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1.东方市第三农贸市场林丽君摊位经营销售的草虾,恩诺沙星(实测值:382μ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100μ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洋浦普瑞农贸市场蔡记活鱼海鲜店经营销售的泥鳅(淡水鱼 散装称重),恩诺沙星(实测值:134μ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100μ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虾、鱼类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
3.万宁市长丰镇长丰墟农贸市场内林妹蔬菜摊点经营销售的黄豆芽(散装),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实测值:0.0708m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4-氯苯氧乙酸钠 ,俗称促生灵、番茄灵、防落素,是一种常添加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广泛用在农业、果树和园艺作物从发芽到收获的各个阶段。4-氯苯氧乙酸钠可促进豆芽肥嫩、粗壮,提高豆芽产量。《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明确,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若长期食用4-氯苯氧乙酸钠残留过量的豆芽,可能会给身体带来伤害。
4.万宁文化商业广场广百佳贸易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豇豆角(散装称重),倍硫磷(实测值:0.48m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0.05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倍硫磷 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农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豇豆中倍硫磷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05mg/kg。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倍硫磷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倍硫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5.海口龙华西庙市场内符永菊水产品摊经营销售的罗非鱼,磺胺类(总量,实测值:368μ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100μ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磺胺类药物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抑菌药,具有抗菌广谱、性质稳定、便于储存、吸收迅速等优点。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磺胺类(总量)在鱼类中的残留限量为100μg/kg。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可能导致残留超标。食品动物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很低时,一般不会对人体产生急性毒性作用,长期大量摄入磺胺类药物残留不合格的食品,可能会在人体内蓄积,引起过敏反应的耐药性菌株,也可能导致泌尿系统和肝脏损伤。
6.洋浦普瑞农贸市场彩金野生海鲜店经营销售的大曲(皮皮虾 海水虾 散装称重),镉(以Cd计,实测值:0.61m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0.5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在虾中最大限量值为0.5mg/kg。虾中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虾在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
7.儋州那大红旗市场兆鼎副食店经营销售的辣椒粉(散装称重),铅(以Pb计,实测值:5.51m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3.0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铅(以Pb计)是常见重金属污染物,是一种危害人体健康的重金属元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辣椒粉中铅污染限量值不得超过3.0mg/kg。铅是蓄积性的重金属,当人体中铅含量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引发身体的不适,在长期摄入铅后,会对机体的血液系统、神经系统产生损害,尤其对儿童生长和智力发育的影响较大。
8.屯昌县屯城镇中心商业广场刘超粉皮店经营销售的河粉(散装称重),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0.379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广谱食品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抑制能力强,在高剂量使用时能抑制细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被人体完全吸收,并能抑制人体内多种氧化酶,长期过量摄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可能会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米粉制品中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脱氢乙酸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生产经营企业为防止食品腐败变质,超范围使用了该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含有该添加剂含量。
9.乐东乐城利万嘉副食商行经营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 KOH,实测值:4.6mg/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3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0.乐东佛罗伟业百货商行经营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 KOH,实测值:5.3mg/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3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1.河北藁城区享泰芝麻加工厂生产、东方八所厚兰调料店经营销售的色选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 KOH,实测值:6.1mg/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3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2.万宁华亚欢乐城商业广场广佰汇贸易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黑芝麻(散装称重),酸价(以脂肪计 KOH,实测值:7.9mg/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3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3.澄迈金江镇长安猪仔行莫氏榨油坊经营销售的散装压榨一级花生油(散装称重),酸价(KOH,实测值:3.4mg/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3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酸价(以脂肪计) 可用于评价食品酸败的程度。食品酸败可产生醛酮类化合物,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可以明显辨别出其有哈喇等异味,需避免食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坚果与籽类中酸价限量值不得超过3mg/g。另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中规定,食用植物油中酸价限量值不得超过3mg/g。造成酸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原料采购上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在环境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脂肪的氧化酸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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