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检索
检索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1413号判决观点:刘某与其父亲虽为父子关系,但本案所涉款项巨大,不能仅以双方存在亲属关系即否认借贷的可能性,亦不能仅以双方系父子关系即认定刘某父亲为刘某支付购房款属于对刘某的赠与。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再175号判决观点:叶某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张某虽抗辩称转账款项系赠与,但在诉讼过程中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叶某交付的173.62万元系赠与性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百典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人民司法》2021年第13期《<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对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属性的举证责任问题进行了明确,其观点主张在相关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上,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从而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就目前的房价市场而言,年轻人婚前很难去独立承担高额的房价,而父母基于亲情在出资购房时又很少会明示该资金是无偿赠与还是纾困借款。从伦理上看,就出资置办婚房的行为属性,需结合当地婚姻家庭方面的传统文化和习俗予以综合评判,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出发点是为了子女可以更好的生活,而非作为理财产品日后要回该笔资金,实务中父母向子女追缴代为出资部分的比例也极低,故认定赠与更为合适,但从法律上讲,父母本身并不具有为子女购置婚房的强制义务,且按照我国司法规范,赠与需要明示,若父母在出资时没有明确表示是对子女的赠与,那么就属于是短期纾困,子女仍负有对应的还款义务。鉴于目前司法实务中举证的困难,建议父母和子女在进行购房资金流转时就事先明确资金性质,以免后期出现诉讼争议。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法条调整的是夫妻间产生财产分歧时的法律问题,但并未对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行为属性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