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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新闻网3月10日讯(记者 许成君 实习记者 黄婧雯)3月9日,郴州正式发布《郴州市消费维权蓝皮书(2015年)》,公布了2015年消费维权工作投诉与申诉、举报、咨询的相关情况,并公布了2015年消费维权十大事件、十大案例和十大警示。
2015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案例一
朱先生预定家具一再延期,消委调处得到赔偿。1月7日下午,市民朱先生来市消委秘书处投诉,他于2014年12月中旬在八一路“好百年”家居店购买了电视柜和茶几各一套共价值8888元,确定型号后当场付了全款,销售员承诺一周后送货上门。但12月底仍不见家具。因着急搬家,朱先生多次到店催促,直至2015年1月2日店家才将茶几送货上门,并告知电视柜不能如期到达。朱先生要求“好百年”道歉并予以赔偿。多次协商无果后朱先生向市消委投诉。了解事实经过后,市消委工作人员立即通知“好百年”家居店派人调解。经调解,“好百年”家居同意全额退还朱先生货款8888元,并将已送达朱先生家中的茶几作为补偿赠送朱先生。朱先生接受了调解建议,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二
市消委调解郭女士网购消费纠纷。2015年1月16日,市民郭女士向市消委投诉,反映她于2014年双十一期间在淘宝网购了一套价值388元的“大嘴猴”卫衣,11月20日收到货后发现与网络图片差距太大,怀疑是假货,立即联系卖家要求退货。卖家开始同意退货并要求郭女士退回衣服,郭女士于11月21日将衣服通过申通快递退回卖家指定地址,并联系卖家,但一直无回音。再打卖家电话,也无人接听,网上联系发现自己被拉入黑名单。郭女士在朋友指点下要求淘宝客服介入,然而直到2014年12月30日依然没有结果,于是郭女士向市消委投诉。接到投诉后,市消委工作人员根据郭女士提供的证据、网购凭证通过阿里旺旺联系上“大嘴猴香港代购”的卖家,向其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对其不支持网络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错误,并承诺立即退款。1月16日下午,郭女士终于收到了卖家的退款,一场“双十一”网购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三
九旬老太酒店门前摔倒,消委维权讨回公道。2015年1月22日,市消委接到市民廖先生投诉,反映其96岁的母亲于1月18日在南苑大酒店吃喜宴进入酒店被旋转门撞到后腿骨骨折住院,要求酒店赔偿五万元。接到投诉后,市消委立即通知酒店方负责人到场处理。经过了解事情原委,并调看了事发监控录像,确定酒店方存在一定过失,经多次调解,1月26日上午,在市消委调解室,酒店方负责人同意一次性补偿消费者家属医疗费等费用11000元,消费者家属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四
一纸广告存两年,消费维权解心结。家住生源时代公寓的舒女士反映,2012年12月接到好百年家居的广告后到店领了一张免费领取桌椅的凭条,店内销售人员承诺可免费领取两张价值2280元的高级实木餐椅。直到3月15日,舒女士仍未领到餐椅。期间舒女士多次打电话或到店询问,但好百年家居仍未兑现。舒女士在“3·15”宣传咨询活动现场反映情况,投诉“好百年家居”涉嫌虚假宣传,要求其退还所交房产资料复印件,并对此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了解相关情况后,市消委工作人员立即与好百年家居联系,进行调解。好百年家居答应兑现广告中的承诺,免费赠送舒女士两张“天一”牌餐椅。舒女士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好百年家居也承诺将规范广告宣传,守法经营。
案例五
网购“扫地机器人”*工罢**,工商连夜跨省调解。2014年8月薛先生在淘宝网购了一个“扫地机器人”,网店地址在郴州,可机器人使用不久就*工罢**了。薛先生与卖家联系后,卖家同意维修,但薛先生需承担因机器维修来往邮寄产生的物流费。可薛先生认为机器还在保修期内,卖家应承担来往物流费。双方僵持不下。薛先生向央视“3·15”晚会现场投诉,市局“12315”指挥中心分流到苏仙分局白露塘工商所。白露塘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与薛先生电话联系,详细询问了薛先生与经销商的沟通方式及沟通内容,查看了薛先生购买商品的淘宝网交易明细截屏等具体信息。随后执法人员用阿里旺旺和电话等方式与淘宝店经营者取得联系并进行初步调解。经执法人员教育,淘宝店经营者愿意承担邮寄机器的往来物流费,可薛先生又表示要是能更换一个新机器就更好了。于是执法人员再次与卖家进行沟通调解,淘宝店经营者最后同意为薛先生更换一个“扫地机器人”。
案例六
罗女士用化妆品后过敏,消协调解退款。2015年4月2日,市民罗女士花费518元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套品牌化妆品,使用后出现脸部红肿、疼痛等过敏性反应,经医生鉴定是过敏性皮炎,需接受治疗。罗女士随后找到化妆品销售员要求退货并赔偿,对方称她只使用了爽肤水,过敏可以退货,其他未用的化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不能退货,最后让罗女士找厂家索赔。无奈之下,罗女士到市消委投诉。经调解,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共识,商场按发票金额一次性退还罗女士化妆品价款518元,商场和化妆品经销商共同赔偿罗女士医药费、误工费1000元。
