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裁判规则汇总和转让协议审查风险点汇编
云想财会人家园以公司股权领域的实操问题为切入点,定期举办沙龙活动,旨在为创业者、企业家、法律同行打造股权交流和商业实践的平台。公司股权研究圆桌会是一项新栏目,其形式为围绕立法热点、前沿问题、办案实务和疑难案件,精选主题,定期开展面对面的研讨会。
话题1:股权转让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裁判规则: 公司并购中,当事人为规避行政审批或*税逃**,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股权转让合同(阴阳合同),在签署真实的股权转让合同时,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以规避行政审批,破坏国家对投资的监管秩序和外汇管理秩序,属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规避更严格审批要求的非法目的,应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认定该协议无效。
实务经验:实践中阴阳合同出现各种风险,承办律师应向客户充分披露阴阳合同的裁判观点及潜在风险。出现多份合同内容不一致或多份合同之间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情况下,承办律师应注意提示股权转让各方签署《备忘录》,明确各个版本之间的效力顺序、明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双方履行的合同依据。
话题2:未经配偶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规则: 股权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如无特别约定,不受他人干涉。《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配偶)。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若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我国《民法典》《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实务经验: 受让自然人股权,为避免日后出让方配偶主张合同效力瑕疵,建议要求转让方配偶签字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或者授权委托书。转让价款要合理,避免被认定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协议无效。转让夫妻共有股权有必要征得配偶同意,不宜一方私自处置。转让方未经配偶同意转让共有股权,可能成为影响股权转让顺利完成的潜在消极因素。故受让方应关注标的股权共有状况及转让方婚姻状态,必要时事先征询配偶一方的意见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话题3:应审批而未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裁判规则: 应审批而未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处于未生效的状态。合同的无效,指的是合同由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事由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从根本上否定了合同的效力。合同未生效,指的是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欠缺某些要件而尚未生效;一旦这些要件成就,合同即发生效力。因此,未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是未生效合同。
实务经验: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外商投资公司等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报请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股权转让合同经批准才生效。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股权转让合同依法未生效,因此,当事人无权请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报批义务人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善意相对人要求缔约过失人赔偿其遭受的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话题4:股权转让形式的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
裁判规则: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实务经验: 作为债权人:若接受让与担保,若要使让与担保产生物权效力,则需要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即动产交付,股权和不动产变更登记,这是优先受偿的前提。作为债务人: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法理和司法实践都认可其效力,一定要避免债权人假戏真做,不能仅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却没有表明该股权转让只是作为担保的协议内容。
话题5:与目标公司对赌引发股权回购条款的法律效力。
裁判规则: 根据《九民纪要》第5条的规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言之,股权回购式《对赌协议》通常认定为有效。但即使对赌协议有效,且约定的回购条件已成就,若目标公司回购股权之前尚未完成减资程序的,投资者无法要求目标公司承担回购义务。
实务经验: 对于投资人忠告,应尽可能选择与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相应股权控制方对赌;回购条件触发后,及时通知对方已经触发回购的情况,要求回购。而关于回购条件触发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性的将举证责任归为投资方,而投资方通常不作为公司实际运营管理的一方,故获取财务具体内容时处于相对弱势方。如果投资方想充分保护自身权益,则应对股东知情权以及触发的证明责任分配作出特殊约定,避免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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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6: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裁判规则: 股权转让合同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的,虽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效力。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受让方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股权转让合同请求转让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实务经验 :《公司法》保护有限公司人合性,但并不能就此认定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是有效的。
但要记得提示股东和投资者们,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并不代表股权变动!
