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一再重演,女子怀孕切除输卵管才知道男友已婚

近日,重庆一女子怀孕后发现男友已婚而且另有3女友,对方承诺赔8万元仅付清1万,而该女子因宫外孕导致切除一侧输卵管。

悲剧一再重演,女子怀孕切除输卵管才知道男友已婚

重庆的刘女士今年30岁,几个月前她在网上认识了一个33岁男子,两人一见如故,并迅速建立恋爱关系。

前不久刘女士发现自己怀孕,把这个消息告诉男友时傻了眼,原来对方不仅已婚,同时还跟另外3名女子谈情说爱。

悲剧一再重演,女子怀孕切除输卵管才知道男友已婚

男友要她打掉孩子,刘女士打胎时发现宫外孕,切除了一边的输卵管,两人因赔偿金产生了纠纷,闹得不愉快。

悲剧一再重演,女子怀孕切除输卵管才知道男友已婚

(以上新闻来自海峡都市报)

对于如何保护“小三”合法权益的问题,笔者其实已经多次撰文,鉴于目前调查对方婚姻事实的法定性和复杂性,一方婚前无法查清对方婚姻状况而产生的悲剧屡见不鲜。

“性权利”所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虽然并未在《民法典》中予以明确,但实际上包含在“人格权”中的身体权中。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1999年8月23日,世界性学大会(1978年在意大利成立的非政府组织)在中国香港召开第14次世界性学大会中发布了《性权宣言》,在该宣言中提出了性权利的基本内容,其中包括性自由权、性身体安全权、性公平权等内容。

当然男女双方谈恋爱期间发生关系并不算过错,但若一方隐瞒婚姻关系与对方发生*行为性**则属于侵犯对方性权利的一种方式。

如果对方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恋爱,双方你情我愿无可厚非,但如对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恋爱,则隐瞒婚姻状况的一方就属于侵权行为。

可以说我国对于性权利的保护是相当不够的,新闻中也多次出现负心汉的原配要求“小三”全额返还赠与财物的案例,通常情况之下法院都以侵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权要求“小三”偿还,那么负心汉就纯属白嫖。

所以笔者常说现在的法律对于负心汉的保护过度,而对于不知情的“小三”保护力度相当不够,不仅没有提供一个合法的顺利查询对方婚姻状况的渠道,而且往往让不知情的小三人财两空,不知在此类案件中公平正义落在何处。

对于那些遭受欺骗的不知情的“小三”来说,完全可以以侵犯个人身体权或性权利为由,要求负心汉赔偿医疗费甚至是精神损失费(但没有青春损失费),就本案来说已经造成了切除输卵管的严重后果,则应当进行伤残鉴定后,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