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朝海关的设立
中国的海关税制由来已久,西周奴隶社会就已出现“关津”,唐代出现了海关制度萌芽,以“市舶使”机构管理关口,宋元我国海关制度逐步完善形成“市舶司”,到清朝放松沿海管制后,也不断完善海关相关制度,其中包括关税征收规定等。

具体而言,秦汉开拓丝绸之路对当时的整个社会带来深远影响,但由于客观条件(人力、物力、路程等)限制,朝廷并未设置专门的对外贸易管理机构,仅由管理军事防卫的关都尉履行边关检查和征收关税职责。到隋唐时期,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为确保国家本身安定,隋朝开始设立专门管理跨境事务的机构,即“缘边市交监”。由《旧唐书》、《新唐书》、《唐会要》等记录开元时期唐政府派周庆立为市舶使可知,唐朝开始在东南沿海设置“市舶使”。
由于唐朝经济实力及军事实力的向外拓展,即勾勒出庞大的海上贸易网络,这使得“市舶使”的职能地位大大提高,进一步促进了相关海关税收制度的发展。具体唐朝的市舶使制度以政府购买进口货物为主,对自由贸易只是附加,但无论是政府购买还是平民自由交有,都需按照规定缴纳关税。

到两宋时期,南北各分中国的半壁江山,分别面临着国家财政难题。尤其南宋几乎仅处在东南一隅,内忧外患同时侵扰,因此不得不利用地理优势从海外贸易下手解决国家危机。同时随着经济中心向南边转移,两宋时期的沿海地区商品经济也对海外贸易提出了现实需求。在这样的国家和经济发展背景下,两宋时期的海外贸易到达一个高峰,政府在鼓励对外贸易的同时,设立了“市舶司”以加强管理。
“提举市舶司,掌番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徕远人,通远货”,宋朝先后在密州、江阴、杭州、广州等多个地区设立市舶司,由市舶司对来往贸易商船进行登记,并检查货物发放通行凭证,在征收进口税后将货物移送。到宋淳化二年,市舶司开始实行“抽解二分”的税收政策,即货物的百分之二十需纳为税收,由国家财政支配,其余货物由政府按需采购,即和买、官市、博买。

明朝时期政府实施海禁,仅允许朝贡的船舶进入关口。由上述可见,清朝以前我国的海关制度经历了蓬勃发展到*锁封**垄断,其中市舶制度是海关机构发展的重要成果,它将政府与海外贸易衔接,同时通过征收关税平衡国家财政与社会生活。清朝初期四十余年间,朝廷为打击海外反清复明势力,严格禁海,限制了海外贸易,海外船舶中仅允许朝贡船舶进入关口。
到康熙完成台湾的统一,军费大量消耗,国库空虚,又值江南等处灾荒,江南巡抚慕天颜题请开海贸易。慕天颜认为:国内金银矿藏有限,且采矿费用高昂。但是国内所产的丝布药材等货物,在本国是再平常不过的东西,一到了国外,价格就会有数倍翻升,换取外国的金银流入我国,于国于民都是再好不过的事情。

正值江南灾荒,可以先在江南开海解禁,开展对外贸易活动,同时进行展界,让迁海移民开垦弃地,*管双**齐下缓解灾情。康熙反思海禁带来的损害,意识到海上贸易是无法从根本上禁止的,不如开海贸易,征收税款解决财政问题,增加就业改善民生。
朝廷才逐步开设海关,促进海外贸易,分别于二十三、二十四年建立了闽、粤、江、浙四大海关,对海外贸易活动采取管理措施。这也是第一次将进进出境监督管理机构以“海关”命名。至此,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在商品经济最为发达的东南四省沿海区域,实行全方位开海设关的崭新格局。
在清朝,四大海关在征收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基础上,不再直接参与贸易,减少了强制性。同时针对以贡使团名义前来进行贸易的外来人员海关还需安排交易场所,并以上级决定划分可以交易的商品及是否征收关税。这样的海关制度与之前的市舶司制度存在很大差别,海关不再直接参加购买或卖出,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大大提高。虽然清政府设置了行商制度,但范围仅限在经纪商,整体而言清朝的海关机构已成为以进出口关税管理为主要责任的专门部门。