建议尊重股东优先购买权,合法履行通知义务,避免最终陷入交易泥潭、最终无法成功受让股权、顺利达成合同目的。
话题7:以公司财产支付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规则: 可以有效。以公司财产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必然无效,以公司财产支付股权转让款经全体股东同意且公司认可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但也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而无效。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约定公司为受让方的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提供担保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导致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从公司抽回出资的后果,构成实质意义上抽逃出资,因此实践中有法院认定该约定无效。
实务经验: 股权转让款应由股东支付,而不是目标公司承担。若由目标公司代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可能被认定抽逃出资,时隔多年,被追加成为被执行人。
话题8:伪造签名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裁判规则: 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即双方存在合意。伪造签名的股权转让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不成立(有的法院判决不成立,有的法院判决无效)。即使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被处置的股东仍可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和股权比例。当然,基于善意取得,在特定场合下,需要考虑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实务经验: 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股东股权的合同(行为)不成立。即使已经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被处置的股东仍可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和股权比例。主张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的,应以股权转让协议中受让人为被告;而以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为由起诉,应以公司为被告,确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也适用于股权转让。伪造股东签名转让股权的次受让人可能合法取得股权:若次受让人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尽到了谨慎审查义务,且已完成变更登记,应当认定其已经善意取得该股权。
话题9:公司章程强制股权转让的效力(例如人走股留规定)。
裁判规则: 公司章程强制股权转让的规定,若体现了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是公司、股东的行为准则,对全体股东有普遍约束力,一般情况下法院认为合法有效。
实务经验: 认定人走股留章程条款的效力,应立足于资本多数决原则,尊重公司内部自治,保护股东财产权益。公司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章程,是公司自治的结果,一旦表决通过就上升为公司自治规范,成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共同的行为准则,具有普遍约束力,不能因少数离职股东投反对票就否定其效力。股东离职后拒绝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手续如何办理、人走股留股权管理模式如何落实,成为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必须考虑到上述难题,提前设计好规则,确保在其不配合的情况下,执行起来同样有章可循。
话题10:受欺诈或者胁迫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裁判规则: 对于瑕疵股权转让的合同,受让方如认为受到欺诈或者胁迫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例如,有隐瞒出资瑕疵的事实,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股权转让交易中,股权的价值是由公司实际资产、负债、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综合决定的,出让人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受让人仅以目标公司的实际资产与交易时约定的公司资产不符而主张交易显示公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经验: 受让方在购买目标公司股权前,应委托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尽职调查,确保全面深入了解,减少在实际变更登记后发现目标公司存在重大权利瑕疵等影响股权交易价值的情形。发现股权转让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时,要及时固定证据,及时在法律规定的撤销权期限内行使权利。
话题11: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即转让股权的,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裁判规则: 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不应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不构成《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所以该股东对转让前公司债务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实务经验: 当申请执行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认缴期限未截至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主张出资的“期限利益”。因此,债权人与公司重大合作之前,应当调查实缴还是认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时间等,评估潜在风险,要求债务人提供增信措施。
话题12:名义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裁判规则: 转让方是名义股东,若实际出资人追认的,转让合同应有效。转让方是名义股东,若实际出资人不予追认,若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可以参照适用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实际出资人可向无权处分人索赔。
实务经验: 承办律师应注意,善意取得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受让方受让股权时为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受让方已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话题13: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已设立质权的股权的效力。
裁判规则: 转让方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已设立质权的股权,原则上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要注意,标的股权上的权利负担会实质上阻碍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质押登记未经撤销,股权变更登记存在障碍。同时,股权转让款支付涉及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容易引发风险。
实务经验: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股权受让方在受让股权之前,应对标的股权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核查标的股权上有无设立质押。
话题14: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股东资格时其他股东有无优先购买权?
裁判规则: 若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主张继承股东资格的,无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有限公司股权继承优先于优先购买权。
实务经验: 当前,我国民营企业家大多都没有在身前将公司股权继承问题进行系统有效地规划,导致身后因股权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因此,律师在办理股权并购业务中,对章程中股权继承的条款应予以重视。
话题15:股权转让方在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后能否反悔拒绝出让?
