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运申报流程 (出口货物返修海关怎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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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公司是一家运输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以修理货物的名义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因公司员工操作不慎,部分货物未实际装载导致申报不实,请问会被海关处罚吗?

答: 有可能会被海关处罚。进出境修理货物、物品应当如实申报。根据《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贵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海关如实提交有关单证、传输有关数据。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贵司作为运输公司未向海关准确传输相关数据,已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规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出口货物退运返修再出口怎么退税,出口货物返修流程

典型案例: 2019年1月18日,当事人向J海关主动报明车刀维修进口过程中存在违规情况。经查,当事人将车刀快递至日本经维修后,于2017年1月23日至2018年7月16日期间将本应以进出境修理物品方式进口的894件车刀以其他进出口免费的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并以修理费为货物申报价格缴纳相应税款,共涉及编号为XXXX20171000097340、XXXX20171000128901、XXXX20171000168213、XXXX20171000190736等报关单82份,申报价格统计人民币共计918795元。

2019年3月18日,当事人向J海关主动报明车刀维修出口未申报的情事。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7月期间,将需要维修的车刀839件以快递方式出口至日本,出口过程中未向海关申报。

2019年3月18日,当事人向J海关主动报明存在漏报运费情事。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9月18日期间在编号为XXXX20171087003377、XXXX20171087009975、XXXX20181000305680等3份进口报关单项下漏报运费附加费2482元人民币,经J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557.89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企业财务记录、快递记录、业务邮件往来等打印件、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税款核定证明书、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海关备案记录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 进出境修理货物海关手续相对繁琐,由于修理、维修业务的技术性、整个业务流程的时限较长等因素,经营企业比较容易忽略其中的海关合规要求。根据《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于2017年1月23日至2018年7月16日期间将本应以进出境修理物品方式进口的894件车刀以其他进出口免费的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并以修理费为货物申报价格缴纳相应税款,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之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于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7月期间,将需要维修的车刀839件以快递方式出口至日本,出口过程中未向海关申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之未申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于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9月18日期间在编号为XXXX20171087003377、XXXX20171087009975、XXXX20181000305680等3份进口报关单项下漏报运费附加费2482元人民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之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

综合上述,J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口货物过程中监管方式申报不实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出口货物未向海关申报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当事人进口货物过程中漏报运费附加费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