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介绍神秘“女友”,痴心男子为爱付出,惨遭诈骗人财两空。谈恋爱吗?骗你钱的那种......

不正常的相识
2019年7月,张三因犯诈骗罪被关押于县看守所,与因犯买*国卖**家证件罪被关押的李四相识,相处过程中,张三了解到李四比较有钱,遂有心结交。后张三被判处缓刑,2020年11月李四刑满释放,两人在张三主动下加微信成为好友。
早早了解到李四是单身的张三,认为李四为人有钱大方不计较,是行骗的好对象,于是不顾自己还在缓刑期内,心中再次生出行骗的贪欲。
精心设计的*局骗**
2020年11月,张三以介绍女朋友为由,使用自己另一微信号以妻子“唐某”(虚构)身份联系李四,“唐某”介绍自己的闺蜜“黄某”(虚构),与李四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谈恋爱。为方便行骗,张三捏造了“黄某”为谭家山人、市医院护士的虚假信息,为骗取李四信任,张三从微信朋友圈*取盗**照片,并使用P图软件制作了一张“黄某”的虚假身份证图片。
在与李四网上相识仅几天后,“黄某”即开始以还信用卡、买包、装修、做代购等各种理由向李四借钱,每次几千至几万不等。为打消李四疑虑,张三用妻子“唐某”微信号与李四聊天,间接诉说“黄某”切实为钱所困却羞于开口的烦恼,并于同年12月,使用另一微信小号虚构“黄某”父亲与李四微信聊天,进一步骗取李四信任。期间,李四为获得“黄某”好感,还曾主动发送红包合计数万元。
聊天两月后,“黄某”与李四在网上确立了男女朋友的关系。至此,“黄某”已经为爱花费数十万元。

堂而皇之的行骗
“恋爱”期间,为了不暴露身份,“黄某”通常只发照片和语音(语音系张三通过变声软件编辑后的女音)与李四聊天,对于李四的数次视频通话要求,“黄某”均以手机摄像头坏掉、工作或者出差为由拒绝。对于李四提出的见面、到家里吃饭等要求,“黄某”每次都临时以“闺蜜”流产、母亲生病、外婆去世等理由进行推脱。
虽然恋爱一年未见面,但李四深陷于“黄某”任性傲娇独立自主的人设中,期间,“黄某”继续编造做代购生意、母亲住院、父亲做包工头需要垫资、弟弟骑车撞人、在闺蜜面前炫耀男友转账等理由骗取李四巨额资金。

东窗事发后的疯狂
2021年底,李四父亲得知儿子被张三介绍的“女友”以各种理由骗钱,遂前往“黄某”和张三家中核实,发现张三至今单身,所谓的“黄某”更是查无此人。截至事发,张三共计骗取李四各类转账138余万元。
2022年初,张三家人为了不让其再次入狱,约谈李四并与之签订了还款合同,但彼时张三已将诈骗资金挥霍一空,根本无力偿还。为避免自己的牢狱之灾,张三没有选择踏实工作,而是开启了更加疯狂的诈骗之路,且诈骗来的财物再次被纸醉金迷的他挥霍一空。
2022年3-7月,张三以放贷收息为由骗取李某34000元,以朋友买手机为由骗取某手机店苹果手机9台,另外多次从租车行处租借车辆,制作*证假**件冒充车主将车辆抵押、转卖至二手车行,并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等,共计骗取38万余元。
2022年4月,李四报案至公安机关,8月,张三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张三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被我院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法庭依据被告人张三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当庭宣判,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交友需谨慎,恋爱要小心,遇人遇事需清醒,网恋谈钱需警惕!对于从未见过面,只在网上联系中见到照片或者视频的“恋人”不可以轻信,你永远不知道和你“热恋”的到底是美丽少女还是抠脚大汉,*子骗**们会尽可能包装成多种身份来骗取你的信任、掏空你的钱包。眼见不一定为实,要钱肯定有诈,一定要提高警惕,发现疑似*局骗**的苗头,不要心存侥幸,要立即止损,及时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来源 | 湘潭县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