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又说说林某斌的事。昨天有网友发了几张图给我,图的内容是某人在某官方平台发了篇文章,其中讲到林某斌在某购物平台卖货的事不涉及犯罪,至多是经济纠纷。网友发来告诉我的意思是官方都说了林某斌在平台卖货不构成犯罪,也不存在诈捐。我先纠正下网友的说法,在官方平台发表的文章不等于就是官方说法,一般情况下在官方平台发表的文章只代表作者的个人观点,除非作者署名为官方评论员文章,那可以说代表官方说法。
接下来我们从法律上分析一下林某斌平台卖货的行为是否是诈骗行为,以及是否涉嫌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随带说说是否存在诈捐的问题。
先说诈骗行为。根据《刑法》和刑法理论,所谓诈骗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实际上,诈骗不是什么新东西,自古以来就是一类非常普遍的犯罪。在中国古代常见的捞偏门即外八门中,有一门千门是专门去骗人的,常见的骗人手法是“蜂麻燕雀,*瓶金**彩挂”。这八个字具体是什么意思,因不是本文的重点,在这里就不展开讲了,感兴趣的网友可以去听听郭德刚的相声。
再说诈骗罪。根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上述法条概括的诈骗罪构成要件是诈骗公私财物。关于什么是公私财物好理解。那什么是诈骗呢?根据前文说过的诈骗概念定义,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要理解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先要理解占有、非法占用、事实和真相等几个概念。简单的说,占有系指对财物的控制状态,非法占用系指没有法律依据的占有。事实是事物的客观情况。真相是真实的事物情况。民法中合法占有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合同、无因管理、侵权损害赔偿、继承、先占等。
看到这,可能有网友要问呢,林某斌通过平台卖童装、网友在平台上买童装不就是一种买卖合同么,那林某斌占有网友的货款是有合同依据啊,是合法占有而不是非法占有啊。先肯定网友说的,从形式上看,林某斌与网友之间是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林某斌的占有表面上是合法占有。但我们看问题不能光看表面,还需要看到背后的事实真相。个人认为,此合同背后的真相是林某斌的欺骗,因为这种欺骗,林某斌与网友的所谓买卖合同实际上是无效的,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故实质上林某斌与网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林某斌的占有也不是合法占有,而是非法占有。
为什么说上述合同无效呢。我们接下来分析。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类型。合同的有效无效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要有效,必须要同时满足三个充分必要条件,即民事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林某斌与网友的所谓合同,有两个地方不满足上述条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和违反公序良俗。至于为什么,我们下面接着分析。
根据网上信息来源,林某斌淘宝卖货行为是有个时间线的,大致的情况是:2017年6月22日,朱某贞及3个小孩死亡;第二天,林某斌在某平台注册账号,用户名叫做“老婆孩子在天堂”;2017年6月22日-2021年7月,林某斌一直通过该平台账号发布各种文章、图片,主要内容是表达对死亡妻儿的深情悼念和追忆,吸粉数百万;2017年7月20日,林某斌在专访中承诺将把从物业得到的全部赔偿金用于“潼臻一生”的基金,主要用于消防宣传预防火灾工作;2018年,林某斌在小区自设灵堂前悲恸地对公众喊话,“我希望你们站在正义的一面,就可以了,可以吗?把我置顶,可不可以?置顶!我的微博知道不?我希望大家置顶。我的微博名称叫什么知道吗? ”;2019年10月,林某斌以其去世小孩命名的“潼臻一生”童装品牌在淘宝上线,林某斌通过平台宣传让大家关注其童装产品,并宣称童装销售额的10%将捐作公益;2020年7月,林某斌将平台账户名称从“老婆孩子在天堂”改为“林某斌”;2020年6月左右,林某斌再婚妻子怀胎;2021年4月,林某斌与再婚妻子孩子出生;2021年6月30日,林某斌通过平台宣告已再婚并生子。(以上信息来源为南风窗网上官方账号发表的一表文章 “凝视林某斌”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4356782434362524&wfr=spider&for=pc)
从以上信息以及网上类似的很多公开信息可以得知,林某斌在淘宝平台卖童装的行为不是单一的卖货行为,其在买货前、买货中和买货时都存在有一系列的虚假宣传和隐瞒真相的行为,归结起来主要有:诈称要将物业赔偿款全部用于成立公益基金,用于消防宣传和火灾预防工作;诈称要将童装销售额的10%捐作公益;在2021年6月30日前一直隐瞒早已另娶新妻并生子的真相,甚至在新妻怀孕在身时,仍对着几百万粉丝表达所谓对亡妻的思念,提醒公众不要忘了他的悲惨经历和悲情人设,等等。
对于诈捐的事,林某斌的律师曾出来公开回应过网民和媒体质疑,主要理由是,“基金会客观上不好申请批准故未能成立”、“加入了淘宝平台的‘商家公益体验官’,10%的成交额已经由平台扣走了,由平台出面捐赠给需要的人。“。上述回应在法律人看出是非常可笑的,属于典型的偷换概念。悲哀的是,对于这种可笑理由,一些善良网友居然又相信呢,出来说林某斌没有诈捐。
这里需要揭穿一下。关于成立基金会的问题,律师没有正面回应林某斌是否申请过基金会,只是抛出了所谓未成立基金会是由于不好批准的客观原因。实际上,申请好不好批准根本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是林某斌到底有没有提出过申请成立基金会,如提出过申请,是不是相关机关没有批准。如果提出过申请,律师就应该拿出相关申请的材料以及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受理申请的材料。如果申请了未被批准,除前述材料外,律师还应当拿出有关机关受理后未批准的材料。律师既然未能出示上述材料,本身就不能证明林某斌申请过成立基金会,既然不能证明申请过,就谈不上什么不好批准,而只能推定为林某斌自始自终就没有申请成立过基金会。
