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情权】读者朋友,你遇到过这种情况吗——明明说得好好的,有保单就可以贷——保单贷,借款人持保单去申请借款,结果是银行*款贷**真的下来了,但随之而来的是保险费支付。咋回事儿呢?原来是借款人的已有保单并不管用,而必须购买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的保险。但,银行给借款人提前说了吗?
如果说了,借款人还会稀里糊涂地拿自己的保单去借款吗?
如果清清楚楚地告诉借款人,不但有利息,还有保险费,借款的财务负担不像是原先想象的那样合适,借款人还会借吗?
显然是,都没有提前告知,这就是侵犯了借款人的知情权。
【侵犯选择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21条第2款第4项明确规定,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 格式条款 的方式排除或者 限制 金融消费者 选择同业机构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的权利。读者朋友,你读懂这一规定的意思了吗?
放在本案当中,这一规定的意思就是,即使借款人愿意另行购买保险,也有权利自主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哪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险费多少的问题也是可以自由协商的;银行不得阻止借款人的选择,并不能代替借款人作出选择,且不能代替借款人决定保费价格。
但,本案中的实际情况是什么呢?实际情况是,消费者不知情,不知情便无从选择。
退一步讲,即使知情,又怎样呢?你银行可是没有给借款人选择的余地呀!
这,就是侵犯了借款人的选择权。
【合同不成立】在借款人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的所谓借款、保险合同,怎么会有借款人的签约的意思表示呢?既然没有借款人的签约意思表示,则借款、保险合同根本不成立。
【合同无效】评价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是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之后再考虑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合同根本不成立,则根本谈不上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退一步讲,即使合同成立,也无效。为什么?因为本案存在侵犯借款人选择权的问题,即存在借款、保险*绑捆**销售的问题,这明显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也违反金融领域的公序良俗,故无效。
【利息、保费】借款、保险合同不成立、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即保险费不予计算,已交保费直接冲抵本金或者返还给借款人,未交保费不允许再扣缴,利息根据具体情况免或减。
另,如果保险合同尚未到期,或者保险公司尚未代偿(履行保险责任),则借款人/投保人也可以选择(假设保险合同成立、有效并生效的情况下)主张解除合同,要回已交保费。
以上意见,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支撑,李大贺律师之前的不少文章里已有提及,读者有兴趣的话,可以随时留意,在此不予赘述。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咨询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证据、事实等等),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或者委托代理,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地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