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贩毒挣5元获刑6个月 (男子贩毒只赚45块)

男子贩毒罚3000元,男子贩毒被警察算账挣几十块钱

西安的刘某做了三次*品毒**买卖的“中间商”,500元买进后,600元卖出。刘某称,100元是“跑腿费”,他只是一个小小的*品毒**代购。

近日,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在网上公开。法院打脸了刘某的说法,指出刘某不属于代购,他的行为就是贩卖*品毒**。

2019年4月底5月初某日,刘某在西安市碑林区某商场门口向李某某贩卖*毒冰**一小包;

2019年9月1日,刘某在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端履门十字向东20米处路南,向李某某贩卖*毒冰**一小包;2019年10月7日,刘某在西安市碑林区某单元房间内,向李某某贩卖*毒冰**一小包。

据统计,每次刘某均以500元的价格购入*品毒**,后以6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吸毒人员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刘某处提取到用于收取毒资及联系*品毒**上线的作案工具黑色VIVO牌手机一部、自制冰壶一个。经检测,刘某、李某某的尿检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刘某辩称,因吸毒人员李某某与其系朋友关系,其仅是帮助李某某购买*品毒**,多收取的100元系替李某某购毒的路费。

西安雁塔区法院一审认为,现实中,行为人获取物质利益既可以高于也可以等于甚至低于其购买*品毒**的成本(如为维持长久的*品毒**买卖关系而偶尔低于购毒价格出售),即只要不是无偿赠予他人*品毒**,就应认定为贩卖*品毒**。

在*品毒**犯罪案件中,居间介绍行为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联系、寻找毒源及购买*品毒**,其行为主要受自己的意志支配,主动性明显。托购者与毒贩一般互不相识,没有*品毒**买卖的日常联系,*品毒**买卖交易完全靠居间行为人来完成,脱离了居间者,*品毒**交易将无法完成。

*品毒**代购是指代购者被动地按照托购者的意愿办事,即向托购者指定的毒贩购买指定数量、品种的*品毒**,或者说,托购者本来就与毒贩相互认识,代购者仅起到了跑腿的作用,缺乏明显的主动性。

在此情形下,托购者与毒贩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代购者仅起到帮助两者捎带传递毒资和*品毒**的作用,对*品毒**交易不起决定性作用,即便没有代购者或者代购者拒绝帮忙,托购者与毒贩仍然能达成交易。

刘某自主联系*品毒**上线并在*品毒**交易中赚取差价的行为符合贩卖*品毒**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贩卖*品毒**罪。一审以刘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潇湘晨报周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