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持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3年 月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拟以隐名方式持有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 %股权,实现对公司的隐名投资;甲方另行以显名股东的方式持有公司50 %股权。
2、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在公司的显名股东,代为持有甲方前述10 %股权;
3、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甲方在公司的显名股东,代为持有甲方前述10%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合作共赢原则,就甲方隐名投资公司10 %股权的合作事项达成以下条款,以兹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股东形式
1.1 甲方为乙方代持公司10 %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即为公司10 %股权的隐名股东;甲方作为公司上述股权的隐名股东,承担对公司的投资风险,享有对公司的投资收益;
1.2 乙方为甲方在公司10%股权的显名股东,即为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所记载的10%股权的股东。
第二条 隐名投资款
2.1 甲方拟出资人民币 万元整,委托乙方投资公司的10%股权,实现对公司的隐名投资;
第三条 隐名投资额出资期限
3.1 甲方应于公司注册成立时将本协议第2.1约定的隐名投资款一次性足额存入公司注册指定的存款账户:
第四条 甲方权利
4.1 有权委派专人到公司管理公章及财务印章;
4.2 有权要求乙方转交因甲方隐名投资公司而产生的股权固定回报,且有权要求乙方将股权固定回报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3 有权要求乙方办理公司的10%股权的相关转移转让手续;
4.4 甲方作为公司的隐名投资人,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4.5 在隐名投资公司期间,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隐名投资的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乙方有义务对此进行配合;
4.6 甲方作为公司的隐名投资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4.7 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有权要求乙方将所持的显名股东权无条件的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4.8 有权要求乙方以显名股东身份行使股东知情权,并将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甲方;
4.9 在公司召开股东会时,有权要求乙方服从甲方关于股东会决议的决定,并以显名股东的形式将甲方的决定落实在股东会表决中,以实现甲方从股东会对公司的控制。
第五条 甲方义务
5.1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3.1的约定支付隐名投资款;
5.2 在隐名投资期间,乙方因受托甲方作为公司显名股东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施的作为甲方在公司的显名股东投资行为发生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均由甲方承担;
5.3 在甲方要求乙方将所持的公司显名股东权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时所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5.4 甲方承诺,对其隐名投资公司行为承担一切投资风险,并且乙方作为甲方在公司的显名股东,因承担公司对外债务而产生的一切损失,有权要求甲方在乙方指定的期限内予以足额补偿;
5.5 甲方承诺,在隐名投资期间,不得要求抽回出资。
第六条 乙方权利
6.1 乙方不要求甲方支付委托持股的报酬,但有权要求甲方保证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利;
6.2 乙方作为甲方在公司的显名股东,有义务按甲方的指示行使公司股东权利并履行义务,但有权要求甲方发出的指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
6.3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5.2的约定,要求甲方及时履行费用支付义务;
第七条 乙方义务
7.1 乙方作为甲方在公司的显名股东,不得利用显名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7.2 乙方承诺,乙方在以股东身份行使公司股东会表决权时,应至少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
7.3 乙方承诺,在未取得甲方授权条件下,不得对所持的显名股东权及其所产生的所有收益进行转让、质押等任何形式的处置,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7.4 乙方承诺,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第4.2、4.3和4.4约定的义务;
7.5 乙方承诺,在甲方拟向公司的股东或其他第三人转让乙方所持的显名股东权时,乙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7.6 乙方承诺,在发生本协议第4.5情形时,涉及到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文件时,乙方负有无条件同意,并负有无条件承受之义务。
第八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8.1 若因以下情形导致公司投资失败的,乙方无需对投资失败行为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8.1.1 公司未能成立的;
8.1.2 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协的约定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9.2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故意损害甲方利益时,除赔偿甲方损失以外,还应按本协议约定的隐名投资款数额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0.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下列事项承担保密的义务:
范围包括商业信息、资料、文件、合同,具体包括:
10.1.1 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10.1.2 协议的谈判;
10.1.3 协议的标的;
10.1.4 各方的商业秘密;
10.1.5以及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
10.2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0.2.1 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的的资料和信息;
10.2.2 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的的资料和信息;
10.2.3 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10.2.4 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10.3 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10.4 本条款所述的保密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后应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 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双方约定任何一方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
12.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双方协商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生效
13.1 本协议于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立即生效。
13.2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