裁判规则: 转让方对股权转让有反悔权,恶意行使反悔权的除外。除公司章程有相反的规定或者全体股东有相反的约定外,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转让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前提因此而丧失。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因转让方反悔的,其他股东可以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向转让股东主张赔偿合理的损失。
实务经验: 对转让方而言,对外转让股权时务必尊重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通知在内容上应包含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内容;应当如实向公司其他股东通报股权转让的真实条件,不应当采取内外有别的方式提高股权转让条件,否则会被法院认定为滥用权利。对于其他股东而言,若转让方侵害优先购买权,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公司外部受让方而言,审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已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并明确约定如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取得股权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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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审查风险点汇编
股权转让协议,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签署的协议,内容一般包括拟转让的股权比例、转让价款、付款方式等。这里的目标公司特指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不是有名/典型合同,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无规定的,根据《民法典》第467条相关规定,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有偿转让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
本文囊括股权转让协议19项起草审查要点,涉及辨析使用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赠与合同、主体应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注意代持股权作为转让标的的风险……供您参考。
中国合同分类法索引: 公司类(股权交易为主)>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交易>股权转让
类别说明:股东将股权转让予其他股东或其他第三方。
在法天使-中国合同库https://www.fatianshi.cn/按照中国合同分类法可查找4大类,2000子类优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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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合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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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辨析使用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赠与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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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描述 |
1.零对价转让股权是否构成股权赠与实务中的观点并不统一。转让价款约定为零元,办理工商登记时也可能存在障碍,可能被认定为赠与,拒绝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办理,为避免风险,如确定零对价转让,建议事先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确认。 2.为避免股权转让被认定为赠与,零对价的股权转让交易尽量约定一个象征性的对价,如1元或100元。并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一步明确约定“双方一致确认,本交易非赠与,转让方不享有赠与人的撤销权。” 3.如确系股权赠与的,应直接签订股权赠与合同,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达成赠与的合意。鉴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无撤销权,故也可考虑办理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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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选择股权退出方式时辨析使用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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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描述 |
如果有人能以合理价格受让,对退出方(转让方)来说,股权转让更适宜操作,转让程序更为简便。定向减资通常是在没有投资人接盘情况下的选择,且如公司无力支付减资资金的,退出方只能实现股东身份的退出,并不能实际实现资金的回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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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合同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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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主体应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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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描述 |
一般来说,作为交易对手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主体。 转移控制权的,应尽量将目标公司也列为合同主体;合同为目标公司设定义务的,应将目标公司列为合同主体。 如果股权存在特殊性,合同主体也会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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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合同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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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注意尚未完成工商登记的股权作为转让标的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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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描述 |
如果转让人不是工商登记的股东,作为受让人,应综合采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 1.将目标公司完成前次股权变更登记作为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的先决条件,并约定先决条件在一定期限内仍未满足的情形下受让方的单方解除权。 2.由工商登记的股东、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等出具文件确认,受让人已经取得目标股权。 3.合同细节上,还应将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公司股权结构情况与实际的股权结构情况列明,说明内部公示情况,并简要说明背景原因。 相关条款:5302 股权结构与工商登记不一致 已办理内部公示 5303 股权结构与工商登记不一致 未办理内部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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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注意代持股权作为转让标的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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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描述 |
