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帮朋友居间代购一瓶约5ml“上头”*子烟电**烟油,没有收一分钱,怎么还判刑啊?
明知他人以贩卖*品毒**犯罪为目的,而帮助其居间代购*品毒**,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品毒**罪论处。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彭某(另案处理)因需贩卖含有合成*麻大**素成分的*子烟电**(俗称“上头”*子烟电**),便联系被告人查某让其介绍贩卖该*子烟电**的人,查某经询问得知被告人熊某有“上头”*子烟电**烟油。查某明知彭某为了贩卖而帮其购买“上头”*子烟电**烟油,并收到彭某650元用于购买烟油。
2021年8月31日晚,查某转账650元给易某,让其至庐山市某超市附近找熊某取“上头”*子烟电**烟油。熊某将一瓶“上头”*子烟电**烟油(约5ml)交给了易某,易某将现金200元及两包金圣香烟给了熊某,并将余款400元转账给查某。2021年9月1日晚,易某按彭某指示在九江市火车站将该瓶烟油交给了衢州一男子。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查某明知彭某以贩卖*品毒**为目的而帮助其居间代购含有合成*麻大**素成分的*品毒**,被告人熊某向查某贩卖含有合成*麻大**素成分的*品毒**,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品毒**罪。二被告人均已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遂以贩卖*品毒**罪判处被告人查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评析
依据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合成*麻大**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制品管**种增补目录>的公告》,2021年7月1日起,我国把“整类合成*麻大**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列为*品毒**进行管制。“上头”*子烟电**烟油含有合成*麻大**素成分,系新型*品毒**。本案彭某自身无法买到*品毒**,查某明知彭某以贩卖*品毒**为目的,仍通过自己的渠道帮其联系买家并代购,客观上既帮助了托购人彭某购买到了*品毒**,又帮助了卖方熊某贩卖了*品毒**,且托购人彭某的目的是再次将*品毒**贩卖给他人,故查某的行为是“居间”行为。被告人查某虽未牟利,但*品毒**卖家是其联系来的,而非彭某联系或指定,其帮助居间代购*品毒**,客观上扩大了*品毒**的社会流转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无论是否获利,均应以贩卖*品毒**罪论处。

法官提醒
贩卖*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构成贩卖*品毒**罪。“上头”*子烟电**系新型*品毒**,无论卖家还是吸食者,都已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罪】*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一千克以上、*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品毒**数量大的;
(二)*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的;
(四)以*力暴**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品毒**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不满二百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品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品毒**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未经处理的,*品毒**数量累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居间介绍买卖*品毒**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品毒**罪的共犯论处。
来源:庐山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