术相对领先,价格优势比较明显,通过跨境收购既可弥补技术差距,也可扩张全球市场。就在4月14日,外管局新鲜出炉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进一步开放外汇政策、简化外汇管理程序,明确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等,不仅是对在我国外商投资法大背景下,吸引外资流入的有力措施,同样给拟境外投资企业带来利好,必将促使许多有潜力的企业加快向海外市场进军。但因前期布局盲目求快,往往忽视境内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后续产生较为严重的追责情形。
相关案例:
某医疗公司在德国投资相关医疗技术企业时未取得当地发展与改革委员合法的境外投资立项文件,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时向该公司所在地监管机构了解到,如进行境外投资时未向主管发展与改革部门进行境外投资备案,且资金已经出境,则无法补办相关备案手续;但企业可以通过增资或并购方式向发改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文件,但该等文件仅对之后的行为有效,不能溯及至资金出境之前。
律师分析:
因未按照中国境内企业对外投资的相关规定完成在发展与改革部门的境外投资备案手续,该医疗公司的境外投资存在设立瑕疵,存在被主管发改部门责令停止项目实施并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应衡量其严重程度,判断是否对境外投资目标公司进行注销或及时向监管部门说明情况等。
五、知识产权权属约定不清晰、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不完善
医疗行业技术飞速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作为各大健康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其保护意义不言而喻。在并购交易中,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决不能模板化,律师应对其审慎处理。
相关案例:
某目标公司与员工签署的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属及收益分配事项存在两种情形:与职务发明有关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公司,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员工适当奖励,但是没有对奖励的计算方式、标准以及金额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与职务发明有关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公司,对于是否就知识产权收益进行分配没有约定。此外,在审阅该公司的财务情况材料和访谈时发现,前两年开始,目标公司陆续出现团体客户大面积异常流失情况,直到该年才有所好转。目标公司技术人员称:公司已经聘请了网络安全专家对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监控部署,发现原管理人员以内部业务系统为通路,*取盗**公司信息。
律师分析:
目标公司员工的职务发明权属归属于目标公司的前提是目标公司应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并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若目标集团未与员工就知识产权权属和收益分配事宜签署专门的协议或达成过全面的安排,则存在因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合理报酬、收益分配等事宜约定不清而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而针对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对于以技术和客户数据为核心健康产业(特别是互联网医疗产业),其商业秘密保护手段应是重中之重,取得信息网络侵权证据需要大范围筛查及专业的技术团队,企业应当在问题发生前,定期监测,及时预防。
根据晨哨并购提供的相关数据,在大宗并购大幅下滑的情况下,2020年2月晨哨大买手显示的买卖方签订的NDA所属行业来看,医疗\健康和制造业签约数最多。而从标的的细分领域来看,医疗器械研发与制造、医药研发与制造、机械设备和零售占比居前。2 在风起云涌的互联网医疗行业并购中,单纯懂法律的律师早已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这无疑给律师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具有极大发展潜力的优质企业,更需要产融结合双轮驱动的资本分析师并能洞悉法律及行业特征的律师为并购之路保驾护航。
1、参见《重构大健康——创新时代商业模式的未来》姜天骄主编,第四章《新环境、新趋势下的互联网医疗商业模式创新》。
2、数据引自公众号晨哨并购于2020年3月10日发布的《疫情下的海外并购:40%中企热搜大健康和制造业投资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