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江一男子和双峰一女子共同租住西安 为他人伪造和买卖*证假**、印章

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化检刑诉〔2021〕33号

节选

冷江一男子和双峰一女子共同租住西安为他人伪造和买卖*证假**、印章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租住于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某某路某某小区,无业。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国卖**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淳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国卖**家机关证件罪,经淳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租住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某某村**号,无业。2008年10月20日,因犯赌博罪被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国卖**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淳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身卖**份证件罪,经淳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淳化县看守所。

本案由淳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乙、刘某某、曾某某、王某某、王某、朱某某、卢某涉嫌伪造、买*国卖**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罪和伪造、买*身卖**份证件罪,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21年6月17日,以被告人李某、贾某某涉嫌伪造、买*身卖**份证件罪;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伪造、买*国卖**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向本院补充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王某某和刘某某犯罪事实

(一):王某某和刘某某共同犯罪事实

2016年以来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共同租住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某某村**号**室,在租住地周边散发广告,为他人伪造和买卖*证假**件、印章等。2018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又共同租赁该院内另一室,用于存放两被告人伪造的证件、为伪造证件而购买或刻制的印章、购买的空白证件材料以及两被告人宣传其制作*证假**件的名片等。2020年12月14日至16日,淳化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西安市雁塔区某某村**号房间进行了勘验,扣押两被告人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30本,扣押两被告人伪造、购买的“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卫生局”等国家机关印章216枚。扣押两被告人购买、伪造的武装部队印章4枚,军官证1本,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训练管理部政治部证件专用章。扣押两被告人伪造的身份证件10张(本);临时身份证1张;驾驶证5本。扣押两被告人伪造盖有事业单位印章的证件19本,扣押两被告人购买的各类空白国家机关证件2001本、空白身份证件39张。另扣押两被告购买及使用的空白毕业证、事业单位印章、切卡机、钢印机、钢化印模等作案物品。2020年10月29日,王某某搬离该地,另租住于西安市莲湖区某某路某某小区**号房屋。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仍共同使用之前房间的印章和材料为他人制作证件,分别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和电话买卖证件,从中为各自谋取非法利益,具体如下。

(二)王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微信通过网络微信接单、收款,在绰号“江**”、被告人卢某处制作*证假**,完成*证假**件的制作后,以快递、自送等方式将制作好的*证假**件邮寄、送达至买证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20年11月23日,淳化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租住处进行了搜查,扣押王某某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公文、证件14枚(张),扣押王某某伪造的事业单位印章和盖有事业单位印章的证件32枚(张),扣押王某某伪造的身份证件2本,机动车驾驶证1本;居民身份证1张。扣押空白的国家机关证件84本、空白身份证件28本以及钢印机、条形章等作案工具。王某某为了便于在卢某处伪造证件,在卢某租住处存放空白国家机关证件104本、空白身份证件4张。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为他人制作的证件,经公安机关收缴或查实的有:

1、伪造、出售国家机关证件19本,收取制证费用950元(含购买的毕业证);收取400元(含购买的身份证);

2、伪造、出售盖有事业单位印章的证件2本;

3、伪造、出售的身份证件3张,收取制证费用260元;

被告人王某某以其个人名义伪造、买*国卖**家机关证件、印章、公文33本(枚、张),另购买空白国家机关证件188本;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出售盖有事业单位印章的证件34本(枚、张);伪造、买*身卖**份证件5本,另购买空白身份证件32张,共计违法所得1610元。

(三)刘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电话、微信接到购买证件的信息后,使用微信与购买人沟通和收款,在被告人卢某处制作各类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件和事业单位证件,随后以顺丰快递或者自送的方式将各类*证假**件送达至买证人。2020年11月23日,淳化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刘某某住处进行了搜查,扣押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1本;岗位培训合格证书1本;盖有“西京学院”印章的大专毕业证1本;盖有“陕西通源中专技术学校”印章的中专毕业证1本;机动车驾驶证1本,准驾车型C1。另扣押各类空白国家机关证件108本、空白身份证件27张以及钢化印模、手机等作案工具。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为他人制作的证件,经公安机关收缴或查实的有:

1、伪造、出售国家机关证件、印章4本(张、枚),共收取制做费用600元。

2、伪造、出售盖有事业单位印章的证件和企业印章7本(枚),共收取制做费用860元。

3、伪造、出售身份证件4本,共收取制证费用390元。

被告人刘某某以其个人名义伪造、买*国卖**家机关证件、印章、证明文件8本(枚、张),另购买空白国家机关证件108本;伪造、出售事业单位印章和盖有事业单位印章的毕业证8本(枚);伪造、买*身卖**份证件5本,另购买空白身份证件27张,共计违法所得1850元。

来源:节选自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