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 619年,即李渊称帝的第二年,唐朝制订了租庸调制。五年以后,与均田制同时颁布执行。这种剥削制度,是以丁男授田百亩为前提,所以它的基础是均田制。史书上说,唐朝的赋役办法是“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故简称租 庸调制。
租是指田税。唐朝规定每丁每年交租二石。调是指绢税。唐朝规定每丁每年调绢二丈,或布二丈五尺,另加绵或麻若干。庙是指以绢或布代替力役。唐朝规定每丁每年要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可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代替徭役。这种做法被人称作“输庙代役”,简称为“庸”。
租庸调法和均田制一样,是套在农民身上的枷锁。因为唐朝还规定皇室、外戚、各级官吏等地主阶级的主要阶层,享有免税特权。他们广占耕地,却不纳税,把赋役的负担全部转嫁到农民头上,充分暴露了租庸调制的剥削本质。据历史记载,749 年(天宝八年)全国共有库存粮 9606万石,以当年有 766 万课口计算,把这些存粮平均分摊,则每丁纳粟竟合十二石五斗,相当于七百五十公斤,等于一丁六年多的租额。这是多么残酷的剥削工农村基层组织的里正,直接负责向均田农民催缴租 调,摊派福役。每年春他们对本地农户的人口、年龄以及相貌特征等,逐个地当面查对核实一次,叫做“团貌”。然后将“团貌”记录编订成册,叫做“手实”。根据“手实”再编制户籍底稿,叫做“计账”。这长手实”、“计账”就是里正向农民催课的依据。每隔三年的正月,各县又将本地各乡村的“手实”“计账"收齐一次,交给所属的州,由州汇总,按一定格式编制成户籍。每乡的户籍装订为一卷,卷缝上注明“某州某县某年户籍”的字样,加盖州印和县印,三月底以前编制完成,一式书写三份,州、县各存一份,一份呈送尚书省。这户籍就成为封建官府检查农民纳课情况、考核各级官吏“政绩”的依据。致煌发现的唐代户籍残卷有“户籍”,也有“手实”,其格式和内容与以上所述相同。唐朝官府对农民征收的税额,是按每丁受足百亩田地而规定的。但是,由于普遍受田不足,所以,租庸调一开始就是农民的沉重负担。随着生产的恢复发展,对农民的剥削量更不断加重。早在637 年(贞观十一年),大臣马周就已指出,“为官府服福役的农民队伍相继于路。往往弟还兄去,没有间歇之时。路途远的,来回五六千里,开春去服役,八冬回不来。”有关徭役限额、减免租调的规定,等于一纸空文。唐高宗以后,尤其是唐玄宗时期,土地兼并不断加剧,农民的士地渐被吞噬。常规的租调之征,本已不堪承受;法外之征的新花样,又层出不穷。唐玄宗的几个财政大臣:韦坚、宇文融、杨慎矜、王鉷等,都是搜刮能手。他们或搞所谓 “变造法”,命令州县将租庸调和资课变换成为缕罗、珠宝、瓷器、海味等“轻货”,送到长安;或搞所谓“租庸脚士”,以运输脚力为名加征;或擒所谓“浸渍折估”,以储运当中粟布有浸渍伤耗为由加征,有时一匹绢(四丈)竞要五丈。广大农民既失去士地,又困于重课,无以为生,只好外逃,或成为個户,或成为“浮人”(流民)。唐玄宗时为了制止农民脱籍,保证租 调来源,曾大搞“括户”。721 年(开元九年),“劝农使”宇文融在全国兴师动众,捡括逃户,共查出八十余万户,重新登记入籍。同时,朝廷叉推行残酷的“摊逃法”,把逃户应缴的租课,摊派给他的亲戚、邻居代缴。然而,括户止不住农民的逃亡,摊逃法只能逼使逃人更多。唐代宗大历年间,计于投田的 均田制瓦解了,“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也同时废驰了。代之而起的新税制,就是“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
租庸调制实行初期,农民负担较隋朝略轻一些,主要表现在“输庸代役”上面。这是隋末农民大起义反徭役斗争的成果。因为输庸代役,多少减弱了个体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依附关系。假如农民每年二十天的力役,都输庸代役了,则有些农民 就可以在自己的田地上,多了二十天的劳动时间,这多少可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所以,租庸调制的实行,对发展唐朝的封建经济,在客观上是起过一些积极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