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要
依照《节约资源与促进再利用相关法律》(以下简称资源再利用法)部分商品进口至韩国时需缴纳废物分摊额金。
所谓废物分摊金制度,指为了抑制废物的产生和防止浪费资源而从生产或进口一些含有特定有害物质或有毒物质的产品、材料、容器的生产商或进口商那里征收处理其废物所需费用的制度。(以下只对进口商征收分摊金的制度进行介绍)
此条件虽然与能否通关无重要关系。但是,因为对此类商品进口时课以分摊金税,其进口原价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因此,在计算商品原价是需留意这一点。
■ 征税对象品目及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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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区分 |
种类及规格 |
费率及金额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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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杀虫剂,有毒物品 |
A. 塑料容器 (1) 小于500mL (2) 超过500mL B. 玻璃瓶 (1) 小于500mL (2) 超过500mL C. 金属罐 (1) 小于500mL (2) 超过500mL |
单价 24.9元 单价30.7元 单价 56.2元 单价 84.3元 单价 53.9元 单价 7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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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防冻剂 |
防冻剂 |
每升 18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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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泡泡堂,口香糖 |
泡泡堂 |
售价的 1.8% (进口时 进口价的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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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次性尿布 |
一次性尿布 |
单价 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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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香烟 |
(根据销售价格低于200元的*草烟**和"地方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及第六十三条免征或退还*草烟**消费税的*草烟**除外) |
20支(*子烟电**是指20卡路里)单价 2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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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塑料产品 |
A.以塑料作为材料制作或进口的建筑用塑料产品(包括塑料管及建筑用隔热材料) |
投入合成树脂 每公斤 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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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以塑料为原料制作的制品及其包装材料 |
投入合成树脂 每公斤 150元 |
※备注:
1.属于第1号的情况,回收出厂产品容器,作为同类产品容器再使用时,不征收负 担金。
2.根据第3号,销售价格按附加价值税法规定的供给价计算,进口价按进口港交货价(C.I.F)计算。
3.第6号的情况是,使用废塑料再利用原料的塑料制品的合成树脂投入量,除相应产品所使用的再利用原料量外,其余为合成树脂投入量。
※ 计算分摊金公式
废物分摊金计算公式为;分摊金金额 = 进口量 X 课税费率 X 分摊金计算指数
除此以外考虑物价上涨等原因每年都会向上调整相应收费金额。(随进口规模与涉及产品的不同,相应的费率、减免等措施也会不同。因此,进口商应在事前对此进行较详细的了解和确认。)
举例:进口500公斤的塑料产品时需缴纳的分摊金
ㅇ进口量:500公斤
ㅇ课税费率:150韩币/公斤
ㅇ分摊斤计算指数:1.0815
ㅇ废物分摊金:81,112韩币(500公斤 X 150韩币/公斤 X 1.0815)
※以塑料为原料制作的制品是指,生产或进口的产品材质的全部或部分是以合成塑料及塑化剂、添加剂为原料制成的产品。因此,如包、鞋、玩具、家具等产品中,全部或部分是以塑料制成的,此产品就属于征收废物分摊金的商品。
※对进口商品的分摊金征收只限于最终阶段的产品。(最终阶段产品是指,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供消费者使用的产品)分辨此类商品是中间阶段的产品还是最终阶段产品的依据是产品的用途。为了生产最终阶段的产品而再次投入到生产、加工阶段的产品为中间阶段产品。即此类产品不是征收对象。但是,为了产品的维护、保修而另外销售的组件、零件,则是征收分摊金对象商品。
■ 例外(非课税对象)
ㅇ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课税对象商品也物需缴纳分摊金。
ㅇ以出口为目的制作或进口的产品、材料、容器
ㅇ依照技术开发促进法的机构或团体进口的研究用产品、材料、容器、样品
ㅇ符合下列条件的塑料产品及包装材料
-进口额(CIF)不足9000美元或进口的产品及其包装材料中所含的塑料不足100公斤
-依照法律已经赋予所有者产品的所有、保管、使用及废弃等相关义务的产品(如汽车、建设机器、船舶、航空器、火车等)
-环境部长官和进口商对废物回收、再利用签署自发性协议,并按协议履行相关义务的产品及包装材料
-再利用义务对象产品、包装材料及可生物降解性塑料产品
-电视、冰箱、家用洗衣机、空调、电脑、手机、录音机、复印机、传真机、印刷机(依照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循环法的产品)
■ 进口流程
☉ 确认申请流程
即,进口商在此类货物办结通关手续后,按批填写《废物分摊金课税对象确认申请书》后向进口商所在地的韩国环境公团主管支社提交。
年度进口课税对象货物的业绩超过50回的企业可按月绑定申请确认。
确认申请时,进口商需向环境公团提交的材料如下。
ㅇ确认申请书1份
ㅇ进口申报书1份
ㅇ可以确认产品、材料、容器的容量、价格及材质等相关信息的材料
ㅇ(包括可证明塑料产品及包装材料中所含合成塑料含量的材料)
ㅇ用于计算进口商需缴纳的废物分摊金基础材料
ㅇ营业执照副本(首次确认申请时提交)
☉ 确认及缴税流程
韩国环境公团在确认(自申请之日起14天以内)进口货物是否为课税对象后,如是课税对象将通知进口商应缴税额,进口商应在期限以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天以内)及时缴纳相应税款。
对缴纳期限以内没有缴纳分摊金的进口商,将附加征收5%的滞纳金。同时,依照国税滞纳处分强制性征收相关费用。
进口商没有进口已获得确认的产品或进口后再出口相关产品时,可附上出口报关单等单证向环境公团提出退还分摊金的申请。(申请退还分摊金时应提交《请求返还申请》)
■ 其他参考事项
ㅇ是否缴纳废物分摊金对通关与否不产生太大影响。但是,进口课税对象物品的进口商如不自觉缴纳相关费用,海关将通知主管环境公团而环境公团会通知、催促进口商缴纳相应费用。
ㅇ依照资源再利用法规定需缴纳分摊金的商品按HSK(韩国商品编码)标准共有4600余种。
ㅇ许多商品中都包含塑料,因此随着进口量增多原价也会跟着上涨。考虑到此制度的特殊性,在进口依照此制度的课税对象产品时应特别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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