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近期,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蜂产品、食用农产品、糖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饮料等6大类食品共计133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126批次、不合格7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巢湖市卧牛山街道湖光路鼎元批发市场个体工商户张兰经营销售的小青菜(散装称重),氧乐果(实测值:0.055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氧乐果,属于内吸性有机磷杀虫、杀螨剂,属高毒农药,主要用于防治棉花、小麦、果树、蔬菜、高粱等作物的害虫。有关专家表示,氧乐果能通过食道、呼吸道和皮肤引起中毒,对人体健康有潜在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茄果类蔬菜中氧乐果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 mg/kg。氧乐果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过量的施用氧乐果药物;也可能是采收前喷洒氧乐果农药,没有过安全间隔期,导致其氧乐果残留超标。

2.宁国市宁阳中路中心农贸市场王淋经营销售的韭菜(计量称重),腐霉利(实测值:0.82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
3.临泉县古沈大道临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周长付蔬菜批发部经营销售的韭菜,腐霉利(实测值:1.6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腐霉利( procymidone),是一种低毒内吸性杀菌剂,具有保护和治疗双重作用,主要用于果树、蔬菜作物的灰霉病、菌核病、褐腐病防治。腐霉利的耐雨性较好,但容易产生抗药性,不应连续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腐霉利在韭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腐霉利对眼睛与皮肤有刺激作用,经口毒性较低。有关专家表示,少量腐霉利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腐霉利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4.马鞍山市雨山区万达广场负一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马鞍山万达广场分公司经营销售的汪丫鱼(散装称重),恩诺沙星(实测值:194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5.亳州市长隆优鲜商贸有限公司涡阳华都小区店经营销售的泥鳅(计量称重),恩诺沙星(实测值:268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或者经营商贩在养殖和贩卖的过程中不规范的使用兽药,并不严格的遵守休药期的规定造成的。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导致腹痛、腹泻、恶心、呕吐、头昏、头痛、失眠、皮疹、皮肤瘙痒等。

5.明光市工业园区灵迹大道昊昊蜂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徽蜂堂油菜蜂王浆(500克/瓶),10-羟基-2-癸烯酸(实测值:1.25%,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4%);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羟基-2-癸烯酸,又称王浆酸,是蜂王浆特有的生理活性成分,是评价蜂王浆质量的重要指标。10-羟基-2-癸烯酸含量不达标会影响蜂王浆品质。《蜂王浆》(GB9697—2008)中规定,质量等级为合格品的蜂王浆中10-羟基-2-癸烯酸含量不低于1.4%。蜂王浆中10-羟基-2-癸烯酸含量未达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对原料质量把控不严,也可能与加工过程中掺假有关。
7.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与紫云路交汇处东北角合肥滨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梭子蟹(计量称重 海水蟹 活体),镉(以Cd计,实测值:1.8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镉(以Cd计),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主要损害肾脏、骨骼和消化系统。由于镉排泄缓慢,人体通过食物摄入镉之后,可对肾脏和肝脏造成巨大伤害,还可以造成骨质疏松和软化,日本就曾发生因镉中毒引起的“痛痛病”。此外,镉干扰膳食中铁的吸收和加速红细胞破坏,可引起贫血;甚至会侵害到免疫系统,继而引发肿瘤。儿童对镉暴露更敏感,长期低剂量镉暴露,不仅影响肾脏和骨骼的正常发育,还会影响免疫系统的正常功能与发育,并对高级神经活动如学习、记忆有损害作用。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最后,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

【温馨提示】本栏目以“传播食品安全知识,反馈食品安全态势,守卫百姓餐桌健康”为宗旨,助力食品安全政策宣传和知识传播,助力营造食品安全氛围,提高百姓识安拒危自主能力,守护健康生活。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