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贸易机制的逐步完善、国际物流网络的持续疏通、跨境电商渠道加快拓宽,我国跨境电商规模增长迅速,有力支撑了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增长。根据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8月29日发布《2022年(上)中国跨境电商市场数据报告》(该报告根据网经社“电数宝”电商大数据库编写而成),2022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市场规模达7.1万亿元,预计2022年市场规模将达15.7万亿元。海关统计显示,今年前11个月,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38.34万亿元,同比增长8.6%。其中出口21.84万亿元,同比增长11.9%;进口16.5万亿元,同比增长4.6%。可见疫情之下,跨境电商成为国家进出口贸易稳步发展的重要力量。而在具体从事跨境电商活动中,商家有时会碰到境外客户在完成交易后提出要求商家帮忙转款至特定账户的情况,这一要求无疑有一定的刑事风险,值得经营主体注意。
一、买家买货之外还要求帮忙空转款项能不能帮?
案例1
某外贸厂商与A某合作,后者为厂商运营自媒体带货,买家向A某支付货款,A某定期再与厂商结算,收取提成。一境外买家联系A某购货,货值1000元,而这位买家打款3万元,要求A某扣除货款后,将多出的款项汇款至其指定的其他个人账户。A出于促成交易的考虑,同意帮忙并配合转款。第一笔交易完成后过了几日,该买家再次向A提出交易意向,但要求A继续帮忙转款。A认为此举不当,便没有答应帮忙。
案例2
B在某平台开设商铺,从事体育用品外贸经营活动。一日某境外买家C以英文来B的商铺询价商品,最终订购了价值3000美元的商品。而买家C直接打款73000美元,要求B扣除货款后将多余的款项打到其指定的国内代理人账户,C给出的理由是想省去自己兑换人民币的手续。B一边帮忙转款,一边安排发货。时隔不久,C又提出同样的请求,转款数额远大于货款数额,B有所警觉,予以拒绝。不久后,C径直打款十四万美元,要求B扣除货款帮忙转款,B明确予以拒绝,并向平台申请退还款项。后平台通知B,第一笔订单的付款人发起退款,平台核查发现订单与款项不一致,故先行原路退还款项,并向B追责。
案例1和案例2分别是笔者接待的一起法律咨询和办理的一起控告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帮信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其中,关于跨境电商中帮忙空转钱款的入罪门槛,需要关注的是“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两项。笔者认为如果买家涉嫌从事犯罪活动,而A和B继续帮助买家操作转款,则他们也有一定的刑事风险,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检察日报》的数据,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帮信罪137人;2019 年,起诉499 人;2020 年,起诉 13673 人;2021 年,起诉 129297 人;2022 年 1 月至 9 月,起诉 92576 人。帮信罪的案件数量持续增加,足见司法机关惩治该罪的力度。跨境电商从业人员需要警惕,行业竞争压力虽大,但不能因此存有侥幸心理,在合法交易活动之外,帮助境外客户空转钱款或为资金转移提供便利。一旦被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即使最终没有认定构成犯罪,也会对自己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商誉影响、经济损失,以及个人精力的影响。
二、帮买家空转钱款是否涉嫌犯罪?
帮信罪设立的直接目的是打击网络犯罪活动的下游资金链,跨境电商活动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偶尔帮助陌生人空转款项,并不必然构成犯罪,需要具体分析:
首先,在正常交易外,偶尔答应帮助客户空转钱款,如果没有获取额外收益的,不构成帮信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主观要件必须具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此时,商家主要是经营跨境电商,答应帮忙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促成交易、留住买家,既没有收取转款的额外收益,也不具备明知他人转款目的的可能性。毕竟双方只是因为正常交易才发生联系,买家没有明显的异常举动,不能强加商家有调查买家转款目的的义务,不能推定电商明知客户涉嫌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其次,与买家约好定期经常帮助空转钱款,实际正常交易额比重较低的,可能构成帮信罪。实践中很多转移资金型帮信罪的行为人会利用合法交易掩饰转移资金。此时,基于商家的交易方式、转款频次和认知水平,可以进一步判断其是否明知要求转款的买家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一般而言,当前关于反洗钱、反电信诈骗的法治宣传已经广泛宣讲了帮助陌生人转款的危害性,电商平台也会通过平台规则和风险告知进一步强化商家的防范意识。如果此时,商家的主要资金流水是帮特定人员转移资金,自己的正常交易量较低,则极有可能认定为符合帮信罪中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
最后,收取额外好处的条件下,帮助空转钱款,符合情节严重标准的,构成帮信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信解释》第十二条所规定关于支付结算帮助行为的入罪情节是“支付结算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一万元”。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一般是先以行为人是否达到此客观入罪标准来判断是否入罪的。因为运用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相对困难的,而证明行为人客观上支付结算款项或违法所得数额是极为简单的。个案中,辩护人试图从主观要件出发,在上游犯罪认知程度方面*翻推**公诉机关的指控是极为困难的,这也造成帮信罪在实践中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另一方面,如果有证据证明商家明知买家从事特定犯罪,明知收益是赃款的,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由此,商家如果与买家约定了空转款项要收取一定比例的好处,或是名为交易货物、实则不安排发货,则有构成犯罪的风险。在办理案例2的控告案中,笔者从当事人处得知,要求其转账的境外买家还曾找过多个其他商家帮忙转款,有的明确约定了转款收益,成为经常性代为转款的“代理人”。该买家还将自己与“代理人”的聊天截图发给当事人,希望让他“放心”帮忙。可见,跨境电商业务中这类行为并不少见,其刑事风险不得不防。
三、买家提出空转款项时的应对建议
1.拒绝大额、经常性转款
基于前述分析,笔者认为在跨境电商交易中,由于买家可能在境外,其身份信息难以核查,其资金转移真实目的更是难以查明。如果买家偶然提出转款需求,且有一定的合理说明,商家为了促成交易帮忙转账不应以犯罪论处,平台规则可以予以规制。而如果买家提出的金额过大(此时资金转移型帮信罪的二十万元入罪门槛可作为衡量标准),则商家出于自身刑事风险防范考量,应当予以明确拒绝。同时,部分司法机关在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信罪时会着重考量行为人是否获取了转款的收益,这也提醒商家注意,即使偶然帮助买家空转款项,无论如何也不能索要转款额外收益。
2.平台报备
一般跨境电商平台规则会明令禁止订单款项不一致的情形,一经查实可能会冻结账户和款项。案例2中B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直接原因就是交易对方突然向平台申请退款,平台核查后认定B违反平台规则,订单与所收款项不一致,故先行原路退还款项,再以仲裁形式向B索取退款。如果部分商家前次帮助买家转款,后续买家又要求帮忙,商家可以提前将异常情况向平台报备,以免平台事后向自己追责。
3.转款后报警
最后,如果商家已经帮买家转款多次或转款数额较大,事后发觉情况不对,可以提前向公安机关报案。帮信罪的设立目的毕竟在于截断资金流、打击上游犯罪,在没有收取转款好处费的情况下提前报案,配合公安机关形成笔录,既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侦办上游犯罪,也是规避自身刑事风险的有效途径。
总而言之,跨境电商经营活动不可避免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资金流转的工具。作为商家,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长久安定地维持经营活动,要格外注意相关的刑事风险。不能为了贪图眼前的小利,稍有不慎便沦为犯罪分子隐匿赃款的帮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