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六
刘同胜抢劫、盗窃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1日晚,刘同胜进入崔某(怀孕七月有余)家实施盗窃,在崔某惊醒后将其杀害,并将尸体肢解后抛尸,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6月,安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刘同胜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9月18日,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刘同胜死刑,现已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典型意义:
该案中,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在对刘同胜提起公诉的同时,提出了量刑建议,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果纳了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项独立权能,本案是检察机关通过量刑建议的方式,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刑法原则的典型体现,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案例七
胡满根、严智非法持有*品毒**抗诉案

案情简介:
胡满根帮助严智代购1000克*粉K**,后因*品毒**灭失未被查获。2016年,安庆市检察院在起诉时指控胡满根、严智该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品毒**罪,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安庆市检察院以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安徽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典型意义:
该案历经2年半,安徽省高级法院最终采纳抗诉意见,认定胡满根、严智犯非法持有*品毒**罪。该案的办理,为司法实践中“在*品毒**未被查获的情形下”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非法持有*品毒**罪提供了有益参考,并推动“两高”拟就此案中相关法律认定问题出台专门司法解释。
案例八
余金凤与何义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检察建议案

案情简介:
1998年,余金凤在何义云处务工时指关节受伤,法院判决何义云赔偿残疾人生活补助费14000元。判决生效后,何义云一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7月,余金凤到潜山市检察院设立在法院的执行检察室申诉。潜山市检察院审查发现,该民事判决生效已20年,被执行人何义云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法院虽多次执行,但申请人未拿到一分钱,遂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恢复本案的执行,尽快执结本案。法院接到检察建议书后,及时恢复执行立案。2018年9月,何义云支付执行款14000元。
典型意义:
法院判决的有效执行,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关系司法的公信力和生命力,更关系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和感受。潜山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潜山市人民法院及时恢复执行立案,并执行到位,不仅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
案例九
枞阳县益农植物纤维制造有限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7年3月,枞阳县益农植物纤维有限公司多次向长江直接排放污水。2018年7月,迎江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9月,法院以污染环境罪给予枞阳县益农植物纤维制造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刑事处罚的同时,判令该公司赔偿生态风险和环境损失修复金43万余元。该案的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真正把习总书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指示要求落到实处,为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经济带积极贡献检察力量。
典型意义:
该案的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真正把习总书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指示要求落到实处,为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经济带积极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十
大观区检察院诉大观区海口镇人民政府违法行使职权致国有财产流失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大观区海口镇人民政府在S332线安庆至望江改建工程(皖河大桥段)项目建设征迁安置过程中,未正确履行职责,致被*迁拆**户胡某胜、胡某垠套取*迁拆**补偿款13万余元。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大观区海口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被套取的*迁拆**补助资金。2018年8月,大观区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典型意义:
该案系安庆市首例国有财产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该案的办理,有力强化了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意识,达到了“起诉一案、警示一片”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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