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好人”讲义气,讲进了看守所!

只要朋友开口

从来不拒绝!

揭阳男子张某就是这种“老好人”

原本拥有收入稳定的工作

却因所谓“义气”二字

最终进了看守所

“老好人”讲义气,讲进了看守所!

日前,揭阳市榕城区警方掌握到一条线索,西马街道辖区内可能有人在吸食*品毒**。对此,民警立即展开侦查,循迹摸排,抓获4名*毒涉**人员。

10月中旬,揭阳市榕城区西马派出所的民警通过大量排查和筛选,提取出一名有吸毒、犯罪前科的嫌疑人万某。掌握了相关信息之后,民警缜密布控,赶赴现场实施抓捕。

“老好人”讲义气,讲进了看守所!

民警在仙滘社区一出租屋内当场抓获了3名涉嫌吸毒的人员

经审讯,3名涉嫌吸毒的人员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民警顺藤摸瓜,抓获涉嫌贩毒的人员张某。经查验,他本人没有吸毒,但对贩卖*品毒**的事实供认不讳。

“老好人”讲义气,讲进了看守所!

目前,*毒涉**的4名违法人员已全部到案,其中,万某、张某因涉嫌贩卖*品毒**罪,另一名吸毒人员张某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老好人”讲义气,讲进了看守所!

据悉,年近四十的张某原本在揭阳一家工厂工作,收入相对稳定。但为了“帮”朋友,结果将自己送进了看守所

“老好人”讲义气,讲进了看守所!

他到我家来,说需要点“药”,让我去帮忙拿点“药”。只要他手头有钱就会要我去帮他拿,我骑摩托车去,他就给我点加油钱。

“只是帮忙朋友买点*品毒**

并没有从中赚取好处

怎么会构成贩毒罪?”

禁毒君想说:

底线不可触碰法律面前不容狡辩

明知吸毒者以贩卖为目的

而为其代购*品毒**可构成贩毒罪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如果行为人在明知购毒者委托其购买*品毒**的目的是用于贩卖而为其代为购买,那么可与购毒者构成贩卖*品毒**罪的共同犯罪。

为以吸食为目的的吸毒者,代购*品毒**也可能构成犯罪

尽管吸毒者购买*品毒**的目的不是用于贩卖,而仅仅用来自行吸食,但行为人在此情形下为其购买*品毒**也并非就绝对无罪。

(一)收取酬劳可构成贩卖*品毒**罪

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品毒**,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品毒**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品毒**,以贩卖*品毒**罪定罪处罚

(二)购买*品毒**达到最低数量标准可构成非法持有*品毒**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片鸦**一千克以上、*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品毒**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片鸦**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品毒**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如果行为人受吸毒者委托,为其购买的*品毒**数量达到了《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品毒**的最低数量标准,即非法持有*片鸦**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品毒**数量较大的,可与购毒者一起构成非法持有*品毒**罪的共同犯罪

(三)未达最低数量标准者无罪但会面临行政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非法持有*片鸦**不满二百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品毒**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即使为以吸食为目的吸毒者代购*品毒**的数量并未达到非法持有*品毒**罪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从而免于刑事处罚,但是,仍然会面临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提高警惕

远离*品毒**

切勿为了所谓“义气”

而断送自己前程

信息来源 | 广东禁毒

编辑 | 珠海禁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