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方拒绝不配合房产过户 (离婚后房子被独占怎么起诉确权)

以下是一则有关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例,主要原因为二人离婚协议签订时并未办理房产登记,导致现在纠纷产生。

原告:张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女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合同编号为中长[2016] 经xx694号《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经济适用住房)》项下的权利义务归原告所有; 2.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501号房屋的权属证明等相关手续; 3.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婚后原告取得经济适用房一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501号。2016年7月7日,双方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离婚后该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离婚时该房屋尚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现房屋已经能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需要被告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但被告却不予配合,原告无奈下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 被告周某辩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结婚,婚前原告未告诉我其申请了经济适用房,婚后半年我才得知此情况,原告属于骗婚。2020年1月原告父母在我家楼下站了一天,1月10日原告父母到我家踹门,并扬言到法院告我,我现在已经不敢出门了。我要求撤掉我百分之一的产权,赔偿我的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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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某与周某于2012年8月15日 登记结婚。2011 年12月26日张某以其个人名义申请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2016年4月14日,张某、周某(买受人)与北京xx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 济适用住房)》,约定:“项目名称: 红xx。房屋坐落:丰台区x501号。该经济适用住房单价每平方米人民币9780.52元,总价款人民币陆拾叁万肆仟伍佰陆拾零元整。该房屋购房款634560元由张某的父母出资。2016年7月7日,张某与周某于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五、 婚后男方取得经济适用房一处(红xx小区,丰台区长x501号),离婚后产权归男方所有,该套房屋具体地址待日后取得房产证以房产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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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观点: 本院认为:诉争房屋系经济适用房性质,由张某于婚前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张某、周某于夫妻存续期间共同签订购房协议,购房款全部由张某父母出资。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对诉争房屋进行约定,该房屋产权归张某所有,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有效。现张某要求合同编号为中长[2016] 经xx694号《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项下的权利义务归其所有及周某配合其办理相关权属证明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周某的辩称意见无据可依,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某、周某与北京中xx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编号为中长[2016]经xx694号)项下的权利义务归张某所有;二、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张某办理上述《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约定房屋(以房屋实际坐落为准)的相关权属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8239元,由张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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