案例七
“真皮沙发”非真皮,宣传不当引误解。2015年7月14日,消费者尹先生向市消委投诉,称其2011年在燕泉广场某家具店购买了一套价值4980元的真皮沙发,购买时销售员告知尹先生沙发是二层真皮材质,但使用未满一年就出现了开裂,最近又发现沙发坐面掉皮,尹先生怀疑沙发不是真皮材质。2015年6月,尹先生联系晚安家居旗舰店要求更换新的沙发坐面皮子,晚安家居以沙发超过保修期不予免费保修。双方各执一词,尹先生向市消委投诉,请求维权。了解情况后,市消委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次沟通,晚安家居负责人同意一次性赔付尹先生500元。尹先生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
案例八
范先生预存话费未返还,消委维权获赔偿。2015年7月22日,市消委接到消费者范先生投诉,称其2014年7月在白鹿洞加油站加油时,在某通讯企业业务员鼓动下预交了880元话费,得到一台手机和一台平板电脑,服务协议约定需在网两年,每月保底消费68元,每月返还27元。但一年过去了,范先生于2015年7月查询话费详单时发现,并没有返还话费,多次找营业厅工作人员反映此情况,未果。经协调,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该公司承诺退还范先生预交的880元话费,并按照协议约定赔偿1944元话费。
案例九
商家不履行告知义务,仍需承担相关责任。2015年10月7日,永兴县柏林镇的消费者郭先生在永兴县某美容美体保健服务店,给刚出生几个月的儿子购买了价值558元的3包松花钙奶粉和3包松花果蔬粉,以增强体质,提高免疫力。吃了一段时间后,小孩全身出现过敏现象,找商家反映后按商家建议减少了食用量,并购买了松花破壁粉涂抹患处消炎,但情况越来越严重,遂送往永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过敏性皮疹并感染,治疗两天,病情仍得不到有效控制,按医生建议转入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3000多元。消费者要求商家承担全部医药费遭到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向永兴县消委会寻求帮助。永兴消委马上派人了解情况,该产品有合格检验报告,并在外包装上标明服用后可能会出现过敏等情况,但经营者在销售时一直没有告知产品可能引起皮肤过敏及如何采取措施,负有一定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当面向消费者口头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补偿3000元营养费。
案例十
活动无故取消,消委调解众投诉。2015年暑假卢女士等人分别从幼儿园、学校、商场购买了郴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爸爸去哪”动漫亲子嘉年华活动门票,价格从100到188元不等,门票注明活动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30日。但8月17日卢女士等带孩子去参加活动时,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未发布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了活动,且卢女士等向主办方主张权益时未能得到解决,无奈向苏仙区消委会投诉。苏仙区消委会城郊分会接到电话,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到活动现场了解情况,并与公司负责人就活动的善后工作进行协商,并给出解决方案:公司派人统计还愿继续参加活动的人数并为其如期安排活动;若活动取消则需全额退款;对在场不愿继续参加活动的消费者全额退款并赔礼道歉。经调解,该公司与不愿继续参加活动的消费者30余人按原票价进行退款处理,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640元。愿意继续参加活动者,则告知活动具体地址,可持票继续参加。并电话通知各售票点,凡有相关投诉的消费者,一律按协商结果处理。
2015年消费维权十大警示:
手机支付莫乱点网络链接(郴州市消费者委员会2015年度1号消费警示);
“预付卡”消费方式需注意(郴州市消费者委员会2015年度2号消费警示);
元宵节消费警示:购买元宵注意事项(郴州市消费者委员会2015年度3号消费警示);
婚纱摄影如何避免隐性消费(郴州市消费者委员会2015年度4号消费警示);
市消委提醒电视购物需注意(郴州市消费者委员会2015年度5号消费警示);
选购圣诞礼物需注意(郴州市消费者委员会2015年度10号消费警示);
网上预订酒店注意事项(12315工作通讯第79期);
“五毛食品”消费警示进校园(永兴县工商);
购物防止短斤少两(12315工作通讯第81期);
超市购物谨防标价与收款不符(12315工作通讯第8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