至于诈捐的事,林某斌律师又使了一个以偏盖全的逻辑小花招,让公众误以为林某斌已经遵守承诺捐出10%的钱作公益呢。其实不然。有关淘宝平台的“商家公益体验官“,大家可以去淘宝平台上查查看,该公益体验官的捐助率是由商家自主设定的,淘宝官方推荐给淘宝店铺的捐助率是销售额的0.3%,一般淘宝店铺设定的捐助率就是0.3%,只有极少数淘宝店铺的公益捐助率达到3%。那问题就来了,律师根本没有提及林某斌所卖过的童装产品有多少参加了上述公益体验官活动,也没有提及参加活动的产品其设置的公益捐助率又是多少。为便于说明问题,我们来做个假设,假设林某斌淘宝店铺童装的总销售额是网传的4亿元,按10%就应当捐出4000万元用作公益,那实际上林某斌又捐出了多少呢?又假设林某斌有1亿的货参与了公益体验官,设置的捐助率是0.3%,那实际捐助的金额是30万,与大家通常理解的应当捐出4000万有着巨大差别。当然,以上只是假设,林某斌实际的销售额和公益捐助额是多少,我们并不知道。但林某斌肯定知道,淘宝平台也肯定知道。既然林某斌的律师代表他出来澄清,难道不应当拿出确切的数字来证明林某斌已经践行了其承诺了么?律师为什么连一个数字都未举出,自已放弃了为林某斌再次赢得网友尊敬和追捧的机会,反而用些小手段来欺骗善良网友呢?那只能推断为林某斌捐是捐了点,但捐的金额恐怕远远达不到其销售额的10%吧。故林某斌所谓捐出营业额10%作公益的承诺是不是有意隐瞒真相、欺骗网友呢?
从以上诸多信息可以得出结论呢。林某斌所谓的平台卖童装,表面上卖的是童装,实质卖的是同情、是信任,网民表面买的是童装,实质买的也是同情、是信任。这种同情,是对一个所谓深情难忘亡妻亡子的未亡人的同情;这种信任,是对一个所谓有道德操守有志于公益事业未亡人的信任。因为这种同情和信任,合同双方只是形式上作了童装买卖的意思表示,但真实意思来说都不是为了买卖童装,也就是说合同双方都是虚假表示,也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再者,林某斌这种靠欺骗和隐瞒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卖货的方式是典型的不诚信、不友善,是严重违*社会反**主义诚信、友善的核心价值观的,当然也就是严重违*社会反**主义公序良俗的。虚假意思表示加上违反公序良俗,这样的合同能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么?结论当然是无效的。既然合同无效,利用合同骗钱的行为就不存在合法占有的目的基础呢,而是典型的非法占有目的。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什么行为?是《刑法》规定的诈骗犯罪行为啊。
如果还有人还有怀疑,可以去查阅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诈骗犯罪的几种具体行为,其中有一条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另外一条是”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上述林某斌通过互联网发布诸多虚假信息以及诈捐信息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解释中有关诈骗行为的二条规定,是典型的诈骗行为。
说到这可能还有人问,社会生活*特中**别是网络卖货中,这样的虚假宣传并不少见啊,难道都构成刑法上的诈骗行为么?这个问题就涉及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呢。表面上看,很多经济行为存在有欺诈现象,从形式上看似乎比较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但这些行为中,有的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有的行为人可能存在一定的非常占有目的,但主要还是希望通过合法交易赚取利润;有的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虽然存在有一些瑕疵,可能也给合同相对方造成了一定损失,但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多种原因混合产生的,主要原因可能并不是行为人的故意而是一些客观原因,等等,这些行为因为欠缺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通常不认为构成犯罪。此外,对于社会经济生活一些可能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犯罪的行为,司法机关考虑到刑法的谦益性,对于其中一些社会危害性明显较低的行为,按照《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不认为是犯罪而不再去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但是,林某斌事件的情况与上述情况完全不同。当年放火案影响巨大,众多网民被林某斌营造的所谓深情人设骗取了同情,加之本案还有诈捐情节,涉及公众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支持和信任。可以说,林某斌的诈骗行为极大的伤害了众多善良网民的纯真感情,且诈骗行为涉及到的人数众多、金额极其巨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可以说带来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巨大,显然不属于上述刑法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依法应当追究其涉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反之,如果这样影响巨大、危害明显的诈骗行为得不到刑法的刑罚追究,会给社会带来非常负面的不良影响。甚至不排除很多诈骗分子都会很不服气,他们会说如果林某斌这样的诈骗行为都不构成犯罪,那我们那点诈骗行为更不构成犯罪呢,其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难以想象。
总结一下。我们看任何问题都需要透过现象看其本质。自古诈骗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和借用的道具千奇百怪,但其本质均在于诈骗行为人以非法图利为目的,通过各种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受骗人的贪念或同情心,最终骗取受骗人的财物。抛开林某斌个人诈骗行为不谈,在这里,我们呼吁广大网友提高警惕,这世界上没有什么是好占的便宜。同时,提醒善良网友们以后也要睁大眼睛,不要再轻易相信那些利用同情心骗人的*子骗**呢。真要同情弱者,施德行善,完全可以通过官方慈善机构去表达爱心。最后,呼吁公检法机关本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刑法任务,一如既往地继续严厉打击各类诈骗行为,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善良人们难得的良知和善意。
以上内容为学术探讨,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应当由公安监察和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