1.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转让股权的,可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在交易结构审查及协议起草阶段应防范代持风险。如未发现股权代持,则转让方应当在合同中承诺其转让的股权不存在代持,以便未来受让方主张善意取得。 2.如确为代持股权,则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均应同意。一般应将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均列入合同主体。此种情形下,应当明确约定受让方取得的是目标公司的股权,享有目标公司的股东身份。 3.名义股东反对时的处理。如果根据有关股权代持文件,名义股东有义务配合相关事宜,此时仍可以考虑转让,只是受让方的风险增大。若经评估实际出资人显名确实可行(得到半数以上股东的支持)受让方可以与实际出资人达成协议取得实际出资人的地位后,再采取隐名股东显名诉讼行动,使股权变更到受让方名下,或者实际出资人先通过诉讼等手段显名,再转让。 相关条款:5311 股权转让主体 代持 相关课程:《合同起草审查指南:公司卷》“股权权能安排:股权代持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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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注意冒名登记股权作为转让标的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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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描述 |
作为受让人,首先必须核实真相,确认相关各方(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等)能够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方可正常进行交易,或者可要求转让方(实际出资人)先完成更名手续,再进行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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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注意质押股权转让应经质权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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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描述 |
如股权已被质押,为保护受让方利益,首选约定将解除质押作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前提,次选约定将转让方取得质权人对股权转让的同意作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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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注意冻结股权作为转让标的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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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描述 |
从受让方的角度,应该将解除冻结约定为付款先决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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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注意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作为转让标的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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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描述 |
1.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权的转让。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权,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是一种合法状态,不同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对于受让方,应当考虑“出资期限未届满”这一事实对计算股权转让价款的影响。 从双方角度,都有必要在转让协议中对实际出资情况进行说明,最后再说明后续出资义务的承担,以避免日后争议。 2.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 (1)转让方与受让方可以对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作出约定,建议取得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对约定内容的一致书面确认,以对二者同样产生效力; (2)如瑕疵出资导致出现除名风险,应考虑取得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对除名的豁免; (3)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一致书面确认的方式可以是共同签订转让协议; (4)应向客户提示风险,除非取得债权人的认可,否则约定是无法对抗债权人的。 相关条款: 5313 后续出资义务的承担 出资期限未届满 5314 后续出资义务的承担 未缴纳出资、未全部缴纳出资 5315 后续出资义务的承担 未缴纳出资、未全部缴纳出资(目标公司及其余股东一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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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合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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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考虑目标公司决议程序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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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描述 |
根据《公司法》第71条“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当要求目标公司提供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并核查有无特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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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交易结构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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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基于交割风险防范的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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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描述 |
1.标的股权全部或部分先行质押在受让方名下,避免转让方一股二卖,或股权被转让方质押,或股权被转让方债权人冻结等风险。 2.要求目标公司作为转让协议签署主体,约定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股权变更。 3.目标公司不作为转让协议签署主体的,也可约定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股权变更,在股权内部登记完成前由转让方代持。需要注意此约定为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内部约定,因未办理工商登记无外部公示效力,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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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基于价款交割风险防范的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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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描述 |
为保障受让方按约支付价款,可要求受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应明确保证金是否具有定金性质)或金钱质押(专户托管)。 受让方为保障转让方保证金返还责任的履行,也可要求对支付的保证金(及后续支付价款)进行托管,或对保证金折合对应的标的股权比例进行质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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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股权转让可以与公司合并分立、资产转让相结合,实现特殊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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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描述 |