(二)海关税制的制定
随着海关制度的发展,清朝前中期的海关税制主要由各种律法规范和敕谕诏令为渊源,从不同的反面对海关征税进行了约束,这是下文研究清朝前中期海关税制的主要依据。在清朝初期禁海期间,朝廷缺乏机构和人员对对武装*私走**力量或地方军集团的私自贸易行为进行控制,因此*私走**行为难以禁止。
待台湾统一后,禁止对外贸易的主要问题解决,为避免*私走**继续泛滥,同时增加财政收入,改善百姓民生,朝廷决定解除海禁,并接受户科给事中孙蕙的建议对海洋贸易设立专官收税,结合海外贸易活动的特点,几乎在设置海关的同时着手制定《开海征税则例》。
康熙帝依据郎中伊尔格图奏请完全按内地各关定例放桥道渡口征收税课并建议在广东福建等地新开海关,管理海上船舶出入,查验货物并收取关税。实践中因为海关和内地榷关的职责不明确,导致多了一个关卡就多收一份税款的混乱情况。例如粤海关初设之时,在征收海关税与内地落地税之间仍有过一阵混乱,康熙二十四年起澳门旱路税银已归粤海关征收,但实际操作中,商人过关往往被重征(重复征税),竟使一货两税,一地两抽(一地一时一货两税)。

清廷随即区分了海关和内地榷关征税的不同范围。“在开海之前则由陆而不由海,即开海以后则由海而不由陆。”体现了康熙帝多次申明的不准“累民”的原则。由此可见,清政府在结合对外贸易的特点上,参考内关的税则,酌情修改制定了海关征税则例,至康熙二十八年,康熙通过上谕明确了“近闻江、浙、闽、广四省海关,于大洋兴贩商船,遵照则例征收税课”。
清政府在开海贸易后迅速明确了海关税制,同时不少地方海关在参考户部与内地常关的税制基础上,还结合自身贸易实际细化了海关税则。从已查的相关文献可知,清朝的各海关税制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改变,同一时期各海关相互之间的关税制度也不尽相同,提升了其梳理难度和执行难度。

在禁海解除伊始,关税则例中规定的贸易商品种类较少,没有规定货物都按照杂货计算税收,但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相类似的货物越来越多,但征收的关税却不尽相同,出现了“查杂货每百斤税止二钱,价值相去悬殊,一概算作杂货,未免税额过轻”的问题,关税则例不得不加以更新调整。又设立比例簿册,规定如果没有记录在案的货物当作杂物计税会导致税额过轻,就比照原先记录在案的相似物品征收税款。
但是贸易发展迅速,不断有新的、未记录在案的形形色色进出口货物出现,多有相似,比例簿册又疏于整合更新,导致实际操作多有难处。于是各地方海关结合各处对外贸易实际情况,广纳建议,如广东副都统兼海关税务毛克明等的提议粤海关税务每年刊定更新外洋所到货物,比例未经开载者,按其价值估计输税等建议。以此为据,海关监督不至于征多报少。

此后,比例税则正式成为海关税制的一部分。雍正时期,清政府还增加了木香、湖丝等多种对外贸易货物种类,并“令各督抚转饬附近关口之地方官,将题定现行条例,刊刷小本,颁发各行户散卖”、“各关将征收税条刊书大字,立于关口,不得书写小字,悬立僻处,违者该督抚题参”,及时进行了公示和告知。也就是说,那时已经建立了关税征收的公示制度。
乾隆时期,清政府对江浙地区海外商人大量涌入的情形颇为不满,认为广州这样的贸易口岸不需过多,屡屡北上的外来商人使朝廷开始尝试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来遏制这股北上洪流。经过讨论,清政府认为江浙地区的海关税率较广州更为优惠,因此商人舍弃广州开始向江浙转移,因此提高江浙海关的关税就理应可以将欧洲商人控制在广东一带。

于是清政府更定章程,以“向来由浙赴粤之货,今就浙置买,税饷脚费俱轻,而外洋进口之货,分发苏杭亦易,获利加多”为理由,将粤海关和浙海关分别制定关税,并得到了乾隆的首肯,妄图通过调整海关税制来限制外商的交易地点。
但实践后发现效果并不理想,于是乾隆特派出闽浙总督杨应琚赴浙查办,到达浙海关后后杨应琚上奏称“惟番商希图避重就轻,收泊宁波,就近交易,便益良多,若不设法限制,势必渐皆舍粤趋浙。再四筹度,不便听其两省贸易。现议浙关税则,照粤关酌增,该番商无利可图,必归粤省,庶稽查较为严密”。为此,乾隆皇帝开启了废除多口通商的历史。

从康熙解除海禁到乾隆刊发《钦定户部则例》,从初开海关乱象到乾隆将官员以各种名目征收的款项“归公”和“划一”处理,清朝的海关收税制度随着国家外交策略转变和经济稳步发展逐渐完善。不仅包括具体征收关税的货物名目,还包括明确的公示制度,甚至产生了比例和估值税,实体和程序上都有一定成就。整体而言,清朝的税收则例对关税的征收范围、税率、附加税、额税管理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通过货税与船钞对外来商品进行征税,并针对不同的贸易国家设定不同的税率,充分体现了清代海关征税已有一定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