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历元年(1655)丝割符废止后,唐船贸易进入了自由贸易时期,日语里称作“相対売買”、“相対貿易”“自由相対売買”等。但这个所谓的“自由”,并非是幕府对于贸易处于放任状态。
在上述的丝割符制度时期,除了丝及丝制品之外的货物一直都处于自由贸易状态,幕府规定只有生丝定价后其他货物才能开始交易,丝割符的废止,让丝及丝制品回到了跟其他商品一样的贸易状态。

《长崎初发书》(《長崎初発書》)中记载:明历元年(丝)割符废止后,白丝同其他货物一并采取自由贸易。唐人在船宿门口张贴货物清单,商人若有需要,则同宿主进行议价,并按之前所定给予手续费:端物每端到匁;荒物及药物则按每百斤给予一定的花抽成。唐物道具则是在唐船入港首日收入仓库,唐商各张或张标签,商人查看货物后获得相应标签,次日凭签进行贸易。

从这两段记录,我们可以看到,唐船货物分成一般货物和唐物道具。一般货物包括丝及丝制品的贸易相对简单,唐商到长崎后,按规定入住,在其船宿的门前张贴自己所持货物的清单,日本商人若有需要,则通过其宿主展开贸易,支付一定的中介费即可。唐物道具则处于长崎奉行的管理之下。
唐商抵达长崎货物查验后,将所带唐物道具放入仓库,日方的相关人员将其封印,等到奉行发布贸易指令,打开仓库进行贸易(见图六)。并且在这个时期,幕府对贸易的管理并没有放松,反而在这个时期,幕府从货物查验(日文:荷改)、限制贸易品类目、管理唐商在日生活等方面完善了对唐贸易的管理。
贸易管理
货物查验可以说是幕府控制商人货物的重要手段。通过查验,唐商的所有货物均在幕府的掌控之下。关于货物查验制度开始的时间,已无从考证。《通航一览》中关于货物查验的记录表明了在宽永十三年(1636)开始变严格。宽永十三丙子年,唐船每每入津,派检使仔细检查所载货物、禁止之物及船中状况。
宽永十三丙子年,检验之时始派检使上船。唐船入津时,由奉行所役人和五所各出一人上唐船,检查载来货物中有无切支丹宗门之物,有无禁止之品。以往从无唐船查验之事,皆是派町年寄一人、町使一人、通事、笔者以及丝割符之人上船鉴定所载货物可否买卖。宽永十三年榊原、马场在任时,邪宗门管理愈发严格,始派检使,此乃荷货物查验之始。

唐船卸货时派检史,将货物卸至岸上者称为卸货(日语:丸荷役),对货物数量、品质进行检查并取样者称为查验(日语:精荷役)。1幕府改变了唐船的卸货方式,可以说是对货物从源头进行了控制。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唐船进港后,幕府派船只出去迎接唐船(见图三),并将唐船上的货物悉数卸下,这就称为“丸荷役”(见图四)。在宽文年间的相关记录里,出现因货物查验时,查到不符合规定而做出的相应处罚。
《唐通事会所日录》记载了宽文五年(1665)七月十三日,十五番船水手20人,因私藏货物,入狱。若船头为历年来日本者,则也要入狱。考虑到该船船头为初次到日本,遂要求由町乙名监管,不得随意外出。同样宽文五年(1665)七月十八日,十八番船客人8人被传唤,追查私自夹带货物之事,入狱。说明当时对唐船货物的管理已经相当严格,幕府不允许私下交易行为。幕府通过控制货物,也同时掌握了市场的具体情况。

到宽文六年(1666),幕府对货物查验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唐船之查验报告(日语:荷改帐)与销售单(日语:卖立账)不得有出入。卸货检验(日语:陆荷改)不得有误。卸货检验时,必须将所有货物尽数封好卸载至岸上,放入仓库,或者翌日将所有货物送至其所在町,并禁止该町人入内。
由宿町、附町两处之人一起将货物分别归类,清点丝物、端物,并将荒物按斤两或五丁、十丁在袋口做好标记。但因分袋之大小轻重不同,会导致日后销售单出现不同,因为有些货物不允许打开袋子来检查,而且如果那样做,一天就能完成的检验势必要花两到三天,而本来就要花两到三天的恐怕要花五到六天。马场三郎左卫门、山崎权八时期,也曾要求卸货检验陆荷改,但只进行了三艘船,不知为何又恢复船上检验(日语:船荷改)。

那时的卸货检验跟船上检验一样,荒物、计重物均不加以称量。唐船检验之时,端物按其个数一一清点,由宿主提交,笔者3记账;白丝也要点清数量,若唐人有提供清单,则在其清单上注明斤目;若无清单,则提供大致目录,并记上斤目。此外荒物等货物,若能清点的则清点后记上斤目。又或者诸如药种、砂糖之类的东西,因有大小,估计其斤目并记账。根据船只大小,有些需要三到四天或者五到六天来卸货的,宿町的笔者要按天记账,等卸完货后,将所有帐合成一本由宿主上交通事。
此外,若有不认识的货物,则由宿主和笔者进行商议候补上,若实在不知道,则根据通事定的价格、贸易额、抽成来记录,日后买卖时,价格偏高或偏低时,将前面所记内容进行修改。唐船入津之时,以下几种货物必须加封,到时让该船载回:唐刀、唐长刀、唐铁炮、唐鑓;货物中的伽罗、沉香、香褐、欛鲛、唐物道具、挂画、书物;假麝香、假药、毒药、唐银。

这些规定,相当于幕府在进行市场调查。而且,这些规定页开始实施。《唐通事会所日录》记载了宽文十年(1670),二番福州船进港后,在进行货物查验之时,发现其所载货物与提交的清单不符,于是奉行召集唐通事询问此事,最后要求该船返航。

延宝六年(1678),一番东宁船在检验时,被发现私自夹带货物,当时的奉行忠左卫门要求加强货物查验。在二番船货物查验时,又发现私自夹带货物。参与货物查验的人员因此得到了奖励。这样的奖惩措施,也是幕府在逐渐控制贸易的过程。
但幕府的角色更像市场监督员,并不参与贸易本身。除了货物检验变严格外,在贸易品管理方面,除了宽文六年(1666)的货物查验办法中提到的禁止贸易货物外,宽文八年(1668),奉行多次对禁止贸易物品名单进行了调整。宽文八年(1668)三月二十二日,颁布了详细的禁止贸易物品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