如先进行公司分立,实现分立后,各公司之间资产切割,受让方再行与其中一个主体进行股权转让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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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间接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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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描述 |
在直接购买标的股权存在交易障碍时,可考虑收购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是否可行。 如A拟购买B的股权,但A不符合法律法规对B公司的股东资格的要求,C是B公司的控股股东,则A也可以考虑从C的股东处购买C公司的股权,以间接持股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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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合同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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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注意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所需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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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描述 |
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通常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及有关自然人、法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具体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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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合同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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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标的+价款”版块:约定“多个受让方、多个转让方”的特殊处理、转让价款,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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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描述 |
1.“多个受让方、多个转让方”的特殊处理条款。 股权转让存在多个受让方的,应当明确约定每一个受让方受让的股权比例,以及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股权转让存在多个转让方的,应当明确约定每一个转让方转让的股权比例,以及应当获得的股权转让价款,防止因约定不明,未来履行发生争议。 2.转让价款条款。 (1)转让价款并非必须是确定的固定价款,也可能是预约价款。 (2)转让价款严重偏离股权价值的转让交易存在风险。 3.未分配利润归属条款。 (1)获取分红是股权的重要权利,如目标公司存在未分配利润,标的股权所对应的未分配利润是否一并转让给受让方,作为转让标的的一部分,应当有所明确。 (2)交易各方应确认是转让计价基准日前的未分配利润、还是基准日后交割日前的未分配利润,以及利润分配是否已经股东会决议,在合同中应进行说明,并应在合同中约定上述未分配利润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如何分配,并在计算股权转让价款时考虑到上述利润分配安排。 相关条款:5316 多个受让方 5323 多个转让方 5436 预约定价 3529 利润分配 转让方不得主张利润分配 3546 利润分配 3种分配方式可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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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交割版块:约定付款先决条件,以及股权交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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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描述 |
1.付款先决条件条款。 (1)考虑分期付款及将转让方的重要义务或其他条件设置为付款的先决条件。 (2)为避免争议,先决条件中不应有模糊或者无法控制的事项,如促成一项条件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则应约定以哪一方为主,哪一方协助。 2.股权交割条款。 (1)应当妥善设置措施,确保受让方及时取得目标公司股东身份。 (2)未经登记不产生对抗效力,应当采取措施以保障工商变更登记的办理。 相关条款:5440 先决条件 3530 股东身份取得时间 简单 3531 股东身份取得时间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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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股权保值版块:约定披露义务、陈述与保证、或有负债、转让方不竞争、过渡期安排,以及业绩对赌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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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描述 |
1.披露义务条款。 由于转让方向受让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对受让方达成投资决策以及判断标的股权价值至关重要,因此可以根据需要明确约定转让方的披露义务。 2.陈述与保证条款。 (1)就标的股权的陈述与保证通常包括标的股权的出资状况、标的股权不存在瑕疵或负担。 (2)就目标公司的陈述与保证通常包括目标公司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股权、资产、业务/资质、合同、负债、劳动关系、行政处罚、诉讼、仲裁、关联交易、股东借款等方面情况,特别是对于某些与交易目的相关的事项,或者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受让方利益的事项。 3.或有负债条款。 或有负债是会计用语,是一种或有事项,但这一潜在事项一旦发生将对目标公司、受让方带来损失,因此为规避股权价值潜在减损风险,应当合理设置或有负债条款,特别是股权收购交易中。 4.转让方不竞争条款。 在转移控制权的交易中,尤其对于商业模式可复制性高的行业,应当视交易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转让方设置不竞争条款。 还应注意: (1)如果转让方是公司,显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空间,只要明确约定不竞争条款,法律效力是没有问题的。 (2)如果转让方是个人,特别是本来就是员工的情况下,最好在股权转让价款中划出一部分明示为“竞业禁止补偿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竞业禁止期限如超过2年,应提示当事人超过2年的期限可能无效。 5.过渡期安排条款。 一般包括公司应当正常经营,转让方及目标公司不得进行约定外的行为,不得从事可能造成目标公司股权价值减损的行为等,并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甚至受让方的单方解除权等。 6.业绩对赌条款。 通常认为业绩对赌是一种价格调整机制,对赌的后果可能是现金补偿、股权补偿、回购,视交易各方之间的约定。 相关条款:5443 转让方的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条款:5445 转让方及目标公司的陈述与保证 相关条款:5446 或有负债 相关条款:5447 不竞争 相关条款:5448 过渡期 简单 相关条款:5449 过渡期 详细 相关条款:5458 业绩对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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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控制权交割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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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描述 |
通常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证照材料与目标公司资产的交接,具体而言: 1.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包括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组成、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 2.证照材料,包括目标公司公章、财务资料、客户资料等其他重要资料的交接。 3.目标公司资产,除了一般资产以外,如涉及特殊业务、资质证照,应专门约定。 上面这些事宜,均应明确具体移交方式、期限与违约责任。 相关条款:5452 交割 5453 目标公司完整运营权的交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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