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购销合同管辖权 (供应链合同又称供应链契约)

融资难一直是企业发展的一大困境,随着各种政策缩紧,对非法集资的严厉打击,企业对于融资产生了更为迫切的要求。

有需求就有市场,供应链公司根据需求企业的申请,向上游企业购买物资,加上固定的利率收益转卖给需求企业。供应链公司付款给上游企业,需求企业得以几个月的缓冲时间付款,解决了资金不足时生产的问题。

为保证需求企业能够正常还款,一般供应链公司会要求需求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比如股权担保、信用担保、公司担保,所以除了一般的购销合同,还可能涉及到最高额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

这种业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是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呢?

供应链合同又称供应链契约,供应链购销合同管辖权

案例简介

甲指上游供应商,乙指需求企业,丙指担保企业。

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间,甲和乙跟供应链公司陆续签订共30笔钢材的购销合同。

丙于2017年8月24日出具《最高额担保书》,自愿为上述期间产生的供应链公司对乙享有的债权提供不可撤销的最高额担保。

购销合同中主要条款

供应链公司不对货物质量负责,双方的结算价格不是以货物价值为依据,而是以供应链公司向甲出具或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资金占用费(7%/年)来确定。

结算时间不是以收货为依据,而是由乙在供应链公司向甲支付合同款项后6个月内支付。

无论乙是否实际收到货物,只要供应链公司向甲支付了采购款,乙即应按合同约定向供应链公司支付货款。

违约条款中没有提及与货物相关的违约情形。

乙对甲向供应链公司所付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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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关系是否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一方面,合同内容不符合商事交易惯例,另一方面,整个交易过程形成循环贸易,不存在真实货物流转。

供应链公司认为,供应链公司按照乙的要求向甲采购,并向甲付款,再由甲按照乙的指令将标的物交付给其指定的收货人或由乙到甲提货再运送给特定收货人。每笔交易,有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交货确认单、送货单,且单据间能一一对应。供应链公司也就每一笔交易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足以证明真实货物买卖关系的存在,且丙自始知悉该合同内容及交易模式。

法院认为,供应链公司与乙订立了采购合同、采购订货单,形成买卖合意。通过甲公司交货的交货确认单,供应链公司向甲支付货款,同时供应链公司交货的交货确认单,证明他们构成货物买卖关系。

是否构成循环贸易通常要看所涉各方的贸易关系是否形成闭合。实务钢材交易市场的多手连环买卖交易模式中,中间环节的买受人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将货物最终交付买受人较为普遍。

供应链公司与乙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供应链公司对合同义务的履行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及约定,不能证明该交易构成循环贸易,也未能提交其他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故法院对主合同关系是借贷关系的主张,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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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本案例还有其他争议焦点丙提出案涉担保合同是否因未经公司决议而导致无效的问题、债权是否已经超过保证期间的问题,因与本次要说明的事项无关,就不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